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最新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docx

国务院发布最新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docx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没有资源,无法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docx
资源大小:0.5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86805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发布最新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docx

(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的;

(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

(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棠梨湾特大桥钻孔灌注桩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 无轨胶轮车的;

(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 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 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 线段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 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 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 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 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 试运转除外);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 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承 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 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未按照*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

(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 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 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 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

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 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 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照*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家规定范 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未按照*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 级鉴定弄虚作假的;

(四)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 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 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 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 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六)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 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

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七)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 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 的;

(八)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 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

(九)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 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

(十)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 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十一)*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

第十九条 本标准所称的*家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 年 12 月 3 日公布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 85 号)同时废止。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 2 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 的间距小于 30 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 1000 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 安全出口少于 2 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二)使用*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 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山每 1 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

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 流与实际不符;

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

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

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

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

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

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排水泵数量少于 3 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 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

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 7 米以上;

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1 米以上, 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

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

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

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

(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 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 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

未按设计或者*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

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十五)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 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

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 地质灾害影响。

(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

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

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十七)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 行处理。

(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

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

( 十九) 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

(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

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

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

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 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

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要求;

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家标准 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 1 次检测;

主通风设施不能在 10 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

反风试验周期超过 1 年。

(二十一)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 使用自救器。

(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

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 *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 失效;

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 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

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 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员 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 设置罐笼防坠装置;

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

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家 规定;

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

(二十三)井下无轨运人车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载人数量超过 25 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

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 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未按*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

(二十四)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 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五)向井下采场供电的 6kV~35kV 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

(二十六)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 巷工程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 实安全措施。

(二十七)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

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

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二十八)矿山企业违反*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

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家规定的数量;

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 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 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家规定落实审 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三十)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 20%及以上。

(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 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家有关规 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 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三十二)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 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 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 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二)使用*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铝塑复合板幕墙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231:2007.pdf(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

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 帮矿体。

(六)未按有关*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 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DB42/T 1987-2023 雷电易发区等级划分.pdf(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