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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8.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docx任何一方〈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提出的一般 设计变更 建议(方案\均须抄送其它各方,并由项目法人在收到 后3天内组织相关各
(二 )较大、重大设计变更
任何单位(除省高指及以上机构以外〕提出的较大、重大设计 变更建 议(方案〕均须递交项目法人,抄送相关各方。项目法人 应当在收到后的
7个天内会同市高指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
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会议进行论证。在调 查论证后蓄水池降水施工方案, 项目法人向市高指递交变更申请材料,由市高指提出 初审意见后报送省高
指。市高指报送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的请 示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勘察设计单位、设 计变更的 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理由、对设计变更申请 的调查核实情况、
2、其他必要资料:如投资估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 地方规划
项目法人直接递交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的, 省 高指将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的确定
设计变更建议(方案〕必须经过现场调查, 并进行技术、经 济论证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各方(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单 位等)会商审查确定。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有关专 家进行经济、技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方案〕, 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 或者论
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二)较大、重大设计变更
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由省高指确定。必要时, 省高指 可以组织专家审査。省高指自收到完备设计变更申请材料 之曰起15天内作 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的决定,形成 会议纪要或者正式批复文
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当先征得 原可行性
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 ‘
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经确认后,项目法人向勘察设计单位 下达设计 变更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 在接到设计变更通 知后10天内提交一般设计变更施工图文件,20 天内提交较大设计变更施工
图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可视设计 工作量约定设计变更文件提交时间。
设计变更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在原勘察设计单 位书面同 意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 察设计单位完成设
第十八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 目法人负
责审批,并报备市高指。项目法人应当在7天内完成审 批工作。
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权限, 分以下情
^一〉初步设计由交通运输部审批的
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报送市高指初审后,上 报省高指。
较大设计变更由省高指负责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审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高指审查, 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 报交通
(二)初步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的
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报送市高指初审后, 由 市高指 上报省高指,同时将设计变更文件报送省交通造价站初审。 省交通造价站 在收到完备的设计变更文件后10天内,提出初审意 见报省高指。省高指根
据相关意见在20天内审批。
(三 ) 设计变更文件由省高指负责审批的,省高指可以委托 市高指组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文件报审时应当提交以下内容的材料:
(一)设计变更文件报批的请示〔含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名 称、位置、
投资变化、论证结论等,相关各方签署意见〉;
(二)设计变更说明(含变更方案批文或者会议纪要、变更 理由和论
(三 )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四 ) 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五)其他必要资料(计算书等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的下达和实施
所有变更均需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后, 经项目法人通知勘察 设计单
位依批复意见完善设计文件后,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通 知后方可正式实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
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 通过招
标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对于原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迟迟不能开工的或者虽开工但 故意拖 延施工的,项目法人可以对设计变更的工程进行招标或者 直接委托其他
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由此所造成的费用 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紧急抢险工程的设计变更处理程序
对于超出项目法人审批权限但需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 变更,项 目法人可以事先向省高指报告后先行进行紧急处理,釆 取动态设计,在 施工中及时对原设计进行调整和完善,但每项动 态设计完成后的30天内,
应当按设计变更的管理权限报批。
紧急抢险工程主要包括路基滑坡、泥石流,隧道涌突水、瓦 斯爆炸、
大型溶洞、涌泥、大型坍方,结构工程严重破坏,重大 水毁等工程。
第四章设计变更费用的确定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费用的计价原则
(一)设计变更勘察设计费用的确定原则
1、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费用, 由原 勘察设 计单位自负或者支付,造成工程费用增加或损失的还应当丨 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2、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 位支付,
造成工程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
3 、其他原因引起的的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费用一般应当由 项目
法人按勘察设计合同标明的单价或者约定的其它办法计算确 定并支付。 (二)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的计价原则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以下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釆用 该子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但有 类似子
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商定;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的,可 在综
合考虑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 上 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审批程序和权限
施工单位一般应当在接到工程变更令后的30天内, 向监理 工程师 提出确定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的申请;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施 工单位递交 的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申请后的15 天内, 向项目法人递 交设计变更工程 费用初审意见;项目法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递交 的设计变更工程费用
初审意见后的30天内,按合同规定确认或者 审批。
超过以上期限提出的申请,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不予受理, 且
对设计变更需增加的工程费用不予增加;对于设计变更减少工 程费用 的,可以在计量支付中直接核减。监理工程师未在接到施 工单位递交 的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申请后的15 天内向项目法人递 交设计变更工程费
用初审意见的,项目法人将按合同规定给监理 工程师处理。
各类设计变更的工程费用,由项目法人按合同规定确认或者 审批。
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的工程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在确认
或者审批后报备省高指。
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的支付 设计变更工程费用按程序确 定后,一般应当由项目法人按照 原合同约定方式和时限支付,但若项 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对商定 的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 提出异议 ’则应当暂定 一个计量支付价格先行计量支付,待各方协商
(一) 因施工单位责任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 实施设计变更 所需 增加的工程费用, 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项目法人只能按原 设计的工
程数量、工程类型和原合同单价或者总额价进行计量支
(二) 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 实施设计 变更
所需增加的工程费用, 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项目法人按相
关施工合同进行计价支付;
〈三〉因施工单位不愿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而由项目法人. 通 过招标或者直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所需一切费用由项 目法人 直接支付,但增加的费用由项目法人直接从原施工单位的 应付款项中
(四 )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依据相关合同、规定,分 清责任, 实施设计变更所需增加的工程费用, 由相关责任单位承 担,项目法人
按相关施工合同进行计价支付。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 变化纳
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 决算。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工程 设计变 更管理台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每月汇总一次,上 报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当每季度汇总一次,录入建设管理系统, 同时书面上报省、
市高指。市高指应当不定期对各项目的设计变 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和指导。省高指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超过下述幅
度时,项目法人必须向省、市高指上报备案材料并说明原因。
(一 ) 一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合
同段合同净价的10从;
(二 ) 同类合同段(按招标打包进行划分,如路基土建合同、
路面合同等) 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类合同段累 计净
(三)整个项目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各项施 工承包合
同累计净价的10 ”。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实 施或者越 权审批的, 或者将设计变更化整为零、肢解上报和发包 施工的以及先施 工后上报的,视为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责令限期 整改和补办手续, 并可 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暂缓拨付 项目部、省级资本金, 对直接
责任人建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 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者 越权审批 的,或者将设计变更化整为零、肢解上报的,责令限期 改正和补办手续,
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可以扣减 监理服务费或者终止监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
或者将设计变更化整为零、肢解上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和补办手
续DL/T 8022-2017 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 第2部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电缆导管.pdf, 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不予支付已施工的变更工 程费或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本 规定的,
均记入其业绩档案,并与年度信用考核挂钩。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设计变更管理 实施细则压力管道施工方案1,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省高指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此前
省高指发布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