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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1.建筑拆迁-及垃圾外运项目(二次)竞争性谈判.doc12. 投标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2.1投标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一份)、副本(二份)分别封装,并按要求表明招标文件编号、投标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纸张(双面)印制,左侧胶装固定,活页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12.2密封后的投标报价文件均应:
济宁医学院教学楼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按“投标供应商投标前须知”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2) 投标专用袋用标签密封,并加盖公章。
12.3如果投标供应商未按第12.1-12.2条要求将投标报价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的,集中采购机构将不予受理。
12.4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唱标用“投标最初报价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最初报价”。
13.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3.1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与谈判地点相同。
13.2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投标地点。
13.3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报价文件。
14. 谈判响应文件的撤回
允许投标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声明撤回投标报价文件,但提交最后报价之后不得撤回其投标。
15.1集中采购机构按本谈判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谈判活动。投标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15.2 谈判时,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5.3谈判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审计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5.4 谈判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16.1 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6.2谈判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人;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6.3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方法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投标报价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6.4谈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工作和谈判结果。
17.1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谈判小组成员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谈判,并负责审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17.2初审阶段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是对投标人的相关投标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是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出现实质性偏离时,按无效投标处理;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谈判专家小组就需要答疑的问题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17.3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符合2.2 款“合格投标人”之规定;
(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11.1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投标报价文件内容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投标报价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产品交货期、投标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7)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9)投标报价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1)谈判专家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4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投标报价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谈判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投标报价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答复或承诺,该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投标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投标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投标资料做出评审意见。谈判小组对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7.5答疑结束后,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3家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所有投标供应商公布最终投标报价。
18.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8.1在谈判小组推荐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以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最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报价相同时,按技术优劣、售后服务质量排列确定最佳成交候选人。
18.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9.1集中采购机构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中标结果。
19.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报西宁市城北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20.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0.3中标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评标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0.4谈判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1.1在谈判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正常推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额度,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2废标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废标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中标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区财政局依法进行处理:
22.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其投标的。
22.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2.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2.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2.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2.6未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2.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22.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2.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2.10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2.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谈判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根据 年 月 日城北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北政采购[2018]6号竞争性谈判结果和谈判文件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规范文本制定,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同时适用于该文本。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支付方式:本工程不支付进度款,待工程全部完成,一次交验合格,经发包人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100%。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2、标准文本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谈判报价书及附件;
6、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工程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保修办法》按规定办理质量保修手续。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为保证工程合理使用期内正常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按规定扣留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完成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支付给承包人。
1、工程验收。由发包人、承包人组织、工程质监部门进行验收。
2、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需方通知一周内(以传真日期为准)给予答复,如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负责修复、更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解决,费用由发包人负担,修复或更换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
3、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七天内没有答复,则视为承包人承认其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1、施工现场应做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执行《青海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青建工[2007]218号文件,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规定。
2、承包人必须按照本项目的施工图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评标准组织施工。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DB15T 500.2-2020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第2部分:煤化工.pdf,以承包人主体行为规范和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确保各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
3、本工程所需主要施工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供应,调剂材料需满足设计和符合国家标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加工订货成品、半成品及构件的供应方式,由中标单位按进度、设计要求标准,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负责加工订货,建设单位有权对质量负责监督。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所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单位负责。
4、突出抓好施工过程中的“三控制”,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加强每道工序的质量管理,对各工序间的交接检验及专业工种之间交接环节的工程质量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查验收,抓好全过程质量管理。同时,还应健全为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建筑物功能要求的抽验检查制度。
5、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6、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7、承包人必须编制好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以保证施工连续均衡、有节奏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_026预留预埋施工,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8、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9-2011)》,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施工现场不但应该做到安全生产不发生事故,同时还应做到文明施工、整齐有序,尽量减少施工噪音和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争创“施工现场文明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