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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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docx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国籍登记:

(一) 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 依照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水利工程05--(精选) 施工组织计划(50份),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经依法登记,取得国籍。

第四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办理国籍登记;未注销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不得作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据。

(一) 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二) 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书;

(三) 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

(一) 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 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

(三) 民用航空器型号;

(四) 民用航空器出厂序号;

(五)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六) 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七) 民用航空器登记日期;

(八)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签发人姓名。

第十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应当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取得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二) 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第十二条 取得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 民用航空器退出使用或者报废的;

(三) 民用航空器失事或者失踪并停止搜寻的;

(四)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终止的;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

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加一短横线。

第十七条 取得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将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喷涂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民用航空器上,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

第十九条 取得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用耐火金属或者其他耐火材料制成的识别牌。

某自来水厂改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一) 验证试验飞行、生产试验飞行;

(三) 为交付或者出口的调机飞行;

(四) 其他必要的飞行。

第二十一条 取得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出口时,可以使用易于去除的材料将临时登记标志附着在民用航空器上,并应当完全覆盖外方要求预先喷涂的外国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GBT1040.1-2018塑料 拉伸性能的测定 第1部分:总则.pdf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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