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docx(六)拟通过道口的道路平面线形应为直线;从最外侧钢轨算起的道路最小直线长度不应小于50米,特殊情况下城市道路不应小于30米,乡村道路不应小于20米;衔接道口平台的道路纵坡不得大于3%,困难条件下,通行铰接汽车的城市道路不得小于3.5%,通行普通汽车的城市道路、公路及场外道路不得大于5%,乡村道路不得大于6%;
(七)铁路道口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
(八)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土地使用要求;
DB33/T 1146-2018 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九)符合国家有关铁路、道路设计规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设置或者拓宽人行过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线路允许通过的铁路旅客列车运行速度 120km/h以下;
(二)居民聚居地人行过道与既有穿越铁路通道间距大于500米且无绕行条件;
(三)瞭望条件良好;
(四)人行过道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
(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符合前款要求,铁路沿线村庄需设立与铁路交叉的人行过道的,原则上一个自然村只设一处。
但在人流集中、列车密度大、行人穿过铁路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立人行过道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不得设置人行过道。
第六条 因特殊需要,可申请设置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的临时铁路道口。设置临时铁路道口应当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制定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公告使用期限,并设人看守。
第七条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新建、改建、扩建铁路线路上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设置或拓宽的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所处位置、宽度、安全防护措施、可行性分析等文件;
(四)拟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平面示意图;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或铁路,还需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程序的项目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
(六)申请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的,还需提供与相关产权单位的协商意见;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
第九条 铁路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申请属于在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受理的申请属于在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审查。
进行前款规定的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评审。
第十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批准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准依据;
(二)批准的铁路道口或人行过道的宽度和设置地点;
(三)技术条件;
(四)道口类型;
(五)批准的铁路道口或人行过道的产权归属、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凭批准文件按有关规定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施工完毕,应当办理验收、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对设置临时道口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注明有效期。被许可人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依本办法规定程序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不予批准的,被许可人在期满后,应立即拆除临时道口,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作出不予延长决定的,铁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GBT 39245.1-2020 管法兰用金属齿形组合垫片 第1部分:PN 系列.pdf,并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长。
第十四条 铁路管理机构和城市规划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铁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自处罚之日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许可的,铁路管理机构或城市规划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撤销许可;自撤销之日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擅自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道口或人行过道的通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GB/T 26332.6-2022标准下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