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业化内装修技术导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word版).docx

重庆市工业化内装修技术导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word版).docx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docx
资源大小:5.4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91732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重庆市工业化内装修技术导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word版).docx

4.1.3 工业化内装修应采取标准化设计,内装部品应具有统一的接口位置和便于组合的形状及尺寸,满足通用性和互换性的要求;特殊情况采用的非标准化部品,应确定定制规则。

4.1.4 工业化内装修设计应遵循设备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满足部品及设备管线检修更换的要求。

4.1.5 工业化内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部品、设备管线维护与更新的要求,采用易维护、易拆换的技术和部品,对易损坏和经常更换的部位按照可逆安装的方式进行设计。

4.1.6 工业化内装修设计应明确内装部品和设备管线的主要性能指标混合结构多层住宅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结构受力、抗震、安全防护、防火、防水、防静电、防滑、隔声、吸声、节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适老化、无障碍等方面的需要。

4.1.7 工业化内装修工程设计应满足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并进行核验、确认。

4.1.8 针对重庆市地域辽阔、湿度大、部分地区温差大的特点,为避免室内表面出现结露等现象应进行适应性设计。

4.2 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

4.2.1 工业化内装修应对建筑的主要使用空间和部品进行标准化设计,并应提高标准化程度。

4.2.2 工业化内装修宜在标准化设计的基础上满足个性化需要,并依据重庆市现行相关政策标准要求向用户提供可选择的装修方案。

4.2.3 工业化内装修设计应遵循模数化的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规定,住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化内装修宜与功能空间采用同一模数网格;

2 工业化内装修的隔墙、固定橱柜、设备、管井等部品部件,宜采用分模数M/2模数网格;

3 构造节点和部品部件接口等宜采用分模数M/2、M/5、M/10模数网格。

4.2.4 工业化内装修设计应协调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和安装过程的尺寸并对建筑设计模数与部品部件生产制造之间的尺寸进行统筹协调。

4.2.5 工业化内装修设计宜设置容错尺寸、合理调节生产、施工等环节的偏差。

4.3 集成设计与部品选型

4.3.1 工业化内装修应结合项目需求、建筑条件与成本要求等,对吊顶系统、楼地面系统、隔墙系统、墙面系统、集成厨房系统、集成卫生间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等进行集成设计。

4.3.2 集成设计应确定部品的使用寿命、规格、组合方式、安装顺序、衔接措施和匹配情况,并应按照生产和安装的要求进行优化设计。

4.3.3 集成设计宜优先确定功能复杂、空间狭小、管线集中的建筑空间的部品选型和布置。

4.3.4 集成设计应充分考虑装修基层、部品生产安装过程中的偏差,宜采用可调节的构造或部件来消除各种偏差带来的影响。

4.3.5 工业化内装修部品集成与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装部品的选型应根据房间功能需要,结合设备安装、保温、隔声、吸声、防滑、防静电、防水、防火、无障碍等需求进行集成设计;

2 内装部品的集成应便于维护和更换,并考虑更换维修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

3 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应影响其余部品或结构的正常使用;

4 部品与主体结构应连接牢固,不应损坏结构构件,应采用预埋连接件或无损安装的方式进行连接。

4.4 装配式吊顶设计

4.4.1 装配式吊顶应符合干式工法施工要求,宜选用集成度高的模块化部品,且部品应采用工厂化生产。

4.4.2 装配式吊顶宜与新风、排风、给水、喷淋、烟感、灯具等设备与管线进行集成设计。

4.4.3 装配式吊顶饰面板应采用防火、防潮、防蛀的成品,且拼接宜采用内凹工艺进行接缝,饰面缝隙宜顺光设计。

4.4.4 窗帘盒设计,除应满足使用功能外,还宜具有收口和调节误差的作用。

4.4.5 装配式吊顶承载力应满足使用要求,安装灯具超过一定重量时,应加强结构固定或进行独立悬吊,并应满足荷载计算要求。

4.4.6 装配式吊顶内部与楼板底之间有防火要求的连通空间应设计分隔,分隔与楼板、梁、墙、柱之间以及所有穿过分隔的设备管线的缝隙都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4.4.7 装配式吊顶不宜采用玻璃吊顶,当局部设置时,应采用安全玻璃,其种类及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并应采用安装牢固且便于检修的构造措施。

