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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3.环境保护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服务项目采购竞争性磋商.doc2.4“成交供应商”系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
2.5“货物”系指成交供应商按谈判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向用户提供所需的货物及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
2.6“服务”系指谈判文件规定成交供应商须承担的供货、安装调试、检验检测、技术支持、维修、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的义务。
GB/T50491-2018 铁矿球团工程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pdf3.1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
3.2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7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中其它资格要求,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3.8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3.9为本次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项目的采购活动;
3.10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各项条件
4.1无论磋商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4.2无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向供应商解释其成交/未成交原因的义务。
4.3无论成交与否,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负保密责任。
4.4无论结果如何,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须留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存档,其余退还。
5.1磋商文件用于阐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2)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5.2 磋商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
5.3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前,按磋商文件载明的通讯方式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
6.2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7.1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7.2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其响应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
7.3 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磋商资格有可能被磋商小组否决。
9.1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2 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的组成格式(见附件)
响应文件须装订成册,并填写“响应文件资料清单、目录”,以方便阅读。
11.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用4幅面的纸张打印,一份正本,五份副本,并提供电子文档密封在响应文件正本内,以供备份,电子文档及介质不退。
11.2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的顺序对各章的每一项给予明确应答,必须清楚地表明是否满足磋商文件各章每一项的要求。
12.1. 报价折扣率应包括档案管理、相关费用收取、抽检监测中所使用的所有设备、用具、人员工资及社保等附加费用(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清洁耗材费、办公费、运输费、采样费、买样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法定税费、管理费、利润等全部费用(折扣率不包含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和特殊情况需人工值守等额外费用,不包含二噁英项目的费用);采购方出于调研目的,可以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采用《山东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监测方法,费用由双方协商,但不得高于正常市场报价。供应商应考虑协议履行所包含的风险责任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应由公因数承担的各项费用。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方案报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2.2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填报。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详见第五部分附件格式。
14.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
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下列文件可以是文件资料、数据、图纸,并须提供:
14.1设备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14.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内容。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并填写“响应文件资料清单、目录”,以方便阅读。
15.1 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5.2 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采购包一:伍万元整(¥50000.00元),采购包二:壹万元整(¥10000.00元) 的磋商保证金。
15.3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采购人免受因供应商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15.5磋商保证金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前交于采购代理机构,且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汇款用途须填写开采[2018]第072号保证金,以保证保证金按时到帐。出具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称一致(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交纳保证金),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15.6 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响应文件无效。
15.7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5.8供应商发生本章23条之一的,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1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日。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被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实质性内容。
17.响应文件的签署、密封和标记
17.1响应文件必须用4幅面纸打印。供应商应提交“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及电子档一份。每套“响应文件”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存储介质应当为光盘或盘,并注明供应商名称。
17.2响应文件正、副本封面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7.3响应文件除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不允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响应文件的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7.4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在正面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在封口处注明“于 (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18年6月21日14:3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座5楼(烟台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
19.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消,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2.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
(1)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提供的保证金有瑕疵;
(2)响应文件未加盖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4)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5)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不完整,未按规定报价,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6)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7)供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8)未全部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9)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报价超出采购预算;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3.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
(1)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报价材料的;
(2)磋商会议开始后,供应商在递交最后报价后,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的(已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
(3)供应商串通报价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要求签订合同的;
(6)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7)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24.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成交供应商。
24.2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4.3 评标期间,需要澄清、质疑时,供应商应派投标人授权代表参加。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为本次评审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审时恪守以下原则:
25.1节能环保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5.2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价格扣除,是依据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25.3 促进残疾人就业原则: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5.4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GB/T 41056-2021标准下载,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评审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5.5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25.6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5.7保密性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25.8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5.9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
水下桩基础施工方案26.1磋商会议在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座5楼会议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