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39-200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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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39-200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oc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3 智能建筑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规定的原则编制的盾构过站及车站始发施工方案,执行本规范时应与之配套使用。

1.0.5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空调与通风、变配电,照明、给排水、热源与热交换、冷冻和冷却及电梯和自动扶梯等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的综合系统。本规范所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此条通用。

信息网络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和设备构成的信息网络平台。借助于这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应用业务。

2.0.4 智能化系统集成(ISI) intelligent system integrated

智能化系统集成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等各子分部工程的基础上,实现建筑物管理系统(BMS)集成。BMS可进一步与信息网络系统(INS)、通信网络系统(CNS)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智能建筑管理集成系统(IBMS),以满足建筑物的监控功能、管理功能和信息共享的需求,便于通过对建筑物和建筑设备的自动检测与优化控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管理和对使用者提供最佳的信息服务,使智能建筑达到投资合理、适应信息社会需要的目标,并具有安全、舒适、高效和环保的特点。

2.0.5 火灾报警系统(FAS) fire alarm system

由火灾探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等部分组成,实现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

2.0.6 安全防范系统(SAS) security protection & alarm system

根据建筑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视频安防监控技术和各种现代安全防范技术构成的用于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刑事犯罪及灾害事故为目的的,具有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停车场(库)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它是以住宅小区为平台,兼备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物业管理系统等功能系统以及这些系统集成的智能化系统,具有集建筑系统、服务和管理于一体,向用户提供节能、高效、舒适、便利、安全的人居环境等特点的智能化系统。

2.0.8 家庭控制器(HC) home controller

完成家庭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或网络系统,一般应具备家庭安全防范、家庭消防、家用电器监控及信息服务等功能。

用控制总线将控制设备、传感器及执行机构等装置联结在一起进行实时的信息交互,并完成管理和设备监控的网络系统。

3.1.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3.1.2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应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为若干个分 项工程(子系统)。

3.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

3.1.4 智能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 的要求。

3.1.5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3.2.1 本规范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

3.2.2 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3.2.3 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

3.2.4 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2.5 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3.2.6 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

1 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 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3 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

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3.2.7 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 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

2 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

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3.3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3.3.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进场设备和材料的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

3.3.2 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

3.3.3 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如下条件准备:

1 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完备性,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实施;工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0.3的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审核表;

2 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

3.3.4 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3.3.5 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B中表B.0 .1,具体要求如下:

1 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暇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2 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3.2节的规定;

3 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

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4 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

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3.3.6 应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实施隐蔽作业。

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0.2填写隐蔽工程(过程检查)验收表。

3.3.7 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根据GB 50300第4.0.5 和5.0.5条的规定按检验批要求进行。

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0.4的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

3.3.8 系统承包商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检测项目逐项检测。

3.3.9 根据各系统的不同要求,应按本规范各章规定的合理周期对系统进行连续不中断试运行。

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0.5 填写试运行记录并提供试运行报告。

3.4.1 系统检测时应具备的条件:

1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

2 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3.4.2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

3.4.3 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3.4.4 检测结论与处理

1 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一般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

3 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

量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并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

3.4.5 检测机构应按本规范附录C中表c.0.1、表C.0.2、表C.0.3和表C.0.4 写系统检测记录和汇总表。

3.5 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3.5.1 各系统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检查:

3 运行管理队伍组建完成,管理制度健全:

4 运行管理人员已完成培训,并具备独立上岗能力;

5 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完整;

6 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核应符合设计要求;

7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8 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规定,智能建筑的等级符合设计的等

3.5.2 竣工验收结论与处理

1 竣工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

2 本章第3.5.1条规定的各款全部符合要求,为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 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为智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4 竣工验收发现不合格的系统或子系统时,建设单位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直

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系统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3.5.3 竣工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0.1 和表D.0.2的要求填写资料审查结果和验收结论。

4.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安装的通信网络系统及其与公用通信网之间的接口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4.1.3 通信网络系统的机房环境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机房安全、电源与接地应符合《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9和本规范第8章 、第11章的有关规定。

4.1.4 通信网络系统缆线的敷设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 光缆及对绞电缆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3 同轴电缆应符合《有线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的有关规定。

4.2.1 通信系统工程实施按规定的安装、移交和验收工作流程进行。

4.2.2 通信系统检测由系统检查测试、初验测试和试运行验收测试三个阶段组成。

4.2.3 通信系统的测试可包括以下内容:

硬件通电测试;系统功能测试。

可靠性;接通率;基本功能(如通信系统的业务呼叫与接续、计费、信令、系统负

荷能力、传输指标、维护管理、故障诊断、环境条件适应能力等)。

联网运行(接入用户和电路);故障率。

4.2.4 通信系统试运行验收测试应从初验测试合格后开始,试运行周期可按合同规定执行,但不应少于3个月。

4.2.5 通信系统检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工程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其测试方法,操作程序及步骤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建设单位与生产厂商共同协商确定。

4.2.7 通信系统接入公用通信网信道的传输速率、信号方式、物理接口和接口协议应符合设计要求。

JB/T 13604-2018标准下载4.2.8 通信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和系统检测的内容应符合表4.2.8的要求。

4.2.9 卫星数字电视机有限电视系统的系统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安装质量检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在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阶段,应检查卫星天线的安装质量、高额头至室内单元的线距、功放器及接收站位置、缆线连接的可靠性。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3 卫星数字电视的输出电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 HFC网络和双向数字电视系统正向测试的调制误差率和相位抖动锚索施工工艺流程,反向测试的侵

入噪声、脉冲噪声和反向隔离度的参数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检测其数据通信、VOD,图文播放等功能; HFC用户分配网应采用中心分配结构,具有可寻址路权控制及上行

信号汇集均衡等功能;应检测系统的频率配置、抗干扰性能,其用户输出电平应取62~68dBV。 .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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