4.4.8 当装配式吊顶使用场合为潮湿空间时,吊顶的饰面材料应采用防水、防潮的材料,且宜采取排风措施。 4.4.9 装配式吊顶上设置喷淋装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相关规定

4.4.10 装配式吊顶设备管线密集和接口集中的位置应设置检修口便于日常使用维护。

4.5 装配式楼地面设计

4.5.1 装配式楼地面应采用架空楼地面、非架空干铺楼地面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楼地面。

4.5.2 装配式楼地面宜与地面供暖、电气、给水排水、新风等系统进行集成设计。

4.5.3 装配式楼地面应按照功能和使用环境的需求对空间布局进行划分。

4.5.4 装配式楼地面承载力应满足使用要求,连接构造应稳定、牢固。

4.5.5 装配式楼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材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针对老年人、儿童或行动不便人群的卧室,宜采用木地板、PVC地板等柔性地板,其耐磨、防滑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2 用水房间地面宜采用防滑、防霉的材料,且与其他房间过渡应设置门槛,门槛宜采用坚硬的材料,有无障碍设计要求时,还应设置平缓过渡;

3 阳台地面宜采用防滑、防水易清洁的材料,敞开式阳台的地面材料还应具有抗冻、耐湿、耐热、耐老化等性能;

4 办公地面宜采用易清洁、防滑的材料,相关机电点位的预留满足日常办公的需求;

5 住宅地面宜按照日常生活使用需求进行机电点位预留。 4.5.6 装配式楼地面采用架空设计时,架空构造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可靠,且不应破坏主体结构,架空层高度应根据管线交叉情况,并结合管线路由进行集成设计,且装配式楼地面应设置检修口或采用便于拆装的构造。

4.6 装配式隔墙设计

4.6.1 装配式隔墙应选用非砌筑免抹灰的轻质墙体,宜采用骨架隔墙、条板隔墙或模块化隔墙等干式工法施工的隔墙。

4.6.2 骨架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的构造组成和厚度应根据防火、隔声、空腔内设备管线安装等方面的要求确定;

2 隔墙内的防火、保温、隔声填充材料宜选用岩棉、玻璃棉等不燃材料;

3 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隔墙应采取相关措施,墙面板宜采用耐水饰面一体化集成板,门与板交界处、板缝之间应做防水处理;

4 骨架的布置应满足墙体强度的要求,骨架强度应进行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

5 门窗洞口、墙体转角连接处等部位的骨架应进行加强处理。

4.6.3 条板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使用功能和使用部位需求,确定采用单层或双层条板隔墙;

2 用做分户墙时,单层条板厚度应不小于120mm;双层条板隔墙的单块厚度不应小于60mm,两板间空腔宜为10mm~50mm,可在空腔内敷设水、电等管线;

3 用做户内分室隔墙时宜选用单层条板,厚度不应小于90mm;

4.6.4 模块化隔墙应采用集成支撑构造、填充材料、设备管线、饰面层等于一体的标准模块。

4.6.5 水、暖、电、燃气、通风和空调等设备管线安装及开洞处理穿过装配式隔墙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4.6.6 装配式隔墙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满足隔墙吊挂设备、物件等需求。

4.6.7 针对重庆市湿度较大的区域特点,装配式隔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泛霜、返卤等现象。

4.7 装配式墙面设计

4.7.1 装配式墙面宜采用空腔设计,以满足管线分离要求。

4.7.2 装配式墙面系统为由工厂生产并在现场主要采用干式工法组合安装而成的集成化墙面,由连接构造和面层板构成,饰面层应与墙基层板集成化设计,并在工厂内完成饰面作业。

4.7.3 装配式墙面设计应做到整体设计,风格统一。通过模块组合、色彩搭配、饰面效果、造型线条、拼缝收口实现个性化需求。

4.7.4 装配式墙面阳角处两侧板宜进行整体设计,实现阳角无拼缝。医院、学校、养老等建筑阳角应采用圆角设计。

4.7.5 装配式墙面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墙面设计应整体、美观,宜符合顶、墙、地对缝原则,当无法满足时,应优先满足顶、墙对缝;

