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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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doc

注:①表中碎石土仅指充填物为砂土或硬塑、坚硬状态的粘性土,如充填物为粉土或其他状态的粘性土时,其冻胀性应按粉土或粘性土      确定;   ②表中细砂仅指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超过全重90的细砂,其他细砂的冻胀性应按粉砂确定;   ③wp为土的塑限。   第4.2.2条 基础的最小埋深和基底下允许残留冻土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埋置在不冻胀土中的基础,其埋深可不考虑冻深的影响;对于埋置在弱冻胀、冻胀和强冻胀土中的基础,其最小埋深可按下式     计算:         式中dmin——基础最小埋深;   z0——标准冻深,系采用在地表无积雪和草皮等覆盖条件下多年实测最大冻深的平均值.在无实测资料时,除山区外,可按图4.2.2采用;   ψt——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第4.2.3条规定采用;   dfr——基底下允许残留冻土层的厚度。   二、基底下允许残留冻土层的厚度,应根据土的冻胀性类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冻深范围内地基由不同冻胀性土层组成时,基础最小埋深可按下层土确定,但不宜浅于下层土的顶面。   注:当有充分依据时,允许残留冻土层厚度也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第4.2.3条 当室内地面直接建在有冻胀性土层上时,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可按表4.2.3确定,对在采暖期间室内月平均温度小于10℃的        建筑物可取1.00,不采暖的建筑物可取1.10。   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ψ1                  表4.2.3

  注:①外墙角段系指从外墙阳角顶点起两边各4m范围以内的外墙,其余部分为中段;   ②采暖建筑物中的不采暖房间(门斗、过道和楼梯间等),其外墙基础处的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值,取与外墙角段的相同。   第4.2.4条 在有冻胀性土的地区,宜采用下列防冻害措施:   一、应尽量选择地势高、地下水位低、地表排水良好和土冻胀性小的建筑场地。对低洼场地,宜在沿建筑物四周向外一倍冻深距离范围     内,使室外地坪至少高出自然地面300~500mm;   二、为了防止施工和使用期间的雨水、地表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浸入地基,应做好排水设施。在山区必须做好截水沟或在建筑物下     设置暗沟,以排走地表水和潜水     流,避免因基础堵水而造成冻害;   三、在冻深和土冻胀性均较大的地基上,宜采用独立基础、桩基础、自锚式基础(冻层下有扩大板或扩底短桩)。当采用条基时,宜设     置非冻胀性垫层,其底面深度应满足基础最小埋深的要求;   四、对标准冻深大于2m、基底以上为强冻胀土的采暖建筑及标准冻深大于1.5m、基底以上为冻胀土和强冻胀土的非采暖建筑,为防止冻     切力对基础侧面的作用,可在基础侧面回填粗砂、中砂、炉渣等非冻胀性散粒材料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五、在冻胀和强冻胀性地基上,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基础联系梁,并控制建筑物的长高比,增强房屋的整体刚度;   六、当基础联系梁下有冻胀性土时,应在梁下填以炉渣等松散材料,根据土的冻胀性大小可预留50~150mm空隙,以防止因土冻胀将基础     联系梁拱裂;   七、外门斗、室外台阶和散水坡等宜与主体结构断开。散水坡分段不宜过长,坡度不宜过小,其下宜填以非冻胀性材料;   八、按采暖设计的建筑物,如冻前不能交付正常使用,或使用中因故冬季不能采暖时,应对地基采取相应的过冬保温措施;对非采暖建     筑的跨年度工程,入冬前基坑应及时回填。   第五章 地基计算   第一节 承载力计算   第5.1.1条 基础底面压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式要求: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P≤f                      (5.1.1-1)   式中p——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设计值;   f——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除符合式(5.1.1-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Pmax≤1.2f                   (5.1.1-2)   式中Pmax——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设计值。   第5.1.2条 确定地基承载力时,应结合当地经验按下列规定综合考虑:   一、对一级建筑物采用载荷试验、理论公式计算及其他原位试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二、对表2.0.2所列的二级建筑物,可按本规范第3.2.2条或其他原位试验确定。其余的二级建筑物,尚应结合式(5.1.4)计算确定;   注:当由本规范第3.2.2条确定的数值与当地经验有明显差异时,仍应由载荷试验、理论公式计算等综合确定。   三、对三级建筑物可根据邻近建筑物的经验确定。   第5.1.3条 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0.5m时,除岩石地基外,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fk——地基承载力标准值,按本规范第3.2.1条至3.2.3条确定;   ηb、ηd——基础宽度和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按基底下土类查表5.1.3   ——土的重度,为基底以下土的天然质量密度ρ与重力加速度g的乘积,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   b——基础底面宽度(m),当基宽小于3m按3m考虑,大于6m按6m考虑;    0——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   d——基础埋置深度(m),一般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在填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标高算起,但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      从天然地面标高算起。对于地下室,如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基时,基础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在其他情况下,应从室内地面      标高算起。   当计算所得设计值f<1.1fk时,可取f=1.1fk;   二、当不满足按(5.1.3)式计算的条件时,可按f=1.1fk直接确定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第5.1.4条 当偏心距e小于或等于0.033倍基础底面宽度时,根据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地基承载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v——由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的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Mb、Md、Mc——承载力系数,按表5.1.4确定;   b——基础底面宽度,大于6m时按6m考虑,对于砂土小于3m时按3m考虑;   ck——基底下一倍基宽深度内土的粘聚力标准值。      第5.1.5条 基础底面的压力,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一、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式中F——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设计值;   G——基础自重设计值和基础上的土重标准值;   A——基础底面面积。   二、当偏心荷载作用时      式中M——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设计值;   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   Pmin——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设计值;   

