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排烟技术答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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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排烟技术答疑.docx

答:非机动车库应按《建规》第8.5.4条设置排烟设施。若设机械排烟系统,其系统设置可参照汽车库标准。

22 《标准》4.1.3条,怎样区分中庭与高大空间(场所)?

鉴于《标准》中有关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主要借鉴了NFPA92,从保持理论体系完整性的角度来说,采用NFPA92的定义应当更合理一些。

高大空间本身就是一个口语化的称谓,与作为专业术语的中庭之间谈不上有什么严格的界限。但鉴于《标准》对中庭和高大空间排烟量采用的计算方式明显不同,故在建筑防排烟的特定语境下华润电力贵州煤电一体化黔西电厂(2×660MW)新建工程、厂区场平水泥砼路面施工组织设计,高大空间应理解为《标准》第4.6.3条所指的除中庭外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

中庭与高大空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一、贯通楼层数,中庭应为二层及以上,高大空间不限(如体育馆主体为单层高大空间);二、中庭从楼层中部开口、连通多个楼层,高大空间一般不与多个楼层连通(如高大厂房),但也可能与多个楼层连通(如展览大厅);三、中庭无具体使用功能,其周边场所面积大、功能多样,而高大空间有具体的使用功能(如厅、堂、馆等),周边仅有小面积配套功能房间(如剧场观众厅);四、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高大空间(除作为前室或扩大前室的门厅外)未作此限制。

23 《标准》4.1.2条,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同一空间采用挡烟垂壁划分为二个或以上防烟分区,是否可以采用不同排烟方式?

答: 应当可以,但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烟气层厚度(储烟仓高度)以下,或采用建筑分隔物作为固定挡烟设施。

《标准》5.2.4条已 “明确规定发生火灾时只对着火的防烟分区进行排烟”(条文说明),因此,当(同一防火分区内)同一空间采用挡烟垂壁等挡烟设施划分为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时,采用不同排烟方式是可行的。这里,理想的设计模式是:火灾初期烟气充满储烟仓之前,如其中的自然排烟区着火则该区域进行自然排烟,不影响其他防烟分区的疏散;如机械排烟区着火,开启机械排烟系统排烟,而自然排烟分区的开口可用作补风来源,也不会影响到其他防烟分区的疏散。

基于“保守不利”的原则,这样的防烟分区划分情形如发生在一)走道、净高3m及以下的扁平低矮空间,二)人员密集、可燃物较多的场所(如商场、展厅)时,除非有实体隔断,否则建议均采用机械排烟系统,外窗留作补风或备用排热烟用。

24 《标准》4.1.3条,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区域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不需要设排烟设施。按《建规》第5.3.2条,当楼层间未设防火分隔时,如周围场所设置排烟设施,就应按《标准》第4.2.3条规定在开口与周围场所之间设置挡烟垂壁。

25 《标准》4.1.3条,天井与周围场所之间是否需要设置挡烟垂壁?

答:按照建筑通风的基本原理,天井是建筑围合空间范围内利用烟层效应自然通风和排烟的天然通道,也为周边区域按《标准》4.1.1条的规定 “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故天井与其周边区域之间不应设置挡烟垂壁,以免妨碍自然排烟。

26 《标准》4.1.4条,是否无法设对外固定窗则商场内就不得设置超过60米的内走道?

答: 是。如果无对外固定窗,内走道就不能超过60m。

27 《标准》4.2.1条,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是否也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答: 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系统,故采用自然排烟系统也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应当注意的是,具备自然排烟条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设置自然排烟系统三者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场所,如无需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即无需采用自然排烟系统),则无需划分防烟分区。例如,外走道(外廊)空间开敞,无需附加任何人为设施即可自然排烟,就不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28 《标准》4.3.3.1/4.4.12.2款,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的区域的排烟窗(口)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2 以上时,是否需要满足第4.6.14条的要求?

1)按《标准》4.3.3.1设置的自然排烟窗(口)无需满足第4.6.14条对机械排烟口的要求。

2)4.3.3.1/4.4.12.2的条文说明已经解释了此类低矮空间的排烟窗(口)“全部要求安装在储烟仓内会有困难”,因此,按《标准》4.4.12.2设置(特别是在侧墙上)的机械排烟口也就很难满足第4.4.12.6款(指向第4.6.14条)的要求。《标准》4.4.12条关于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的设置要求共列7款,逻辑上层层递进,第2款的主旨是“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而紧随其后的 “但……”所述则是特殊例外情形,即特别允许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的区域排烟窗(口)不全部安装在储烟仓内,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2 以上即可(这与《标准》4.6.9条关于净高3m以下的区域最小清晰高度不小于空间高度的1/2的规定也是一致的)。这里的逻辑关系很明确:一般情况下,排烟口设在储烟仓内则(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满足第4.6.14条的要求顺理成章;特殊情况下,排烟口难以全部设在储烟仓内,则排烟量不能完全满足第4.6.14条的要求也理所当然。实际上,《标准》附录B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之注1中,已经提到了这一点——“当……排烟口设于侧墙时,应按表中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减半”——只不过据此则侧墙排烟方式已因需要的排烟口数量过多而基本不可行。

29 《标准》4.6.2/4.6.9条,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是否意味着挡烟垂壁可下降至其净高的1/2?

