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4.水利水电方第二标段技术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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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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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水利水电方第二标段技术条款.doc

①同意按此执行;或

②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GB/T 51256-2017 桥梁顶升移位改造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③修改后重新递交;或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后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人批注及建立档案编目用。

(3)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

1.5.1 工程材料的交货计划

(1)合同进度计划批准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2)项的规定,提交一份工程材料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合同交货日期,并应在收到承包人交货日期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允许提前交货的期限:

①由发包人提供而由承包人安装的工程材料,应按照本条(1)项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可比计划提前56天内到货。提前超过56天应由发包人支付保管费用。

②监理人或发包人应提前14天,将工程材料预计到货日期通知承包人,并在材料到达卸货地点的24h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24h以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逾期保管的费用。

(3)交货日期的变更。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2款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可根据修订后的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材料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免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材料。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变更交货日期而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或获得费用补偿。

1.5.2 工程材料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2)项的规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2)若合同规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发包人将不对工程材料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3)若合同规定由制造厂或发包人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承包人将不对工程材料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材料采购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应在每月提交下个月的材料采购计划,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①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②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和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③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

④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及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内容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提出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的规定,承担工程设备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

(3)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参加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的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1.6.3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15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①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

②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

③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④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

(4)不认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5款规定进行更换。

(5)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

1.7.1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每年开始前的28天向监理人报送年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按合同计划要求,列出计划完成的年工程数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列出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采购的计划。

(3)提出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计划要求。

(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列出该年施工的各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计划,并说明工程试验和验收应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

1.7.2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季、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按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列出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

(3)提出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3 月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②月完成工程面貌简图;

③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存量;

④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⑤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⑥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⑦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⑧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

⑨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以及处理结果;

⑩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1.7.4 进度会议

(1)监理地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

①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

②本周(或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③下周(或下月)计划完成工程量;

④工程质量情况;

⑤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示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的规定办理。

(3)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

(4)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

1.9.1 施工交通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指定的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

(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

(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的规定办理。

1.9.2 施工供电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主降压变电站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

(3)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电源,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1.9.3 施工供水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砼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人民广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doc,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全和维修等。

1.9.4 施工照明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第1.3.3条的规定。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GB/T 37770.1-2022 冷冻轻烃流体 自动液位计的一般要求 第1部分:海上浮式储存液化天然气自动液位计.pdf,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

1.9.5 施工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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