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2.恰卜恰镇黄河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内外装修工程竞争性谈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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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2.恰卜恰镇黄河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内外装修工程竞争性谈判.doc

3.2.2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

3.3.1 除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4.1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谈判保证金的,未按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某培训中心综合用房幕墙工程施工方案,应视为非响应性响应予以拒绝。

3.4.2 采购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谈判报价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截止后供应商撤销谈判报价文件的。

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

除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响应函附录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谈判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3.7.4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

4.2.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谈判报价文件,采购人不予接收。

5.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5.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谈判报价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除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谈判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谈判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谈判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6.2 中标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

6.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6.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6.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5.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谈判文件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不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 重新采购和不再采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采购: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工程量清单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财政部令第74号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

重新采购后供应商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采购。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8.3 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谈判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谈判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谈判文件、开标、评审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1 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确定参加谈判的施工企业数量采用合格数量制,即谈判小组对各企业资格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谈判的企业名单。

谈判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向采购单位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谈判的企业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谈判小组应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1.2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谈判小组出具的资格审查报告后,当场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企业宣布通过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名单。

1.3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成员按谈判文件规定集中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分别进行谈判。

1.4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获得采购单位同意后,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谈判文件内容,将变更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企业,并做好书面记录。

1.5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1.6 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谈判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施工企业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施工企业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1.7 谈判达到施工企业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谈判小组应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最后报价。

施工企业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施工企业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1.8 谈判小组经过两轮谈判后,施工企业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施工企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企业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谈判小组淘汰施工企业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企业,并说明理由。

1.9 施工企业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谈判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谈判小组。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施工企业报价单。

施工企业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施工企业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1.10 谈判结束后,部分施工企业响应文件优于谈判文件要求的,不能以此作为高价成交的依据;采购单位不能接受其价格的,谈判小组也不能接受其高价成交。

1.11 谈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失败:

1.11.1参加本节规定的谈判的施工企业均被淘汰的;

1.11.2谈判结束,施工企业响应文件均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

1.11.3施工企业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工程量清单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

1.11.4其他无法继续开展谈判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1.12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施工企业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确定成交施工企业的标准

2.1 本次谈判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谈判小组根据技术、商务等完全符合采购单位需求的情况下价格最低为中标依据。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成交施工企业候选人。若出现报价一致,按其他商务条件的承诺从高到低确定成交候选人。

2.2 施工企业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施工企业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1名成交候选人。

4.3 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后,应当向采购执行机构出具谈判报告。

4.4 对于违反谈判纪律的将可能被取消成交施工企业资格或视为无效响应。

3.4.2 谈判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采购项目名称:共和县恰卜恰镇黄河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室内外装修工程

合同金额(币):

采购单位(甲方): (盖章)

中标供应商(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17年 12月22日(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的响应文件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响应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工程名称:共和县恰卜恰镇黄河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内外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共和县恰卜恰镇黄河路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六、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支付方式:待工程全部完成,一次交验合格,经发包人验收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5%。待一年质保期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将剩余的合同价款的5%一次性付清。

中标单位须免费养护管理1年

1、工程验收。由发包人、承包人组织、工程质监部门进行验收。

2、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需方通知一周内(以日期为准)给予答复,如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负责修复、更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解决,费用由发包人负担,修复或更换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

3、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七天内没有答复某区机关办公楼施工组织设计,则视为承包人承认其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九、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本合同经发包人、中标(承包人)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盖章后即生效;

2、谈判文件、中标方谈判报价文件,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按《经济合同法》执行。

4、本合同一式 六 份JGT505-2016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发包人 二 份,承包人 二 份,招标代理机构备查二 份。

发包人(全称):(签章) 承包人(全称):(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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