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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09-2007 深圳市建筑基桩检测规程.doc4.3.9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5倍,且桩顶总沉降量已超过40mm。 2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2倍,且经24h尚未达到相对稳定标准。 3 已达到锚桩(锚杆)最大抗拔力或设计要求的最大加载量时。
4.4.1 试验数据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值时,应绘制竖向荷载–沉降(Q–s)、沉降–时间对数(s–lgt)曲线。 2 需要时也可绘制其他辅助分析曲线。
4.4.2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值可按下列方法综合分析确定: 1 根据沉降随荷载变化的特征确定:对于陡降型Q–s曲线,取其发生明显陡降的起始点对应的荷载值。 2 根据沉降随时间变化的特征确定:取s–1gt曲线尾部出现明显向下弯曲的前一级荷载值。 3 出现本规程第4.3.9条第2款情况钎探施工工艺,取前一级荷载值。 4 对于缓变型Q–s曲线可根据沉降量确定,宜取s=40mm对应的荷载值;对于长径比大于80的细长桩可考虑其桩身弹性变形。对直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桩,可取s=0.05D(D为桩端直径)且s≤80mm对应的荷载值。 5 对抽样检测的工程桩在最大加载量下,未出现以上四款情况,且桩顶沉降达到相对稳定标准时,取最大加载量。 注:按上述前四款确定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值即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
4.4.3 检测报告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6.4条的规定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试桩桩位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 试桩及锚桩(锚杆)的尺寸、材料强度、锚桩(锚杆)数量、配筋情况。 3 加载反力装置种类。堆载法应提供堆载重量,锚桩法应有反力梁布置平面图。 4 加、卸载方法,荷载分级。 5 本规程第4.4.1条要求绘制的曲线及对应的数据表;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值确定有关的曲线及数据。 6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值确定的依据。
4.4.4 当Q–s曲线的形态出现异常时,应采用有效的方法对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根据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和静载试验结果对试桩的桩身质量和承载能力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当证实桩身存在缺陷时,应在检测报告中明确指出(例如:桩身存在缺陷,应经工程处理后才能使用)。
5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法
5.1.1 本方法适用于确定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5.1.2 对抽样检测的工程桩,可按设计要求确定最大加载量;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桩侧土破坏或达到桩身材料设计强度。
5.2.1 加载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第4.2.1条的规定。
5.2.2 加载反力装置宜采用反力桩(或工程桩)提供支座反力,也可根据现场情况采用天然地基提供支座反力。反力架系统应具有1.2倍的安全系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反力桩(或工程桩)提供支座反力时,反力桩顶面应平整并具有足够的强度。 2 采用天然地基提供支座反力时,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5倍;反力梁的支点重心应与支座中心重合。
5.2.3 荷载测量及其仪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4.2.3条和第4.2.5条的规定。
5.2.4 桩顶上拔量测量及其仪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4.2.4条和第4.2.5条的有关规定。
注:桩顶上拔量测量点可固定在试桩顶面的桩身混凝土上。
5.2.5 试桩、支座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5.3.1 对灌注桩、有接头的预制桩,宜在拔桩试验前采用低应变法检测试桩的桩身完整性。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抗拔灌注桩施工时应进行成孔质量检测,发现桩孔中、下部位有明显扩径的桩(设计有扩径要求者除外)不宜作为抗拔试验桩;对有接头的预制桩,应验算接头强度。
5.3.2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需要时,也可采用多循环加、卸载方法。慢速维持荷载法的加卸载分级、试验方法及稳定标准应符合本规程第4.3.4条和第4.3.7条的有关规定。
