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4.乌兰县茶卡镇人民政府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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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4.乌兰县茶卡镇人民政府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doc

12.5 递交谈判报价文件地址、截止时间

12.5.1递交谈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6月1号15时整

DK30 530~DK31 125抛填片石技术交底12.5.2递交谈判报价文件地址:青海省乌兰县希里沟镇东大街乌兰县政府采购中心

12.2.3所有谈判报价文件都必须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谈判地点。递交谈判报价文件时,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供应商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谈判报价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3 谈判报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3.1 在谈判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谈判单位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谈判报价文件;

13.2 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谈判报价文件应按照本谈判文件第11条、第12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13.3 在递交谈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谈判单位不得对其谈判报价文件做任何补充、调整。

13.4在谈判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谈判单位提交的谈判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

14.1 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会议;谈判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谈判小组、采购单位代表、监督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和谈判单位代表参加,参加谈判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4.2 为确保谈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依法成立谈判小组;

14.3 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专家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5 谈判报价文件的初审

15.1 初审内容为谈判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对各谈判单位的谈判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谈判保证金、联合体等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谈判单位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15.1.1 资格性检查:谈判小组按照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性检查要求,对所有谈判单位的谈判报价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谈判小组对于资格性检查不合格谈判单位的谈判报价文件,将作无效文件处理。以下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1)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技术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税收及社保: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

5)违法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交纳谈判保证金;

7)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

15.1.2 符合性检查:谈判小组按本谈判文件规定的符合性检查要求对所有资格性检查合格的谈判单位的谈判报价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确定其是否实质上报价谈判文件的要求;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报价文件,将作无效文件处理:

1)谈判内容:具体内容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2)谈判单位的谈判报价不得超出采购预算控制额度(本项目采购预算控制额度为257200.00元);

3)交货期、交货地点须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4)质保期、谈判有效期及谈判报价有效期须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5)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谈判报价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

6)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

15.2 谈判单位及谈判报价文件资格审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文件处理:

15.2.1 谈判单位未经过正常渠道购买谈判文件,或谈判单位名称与购买谈判文件时登记的谈判单位名称不符的;

15.2.2 谈判报价文件的初审不符合要求的;

15.2.3 谈判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控制额度、谈判内容及技术参数与要求不符的;

15.2.4 谈判单位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谈判报价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15.2.5 提供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5.2.6 谈判报价文件在商务响应方面附加了采购单位难以接受的条件和条款的;

15.2.7 在政府采购或其它重大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记录,不能按期履约的;

15.2.8 谈判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的;

15.2.9 不满足谈判文件其他有关规定。

15.3.1 谈判小组有权就谈判报价文件中含混乱之处向上述步骤初审合格的谈判单位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谈判单位将有关询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5.3.2 谈判文件、谈判报价文件作为谈判的依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只作为谈判参考。谈判澄清时谈判单位只作说明和解释,不得借此对谈判报价、交货期、主要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如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与谈判报价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

15.3.3 谈判单位对谈判报价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谈判价格及实质性内容。

15.4.1 谈判原则:按照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精神,谈判方式应采取符合采购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售后服务良好的前提下,经采购单位确认的基础上,以谈判单位的最低报价作为成交价格”;

15.4.2 谈判程序:分步评审,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对评审符合者由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参加谈判单位分别进行谈判;

15.4.3 谈判小组对谈判报价文件审查结束后,谈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作为本项目的最终报价;

15.4.4 不能满足谈判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经谈判小组认定有重大偏离的谈判报价文件,不得进入价格谈判环节;

15.4.5 根据财政部7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谈判小组可根据与谈判单位的谈判情况,对原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进行变更。

15.5.1 谈判小组对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报价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成交原则:符合采购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

15.5.2 谈判小组在评定时,将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5.5.2.1 谈判单位最终报价;

15.5.2.2 响应产品的质量、技术参数;

15.5.2.3 谈判单位完成供货的组织机构、实施计划;

15.5.2.4 谈判单位售后服务的承诺;

15.5.2.5 谈判单位商务响应;

15.5.2.6 谈判单位完成供货保障能力及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15.5.2.7 谈判单位的业绩、信誉。

15.5.3 竞争性谈判确定的最终价格及服务等仍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的要求,采购单位及谈判小组将有放弃本次谈判的权利。

15.6.1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谈判单位中,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提出1名成交候选单位,并编写谈判结果报告。

15.6.2 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谈判结果报告送达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谈判结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单位确定成交单位辽西辽河特大桥防水层与沉降缝制作技术交底记录,同时书面复函采购代理机构;

15.6.3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单位对谈判结果报告的成交确认书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成交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

16.成交后,成交单位与采购单位洽谈合同条款,并签订供货合同,同时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成交通知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7.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成交单位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8.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单位向成交单位退还谈判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双倍返还;

19.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谈判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0.当第二次报价全部超过财政预算限额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谈判失败或进行第三次报价。当第三次报价若超出财政预算,且采购单位又无力支付,谈判小组有权决定谈判失败。

21.谈判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2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谈判单位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并由谈判单位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除水库溢洪道混凝土裂缝化学灌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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