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8.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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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8.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docx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期)——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 ”

名称,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 目。根据政府收费公路相关性、收费期限等因素,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 也可以对应一个地区的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 限相适应辽2002SJ206 柔性防水工程建筑构造(二).pdf,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 15 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车辆通行费收入情况提 前或延迟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创新合理设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向社会披露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相关信息,包括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模、期限、利 率、偿债计划及资金来源、项目名称、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建设期 限、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及期限等。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于每年 6 月底前披露截至上一年度末收

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实施进度、债券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 应当全部上缴 国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项目运营管理责任, 加强成本控制,确保车辆通行费收入和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应收尽收,

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收费公 路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 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终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 级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 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

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建立 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对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 单位举借债务, 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不

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 将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 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 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 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

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收费公路专项 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 管理、收费公路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抄送交通运输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发 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 制度, 下达分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 对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交通运输部配合财政部加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和监督

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管 理和预算管理, 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

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国家公路网规划、省级公 路网规划建设的政府收费公路资金需求,组织做好政府收费公路项目 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 券各项发行准备工作, 规范使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组织有关单

位及时足额缴纳车辆通行费收入、相关专项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政府规划建设政府收费公路确需发行专项债 券的CJJ 14-2016: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无水印,带书签), 市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参照省级相关部门职责分

工,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及对应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建质函[2016]247号.pdf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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