5.3.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在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上拔量大于前一级上拔荷载作用下的上拔量5倍。 2 按桩顶上拔量控制,当累计桩顶上拔量超过100mm时。 3 按钢筋抗拉强度控制,桩顶上拔荷载达到钢筋强度标准值的0.9倍。 4 对抽样检测的工程桩和对桩身裂缝控制有要求的工程桩,达到设计要求的最大加载量。
5.4.1 试验数据整理应绘制上拔荷载–桩顶上拔量(U–δ)关系曲线和桩顶上拔量–时间对数(δ–1gt)关系曲线。
5.4.2 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检测值可按下列方法综合分析确定: 1 根据桩顶上拔量随上拔荷载变化的特征确定:对陡变型U–δ曲线,取陡升起始点对应的上拔荷载值。 2 根据桩顶上拔量随时间变化的特征确定:取δ–1gt曲线斜率明显变陡或曲线尾部明显弯曲的前一级上拔荷载值。 3 当在某级上拔荷载下抗拔钢筋断裂时,取其前一级荷载值。 4 对抽样检测的工程桩在最大加载量下,未出现以上三款情况,且桩顶上拔量达到相对稳定标准时,可取最大加载量。 注:按上述前三款确定的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检测值即单桩竖向抗拔极限承载力。
5.4.3 检测报告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6.4条的规定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试桩桩位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 试桩尺寸(灌注桩宜绘制孔径曲线)及配筋情况。 3 加、卸载方法,荷载分级。 4 本规程第5.4.1条要求绘制的曲线及对应的数据表。 5 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检测值确定的依据。
6.1.1 本方法适用于确定桩顶自由的单桩水平承载力,推定地基土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其他形式的水平静载试验可参照使用。
6.1.2 对抽样检测的工程桩,可按设计要求的水平位移允许值或最大水平荷载值控制加载;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宜加载至桩顶水平位移达到30—40mm(软土取大值)或桩身结构破坏,试验桩不宜作为工程桩使用。
6.2.1 水平推力加载装置宜采用油压千斤顶,加载能力不得小于最大试验荷载的1.2倍。
6.2.2 水平推力的反力可由相邻桩提供;当专门设置反力结构时,其承载能力和刚度应大于试桩的1.2倍。
6.2.3 荷载测量及其仪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4.2.3条的有关规定;水平力作用点宜与实际工程的桩基承台底标高一致;千斤顶和试桩接触处应安置球形支座,千斤顶作用力应水平通过桩身轴线;千斤顶与试桩的接触处宜适当补强。
6.2.4 桩的水平位移测量及其仪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4.2.4条和第4.2.5条的有关规定。在水平力作用平面的试桩两侧应对称安装2个位移传感器;当需要测量桩顶转角时,尚应在水平力作用平面以上50cm的试桩两侧对称安装2个位移传感器。
6.2.5 位移测量的基准点设置不应受试验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基准点应设置在与作用力方向垂直且与位移方向相反的试桩侧面,基准点与试桩净距不应小于1倍桩径。
6.3.1 加载方法宜根据工程桩实际受力特性选用单向多循环加载法或本规程第4章规定的慢速维持荷载法,也可按设计要求采用其他加载方法。需要测量桩身应力或应变的试桩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6.3.2 试验加、卸载方式和水平位移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向多循环加载法的分级荷载应小于预估单桩水平极限承载力或最大试验荷载的1/10。每级荷载施加后,恒载4min后可测读水平位移,然后卸载至零,停2min测读残余水平位移,至此完成一个加卸载循环。如此循环5次,完成一级荷载的位移测量。试验不得中间停顿。 2 慢速维持荷载法的加卸载分级、试验方法及稳定标准应符合本规程第4.3.4条和第4.3.7条的有关规定。
6.3.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桩身折断。 2 水平位移超过30—40mm(软土取40mm)。 3 对抽样检测的工程桩,水平位移达到设计要求的水平位移允许值。 4 对抽样检测的工程桩和对桩身裂缝控制有要求的工程桩,达到设计要求的最大水平荷载值。
6.4.1 试验数据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单向多循环加载法时应绘制水平力–时间–水平位移(H–t–Y0)关系曲线和水平力–水平位移梯度(H–ΔY0/ΔH)关系曲线。 2 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时应绘制水平力–水平位移(H–Y0)关系曲线、水平力–水平位移梯度(H–ΔY0/ΔH)关系曲线、水平位移–时间对数(Y0–1gt)关系曲线和水平力–水平位移双对数(1gH–1gY0)关系曲线。 3 绘制水平力、水平位移–地基土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的关系曲线(H–m、Y0–m)。
6.4.2 单桩的水平临界荷载可按下列方法综合分析确定: 1 取单向多循环加载法时的H–t–Y0曲线或慢速维持荷载法时的H–Y0曲线出现拐点的前一级水平荷载值。 2 取H–ΔY0/ΔH曲线或1gH–1gY0曲线上第一拐点对应的水平荷载值。