2 墙面设计在窗洞、门洞位置,应考虑门套、窗套与墙板的搭接关系,优化墙板距边尺寸,方便门套、窗套遮盖及安装;

3 装配式墙板厚度、宽度及高度设计应考虑运输及空间占用要求,宽度不宜大于1200mm,高度不宜大于4000mm。

4.8 集成厨房设计

4.8.1 集成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JG/T 219和《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的规定,集成厨房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整体厨房应用技术标准》JGJ/T 477及重庆市现行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DBJ50/T 406的有关规定。

4.8.2 集成厨房设计应协调建筑结构、设备等专业合理确定厨房的布局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主体结构孔洞预留尺寸及管道井位置等。

4.8.3 集成厨房设计应包含厨房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的设计,并应与内装修工程的其他系统进行协同设计。

4.8.4 集成厨房设计宜根据橱柜和厨房设备以及给排水、燃气管道、电器设备管线的布置,设置集中管线区,合理定位,并应设置管道检修口。

4.8.5 集成厨房墙面和吊顶应选用耐热和易清洁的材料,地面应选择防滑耐磨、低吸水率和易清洁的材料;吊顶、墙面、地面材料应为燃烧性能A级的材料。

4.8.6 集成式厨房的吊柜、厨房电器等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当悬挂在装配式隔墙上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且吊柜设置不应影响厨房自然通风和采光。

4.9 集成卫生间设计

4.9.1 集成卫生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JGJ/T 467及重庆市现行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DBJ50/T 406的有关规定。

4.9.2 集成卫生间设计应协调建筑结构、设备等专业共同确定集成卫生间的布局方案、结构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主体结构孔洞尺寸预留以及管道井位置等。

4.9.3 集成卫生间设计应包括卫生间楼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与管线的设计,并采用干湿区分离设计,且应与内装修工程的其他系统进行协同设计。

4.9.4 当采用降板卫生间时,降板高度应根据卫生器具的布置、下沉区域、管径大小、管道长度、防水底盘厚度等因素确定。沉箱内应设置二次排水。

4.9.5 集成卫生间内墙面应采用易清洁的不透水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渗、防滑的不透水材料;门及隔板应采用防潮、防烫材料;密封胶宜选用防霉密封胶。

4.9.6 卫生间排水管等处应采取有效隔声、消音措施。

4.9.7 卫生间隔墙下部应设置防水反梁,且高出地面完成面不应低于200mm,宽度应符合相关设计要求。

4.9.8 集成卫生间与建筑墙体间空腔宜采取防冷凝水结露的措施,减少出现冷凝水霉变现象。

4.9.9 集成卫生间宜设置防水底盘,防水底盘与挡水应一体成型,墙面宜安装在底盘挡水内侧,使淋浴水顺墙面由底盘排走。

4.9.10 卫生间功能布局设计应符合相关使用需求,并应配置相应设施。

4.10 内门窗系统

4.10.1 室内门窗宜选用成套供应的门窗部品,设计文件应明确所采用门窗的材料、品种、规格等指标以及颜色、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等要求。

4.10.2 对有耐火要求的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11 设备与管线

4.11.1 工业化内装修设备与管线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包含给水排水、电气、暖通、燃气、弱电等专业设计,并与室内空间设计相协调;

CYD 施工组织设计(实施)2 设备与管线系统宜通过综合设计及管线集成技术提髙设备与管线系统的集成度;

3 竖向主干管线、公共功能的阀门、计量设备、电气设备以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集中设置在公共区域的管井或表间内;

4 设备与管线的预留洞口尺寸及位置、插座接口点位应在设计图中明确标注,部品应定位准确;

5 敷设于楼地面的架空层、吊顶空间、装配式隔墙内的空调及通风、给水、供暖、强弱电等设备与管线应便于检修住宅小区项目土方工程施工方案,检修口宜采用标准化尺寸。

4.11.2 居住建筑设备与管线系统的公共部分与套内部分应界限清晰。分户管路与公共管路的结合部位及公用配管的阀门部位,其检修口宜采用标准化尺寸。

4.11.3 安装于墙面、吊顶、地面的灯具、开关插座、控制器、显示屏等部品的位置与尺寸应与内装修相协调,并应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满足隔声、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