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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3416.1 -2023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ocxHJ 478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DB35/T 2094-2022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pdf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98 水质 总α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899 水质 总β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1147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HJ 1182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HJ 122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DB37/T 2463 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执行。
[来源:HJ 945.2-2018,3.14,有修改]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来源:HJ 945.2-2018,3.15]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各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来源:HJ 945.2-2018,3.7]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integrated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来源:GB 18918-2002,3.2]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industrial wastewater integrated treatment plant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作为工业聚集区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厂。
[来源:HJ 978-2018,3.4,有修改]
南四湖东平湖流域范围包括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菏泽市4市全部区域,济南市莱芜区和钢城区。南四湖流域范围按照附录A执行。
为满足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要求,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划分为下列三类控制区:
核心保护区域:南四湖东平湖大堤、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渠大堤和所流经其他湖泊大堤内的全部区域,没有大堤的区段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作为大堤位置;
重点保护区域:南四湖核心保护区域边界外延15 km的汇水区域,以及东平湖、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核心保护区域沿汇水支流上溯15 km的汇水区域;
一般保护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各市可根据需要将距离干流或干流的某一段以及湖泊水库沿岸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作为缓冲带,缓冲带界线距离河湖岸线一般不小于500 m。需要划定缓冲带的干流或河段、湖泊水库的名单,以及缓冲带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核心保护区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工业排污口,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不应以任何方式直接向该区域排放废水。
缓冲带内不应新建排污企业,应逐步退出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
具体行业的重点监控因子按照排污许可证和国家行业标准有关要求执行,本文件未包含项目的排放浓度限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直接排放下列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应按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除外)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续)
单位:mg/L(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除外)
直接排放下列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应按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色度除外)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续)
单位:mg/L(pH、色度除外)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续)
单位:mg/L(pH、色度除外)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设计处理规模≥500 m3/d的新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排放下列水污染物的应按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自2026年3月31日起,设计处理规模≥500 m3/d的现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排放下列水污染物的应按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其他控制项目的排放仍执行表1、表2及国家有关要求。
设计处理规模≥500 m3/d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畜禽粪便、畜禽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后直接用于农田、林地灌溉或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GB 5084、GB/T 25246、GB 38400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不视为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
严禁船舶向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直接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应执行GB 3552。
烧结(球团)、炼铁、炼钢三类钢铁非联合企业废水不应直接排放。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执行GB 18918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氟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2 mg/L;
为保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而实施的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再生水截、蓄、导、用工程的设计和建设遵循河道自然净化规律,充分发挥河道自净能力;
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设计和建设遵循湿地修复规律,充分发挥湿地自净能力,湿地出水水质应达到GB 3838-2002中表1中Ⅲ类标准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排污单位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ρ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Q总 ——实测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3);
Yi ——第i种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Qi基——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ρ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若Q总与∑Yi 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在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应满足DB37/T 2463的要求。
对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 91.1、HJ 493、HJ 494、HJ 495等规定执行。
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运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排污单位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必须对排污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4执行。本文件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控制项目的测定。
表4 监测分析方法(续)
表4 监测分析方法(续)
表4 监测分析方法(续)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文件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解读(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2018年4月)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在本文件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文件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且需要变更的,应当在本文件规定生效的时效前变更排污许可证。
本文件规定的各类控制区执行相应级别的标准仍不能保证所在水域水环境质量达标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提出严于本文件排放限值的排放控制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作为本文件相应区域的排放浓度限值,与本文件同等效力。
(规范性) 南四湖流域(山东区域)范围
某市政道路及排水施工组织设计南四湖流域(山东区域)范围应按照表A.1的规定执行。
南四湖流域(山东区域)范围
[1] 《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技术规定(暂行)》(环办监测函〔2019〕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