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预算法条文.docx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发展目标、*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第三十四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内和*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维达纸业(辽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成品库、后加工车间、食堂钢结构及网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保持合理的结构。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批准的限额。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三十七条 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第三十九条 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建设事业。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审查和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有关专门委员*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有关专门委员*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常务委员*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常务委员*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十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族乡、镇的******举行*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听取选*和社*各界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报送各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举行*议时,向**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 ********和地方各级******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经济和社*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四十九条 ********财政经济委员*向********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有关专门委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常务委员*,向本级******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乡、*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五十二条 各级预算经本级******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财政经济委员*、有关专门委员*和常务委员*有关工作机构。
第五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五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本级******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 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库;具备条件的乡、*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库。
各级*库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都无权冻结、动用*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库款。
第六十一条 *家实行*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库集中收付管理。
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本级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六十四条 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六十五条 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十七条 经********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六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六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常务委员*举行*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有关专门委员*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常务委员*举行*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有关专门委员*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常务委员*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常务委员*举行*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常务委员*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常务委员*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常务委员*审查和批准;乡、*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七十条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本级******常务委员*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常务委员*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七十五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常务委员*审查和批准。
乡、*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审查和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常务委员*举行*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有关专门委员*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常务委员*举行*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有关专门委员*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常务委员*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常务委员*举行*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常务委员*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有关专门委员*,向本级******常务委员*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常务委员*和乡、*族乡、镇******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DB54T 0267-2022 集热保温隔声一体窗工程应用技术规程.pdf(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JJG(交通) 100-2020 双轮式横向力摩擦系数自动测试系统,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