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山东工商学院家具家电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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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山东工商学院家具家电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doc

19.2 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予退还。

20. 响应文件修改与撤回

20.1 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0.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当按本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0.3 撤回报价文件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技术交底及施工工艺--(交底)--05--建筑电气工程交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20.4 报价有效期内不得撤回响应文件,公开报价仪式后撤回响应文件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21.1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供应商家数及响应文件递交情况;

21.2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3)违反政府采购纪律的。

22. 磋商小组的组建

22.1 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

23.1 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依据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3.2 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评审原则和评审,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23.3 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3.4 保密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3.5 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成交供应商。

24.1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有投报价资格;符合性检查指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4.2 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报价是指与磋商文件上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交付日期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之一的,报价无效: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装订、签署、盖章的;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或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正本中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文件的;

未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的;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4.3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外来证明。

25.1 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5.2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认可,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报价。

26. 磋商、综合评审

26.1 初步评审结束后,如有需要,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单独进行磋商。

26.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6.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6.5 本项目共二轮报价。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另一轮报价,该报价为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另一轮报价,该报价为最后报价。

26.6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对最后报价书面签字确认。节能、环保产品、中小微企业产品价格认定均按照最终报价后的浮动比例同比例进行调整。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6.7 磋商小组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和标准,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8 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

1)如果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与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4)调整后的数据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不确认的,其保健文件无效。

26.9 具体评审、评分细则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七部分“评审和评分细则”。

27. 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人

27.1 磋商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标明供应商排列顺序,确定第一名为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人排序。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1 公开报价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定标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8.2 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 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9.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步评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30.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1.1 成交公告将在法定媒体上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2 采购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但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以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收到相应的通知为前提。

32.1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法定时间内,按照采购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32.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 不按约定签订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3.1 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交。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及公证费/律师见证费

34. 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交。

八、处罚、询问和质疑

35.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1)公开报价后在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报价;

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存在串通报价行为的;

6)供应商其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36.1 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7.1 供应商有权就采购事宜提出质疑。

37.2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7.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7.4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7.5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接收同一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

37.6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人及;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7.7 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37.8 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拆。

38.1 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招标项目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8.2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8.3 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39. 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磋商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挡土墙护坡_施工组织设计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参考)

甲方在本项目中所需服务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国内进行竞争性磋商,经磋商小组评定,确定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还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2、“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3、“货物”指合同货物清单(附件1)(同响应文件中货物明细表路基接触网支柱基础技术交底,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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