6.4.3 单桩水平承载力检测值可按下列方法综合确定: 1 取单向多循环加载法时的H–t–Y0曲线产生明显陡降的前一级、或慢速维持荷载法时的H–Y0曲线发生明显陡降的起始点对应的水平荷载值。 2 取慢速维持荷载法时的Y0–1gt曲线尾部出现明显弯曲的前一级水平荷载值。 3 取H–ΔY0/ΔH曲线或1gH–1gY0曲线上第二拐点对应的水平荷载值。 4 取桩身折断或受拉钢筋屈服时的前一级水平荷载值。 5 对抽样检测的工程桩在最大水平荷载作用下,未出现以上四款情况,且桩顶水平位移达到相对稳定标准时,可按设计要求确定。 注:按上述前四款确定的单桩水平承载力检测值即单桩水平极限承载力。
6.4.4 检测报告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6.4条的规定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试桩桩位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 试桩的截面尺寸及配筋情况。 3 加、卸载方法,荷载分级。 4 本规程第6.4.1条要求绘制的曲线及对应的数据表。 5 单桩水平承载力检测值确定的依据。
7.1.1 本方法适用于判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及监控预制桩打桩过程。
锤击式管桩施工组织设计7.1.2 当桩身有严重缺陷或断桩时不得采用高应变法判定承载力。
7.2.1 检测仪器应具有信号显示、存储和分析、处理功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桩动测仪》JG/T3055表1中2级标准的规定。
7.2.2 单击下桩的贯入度宜用精密水准仪等光学仪器测量。
7.2.3 打桩机械或类似的装置(导杆式柴油锤除外)都可作为锤击设备;锤击设备宜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检测用的重锤应材质均匀,形状对称,锤底平整,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并采用铸铁或铸钢制作。当采用在自由落锤上安装加速度传感器的方式实测锤击力时,重锤应整体铸造,高径(宽)比应在1.0—1.5范围内。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重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7.3.1 检测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头露出高度应满足检测装置的要求。桩头顶面应平整,桩锤及桩头中轴线与桩身中轴线应重合。 2 桩头顶部应设置桩垫,桩垫宜采用10—30mm厚的木板或胶合板等材质均匀的材料。 3 对不能承受锤击的桩头应在检测前进行处理,处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4 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5 预制桩承载力的时间效应应通过复打试验确定。
7.3.2 检测前参数的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身截面积、桩身波速、桩材质量密度及桩材弹性模量等参数应按测点处桩的实际性状设定。 2 测点下桩长和桩身截面积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点下桩长是传感器安装点至桩底的距离。 2) 对于预制桩,可根据建设、监理或施工单位提供的桩长和截面积设定。 3) 对于灌注桩,宜根据建设、监理或施工单位提供的完整施工记录设定。 3 桩身波速的初步设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钢桩为5120m/s。 2) 对于预制桩,可将桩打入前实测的桩身波速作为设定值,并应用实测桩底反射信号进行校核。 3) 对于灌注桩,在桩长己知的情况下,可根据实测桩底反射信号计算桩身波速;如桩底反射信号不明显,可根据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实测经验等综合设定。 4 桩材质量密度的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桩为7.85t/m3。 2) 预制桩为2.45—2.60t/m3。 3) 灌注桩为2.40t/m3。 5 桩材弹性模量应按下式计算: (7.3.2) 式中 E——桩身材料弹性模量(kPa); c——桩身波速(m/s); ρ——桩身材料质量密度(t/m3)。 6 采样时间间隔宜为50—200?s,采样点数不宜少于1024点。 7 应变式力传感器和加速度传感器设定值应按检定或校准结果设定。
7.3.3 现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前应对仪器、电源系统、传感器、连线、接地情况及设定参数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2 当采用自由落锤时,宜重锤低击,最大锤击落距不宜大于2.5m。 3 检测时宜实测单次锤击下桩的贯入度,单击贯入度宜在2—6mm之间。 4 当仅检测桩身完整性时,在能观察到桩底反射信号的前提下,可减轻锤重、降低落距、减小桩垫厚度。 5 发现波形紊乱DB37T 4471-2021 底泥重金属污染状况评价技术指南.pdf,应分析原因;对有缺陷的桩,应先对实测信号作定性分析,找出桩身缺陷的数量和位置;桩身有明显缺陷或缺陷程度加剧时,应终止检测。 6 打桩监控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7.3.4 每根受检桩记录的有效锤击信号应根据单击贯入度、桩顶最大动位移、桩身最大拉(压)应力、缺陷程度及发展趋势等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