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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2020)解读.docx1.实行“双控”原则,即规定性指标与性能化指标均必须满足。
2.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要求的分类指标由层数变更为外表系数。 3.能耗指标分为“现行值”和“引导值”。各类居住建筑均要求满足“现行值”指标,重点地区和要求更高的建筑物要求满足“引导值”指标。
4.外墙判定主断面传热系数,而非平均传热系数,即主断面满足要求即可,对热桥部位没有单独要求。
GB/T 31488-2015标准下载 三、建筑设计相关要求梳理
1.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 3.0 米,不应超过 3.3 米。
注:仅针对住宅,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公寓等非住宅类没有要求,其次是针对标准层,其他地下室、首层、出屋面设备间楼梯间等也没有要求。
2.建筑物的 外表系数F 不应大于表3.1.3规定的限值。
3.居住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M不应大于表3.1.4和表3.1.6的限值。
4.居住建筑屋面天窗面积不应大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10%。
5.北向房间不得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出距离不应大于500mm。
6.居住建筑主要房间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 1/15,并应采取可以调节换气量的措施。
四、围护结构热工相关要求梳理
1.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K 不应大于表 3.2.2 规定的限值。
注:本条屋顶、外墙判定主断面的传热系数,不判定热桥部位,与3.2.7条权衡计算时考虑热桥部位不冲突。当存在多种主断面且面积超过10%时,采用面积加权方式判定。
2.建筑物下列部位应做保温,其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1.6[(m2·K)/W]。
3.建筑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阳台和室外平台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下沉庭院或天井中供暖空间的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其余非供暖空间的外窗传热系数限值应小于等于 2.5 W/(m2·K);
五、标准附录C中围护结构透光部位热工性能
308省道太和旧县至界首城西段改建工程(太和段)A1标K162 200~K166 172.201段沥青砼路面施工方案 1.塑料窗
2.铝合金窗
3.以铝合金为受力杆件的铝木复合窗(木包铝)
4.以木材为受力杆件的铝木复合窗(铝包木)
JB/T 5402-2013 消耗型钨铼热电偶丝热电动势测试方法.pdf 5.玻纤增强聚氨酯窗
6.玻璃钢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