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GB50174-2008.doc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GB50174-2008.doc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没有资源,无法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doc
资源大小:0.4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89618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GB50174-2008.doc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1.4 不属于A 级或B 级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为C 级。

3.1.5 在异地建立的备份机房DBJ/T13-359-20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控标准(附条文说明).pdf,设计时应与原有机房等级相同。

3.1.6 同一个机房内的不同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设计。

3.2.1 A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容错系统配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施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3.2.2 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冗余要求配置,在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施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3.2.3 C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场地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不中断。

4 机 房 位 置 及 设 备 布 置

4.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

4.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力供给应稳定可靠,交通通信应便捷,自然环境应清洁;

2 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 远离水灾火灾隐患区域;

4 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5 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4.1.2 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在确定主机房的位置时,应对设备运输、管线敷设、雷电感应和结构荷载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经济比较;采用机房专用空调的主机房,应具备安装室外机的建筑条件。

4.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组成

4.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组成应根据系统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

宜由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功能区组成。

4.2.2 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

定,并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在电子信息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

的情况下,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电子信息设备已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 = K∑S (4.2.3一1)

式中 A ― 电子信息系统主机房使用面积(㎡) ; K ― 系数,取值为5~7 ; S ― 电子设备的投影面积(㎡)。

2)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 = KN (4.2.3一2)

K ― 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一5.5(㎡/台); N—计算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4.2.3 辅助区的面积宜为主机房面积的0.2~1 倍。

4.2.4 用户工作室可按每人3.5-4 ㎡计算。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有人长期工作的房间,可按每人5~7 ㎡计算。

4.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设备和物料运输、设备散热、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4.3.2 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布置在有隔断的单独区域内。

4.3.3 当机柜或机架上的设备为前进风/后出风方式冷却时,机柜和机架的布置宜采用面对面和背对背的方式。

4.3.4 主机房内和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 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3 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lm;

4 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5 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6m 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超过15m 时,在两个出口通道之间还应增加出口通道;出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lm,局部可为0.8m。

5.1 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5.1.1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无特殊要求时,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A 的要求执行。

5.1.2 A 级和B 级主机房的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μm 的尘粒数应少于18000 粒。

5.2 噪声、电磁千扰、振动及静电

5.2.1 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和辅助区,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时,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65dB(A)。

5.2.2 主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为0.15-10OOMHz 时,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应大于126dB 。

5.2.3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

5.2.4 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值,不应大于500mm/s2。

5.2.5 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6 建 筑 与 结 构

6.1.1 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A 的要求执行。

6.1.2 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并应满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艺要求。

6.1.3 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2.6m。

6.1.4 变形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6.1.5 主机房和辅助区不应布置在用水区域的垂直下方,不应与振动和电磁干扰源为邻。围护结构的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6.1.6 设有技术夹层、技术夹道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风管和管线安装和维护要求。当管线需穿越楼层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6.1.7 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荷载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76 的有关规定。

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6.2.1 主机房宜设置单独出入口,当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6.2.2 有人操作区域和无人操作区域宜分开布置。

6.2.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和材料运输要求,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应设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6.2.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门厅、休息室、值班室和更衣间,更衣间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的每人1~3 ㎡计算。

6.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3.3 当A 级或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它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和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4 面积大于100 ㎡的主机房,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面积不大于100 ㎡的主机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并可通过其他相临房间的门进行疏散。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6.3.5 主机房的顶棚、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和隔断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

6.4.1 室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的燃烧性能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

6.4.2 主机房内的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要求、在温、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

6.4.3 主机房内墙壁和顶棚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并应减少凹凸面。

6.4.4 主机房地面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当铺设防静电地板时,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地板下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Omm。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

2 如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400mm 。

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应采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材料。楼板或地面应采取保温防潮措施,地面垫层宜配筋,维护结构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6.4.5 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口。

6.4.6 A 级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主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不间断电源系统的电池室设有外窗时,应避免阳光直射。

6.4.7 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水漫溢和渗漏措施。

6.4.8 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密闭措施。

7.1.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中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A 的要求执行。

7.1.2 与其它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

7.1.3 主机房与其它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7.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2.1 电子信息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散热量应按产品的技术数据进行计算。

7.2.2 机房空调系统夏季的冷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机房内设备的散热;

2 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

3 通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

4 人体散热;

5 照明装置散热;

6 新风负荷。

7 伴随各种散试湿过程产生的潜热。

7.2.3 空调系统湿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7.3.1 主机房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形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设备散热量以及室内风速、防尘、噪声等要求,结合建筑条件综合确定。当电子信息设备对气流组织形式未提出要求时,主机房气流组织形式、风口及送回风温差7.3.1 选用。

主机房气流组织、风口及送回风温差 表7.3.2

7.3.2 对机柜高度大于1.8m,设备热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或热负荷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上回风方式。

7.3.4 在有人操作的机房内,送风气流不宜直对工作人员。

7.4.1 要求有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要求相近的房间,宜相邻布置。

7.4.2 主机房采暖散热器的设置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A的要求执行。如设置采暖散热器,应设有漏水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在管道入口处装切断阀,漏水时应自动切断给水。且宜装温度调节装置。

7.4.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风管及管道的保温、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B1 级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气、保温处理。

7.4.4 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活动地板下的空间应考虑线槽及消防管线等所占用的空间。

7.4.5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防火阀应既可手动又能自动。

7.4.6 空调系统噪音超过本规范5.2.1 条的规定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7.4.7 主机房宜维持正压。主机房与其它房间、走廊间的压差不宜小于5Pa,与室外静压差不宜小于10Pa。

7.4.8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二项中的最大值:

1 按工作人员计算,每人40M3/h 。

2 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7.4.9 主机房内空调系统用循环机组宜设初或中效两级过滤器。新风系统或全空气系统应设初、中效空气过滤器。也可设置亚高效过滤器。末级过滤装置宜设在正压端。

7.4.10 设有新风系统的主机房,在保证室内外一定压差的情况下,送排风应保持平衡。

7.4.11 打印室等易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的房间,对空调系统应采取防止污染物随气流进入其他房间的措施。

7.4.12 分体式空调机的室内机组可安装在靠近主机房的专用空调机房内,也可按装在主机房内。

7.4.13 空调设计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吉J2014-291:欧创卷材防水建筑构造 1 大型机房空调系统宜采用冷水机组空调系统

2 北方地区采用水冷冷水机组的机房,冬季可利用室外冷却塔作为冷源,并应通过热交换器对空调冷冻水进行降温。

3 空调系统可采用电制冷与自然冷却相结合的方式。

7.5.1 空调和制冷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适用、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7.5.2 空调系统和设备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机房的建筑条件、设备的发热量等进行选择YS/T 575.19-2021 铝土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19部分:灼减量的测定.pdf,并按本规范附录A 的要求执行。

7.5.3 空调系统无备份设备时,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的余量。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