当偏心距e>b/6时(图5.1.5)GBT 22089-2021 电水壶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pdf,Pmax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I——垂直于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   α——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力边缘的距离。   第5.1.6条 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P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压力设计值;   Pc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土的自重压力标准值;   f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经深度修正后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第5.1.7条 当上层土与下卧软弱土层的压缩模量比值大于或等于3时,对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式(5.1.6)中的Pz值可按下列公式简化        计算:      式中b——矩形基础和条形基础底边的宽度;   I——矩形基础底边的长度;   Pc——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标准值;   z——基础底面至软弱下卧层顶面的距离;   θ——地基压力扩散线与垂直线的夹角,可按表5.1.7采用。   地基压力扩散角θ                     表5.1.7

  注:①Es1为上层土压缩模量:Es0.25为下层土压缩模量;   ②z<0.25b时一般取θ=0°,必要时,宜由试验确定;z>0.50b时θ值不变。   第5.1.8条 对于沉降已经稳定的建筑或经过预压的地基,可适当提高地基承载力。   第二节 变形计算   第5.2.1条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第5.2.2条 地基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   第5.2.3条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     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   二、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考虑连接方法和     施工顺序。此时,一般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完成的沉降量,对于砂土可认为其最终沉降量已基本完成,对于低压缩粘性土可认为已完     成最终沉降量的50~80,对于中压缩粘性土可认为已完成20~50,对于高压缩粘性土可认为已完成5~20。   第5.2.4条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可按表5.2.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其他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可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        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表5.2.4

  注:①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②I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③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④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第5.2.5条 计算地基变形时,地基内的应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的直线变形体理论。其最终沉降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地基最终沉降量(mm);5.2.5数值;   n——地基沉降计算深度范围内所划分的土层数(图5.2.5);   p0——对应于荷载标准值时的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KPa);   Esi——基础底面下第i层土的压缩模量,按实际应力范围取值(MPa);   Zi、Zi-1——基础底面至第i层土、第i-1层土底面的距离(m);   α-i、α-i-1——基础底面计算点至第i层土、第i-1层土底面范围内平均附加应力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十采用。      式中Ai——第i层土附加应力系数沿土层厚度的积分值。

  第5.2.6条 地基沉降计算深度Zn(图5.2.5),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s′i——在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层土的计算沉降值;   s′n——在由计算深度向上取厚度为z的土层计算沉降值,z见图5.2.5并按表5.2.6确定。   如确定的计算深度下部仍有较软土层时,应继续计算。   z                           表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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