30 《标准》4.4.12.2款,对走道高度有没有3m限制?

答:“空间净高不大于3m”是针对其他室内区域而言,对走道高度没有此限制。

31 《标准》4.3.6/4.4.12条,自然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口的手动开启装置,需要电气配电还是可仅用缆绳?

答:手动开启装置可以采用电动式或机械式,高大空间可分组配置手动控制开关。其中:电动按钮由控制(电气)专业设计,机械按钮(拉绳)由暖通专业设计。

32 《标准》4.4.5/3.3.5条,排烟风机是否能和其它排风风机合用机房?加压风机可否与其它送(补)风机合用机房?

答:排烟风机可以与除加压风机、补风机以外的排风机合用机房,但应满足《标准》第4.4.5条的要求。加压风机可与补风风机合用机房。

33 《标准》4.4.5条,钢结构厂房和体育馆等钢结构网架屋顶排烟采用蘑菇风机和壁式排烟风机是否可行?

实际上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关于屋顶风机防火阀安装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08]33号文件)在解决屋顶风机入口是否需要设排烟防火阀问题时,也顺带回答了这个问题。复函指出:“排烟风机总管上设的排烟防火阀主要用于防止火灾通过排烟管道蔓延到排烟机房。来函仓库中设置的屋顶排烟风机,无排烟管道和机房,可利用风机直接将烟气排往室外,屋面除屋顶排烟风机外没有任何可燃物,故该排烟风机人口处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 屋顶排烟风机设在钢结构厂房和体育馆等钢结构网架屋顶上时,道理是完全一样的。《建规》已历更替,但在上述问题上的基本原理没有改变,复函的意见也依旧是成立的。

至于壁式排烟风机,原理是一样的,只不过风机安装位置周边条件可能有所不同,需要进一步具体分析。

34 《标准》4.4.12条,地库排烟,大于500m的结构梁系形成了多个小储烟仓(俗称“梁窝”),排烟口是否应设置在每个小储烟仓内?否则,是否要在梁下加设挡烟垂壁?

答:理论上可以这样说,但工程中地库的防烟分区划分都是执行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面积以2000m2为限,远远超过了一个“梁窝”的范围,这在防烟分区划分、防烟分区与储烟仓之间的空间关系上是一个特例。鉴此,《标准》4.4.12.2在规定“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的同时,又特地补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条文说明对此也作了很清楚的解释:“在实际工程中,有时把排烟口设置在排烟管道的顶部或侧面,也能起到相对较好的排烟效果。”,即允许排烟口设在排烟风管顶部或侧面而不是设在储烟仓内。所谓“相对较好”,是与以往常用的风管下设排烟口方式相比较而言。

工程有更高要求的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1)按防烟分区的划分在梁下设挡烟垂壁(如耐火极限大于0.5小时的防火硅胶布);2)将风管上翻至顶板底;3)在梁中设过烟孔洞。这几种做法在工程实践中都已有先例。

35 《标准》4.5.2,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补风量是按整个系统排烟量还是其中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

答:对照《标准》4.6.4条各款的规定,补风量按排烟系统中排烟量最大的防烟分区计算。

1) 补风是一把双刃剑,设计得当,可以促进排烟;设计失当,也可以妨碍排烟甚至加剧燃烧。补风绝不是多多益善。

2) 补风以门窗洞口自然补风,不搅扰烟羽流并实现排烟与补风体积流量的自然平衡为佳。确有必要机械补风时,应尽可能做到适量、低位、低速。通过因地制宜地适当布局,自然补风和机械补风之间也完全可以实现“互补”。

3)至于补风量多少的问题,排烟量的50%是规定的下限没错,但计算时不应当只局限于一个房间、一种方式,应着眼于整个建筑或楼层考虑。以一栋高度>50m,无外窗,楼梯间和前室均采用机械加压防烟系统的高层公共建筑为例,前室和合用前室均仅按一樘1.6m×2.0m的双扇门计,通向走道的门洞风速为0.7~1.2m3/s,风量可达 2×1.6×2.0×(0.7~1.2)=4.48~7.68 m3/s =16128~27648m3/h,也就是说,火灾时在防烟、排烟系统的共同作用下,将形成从楼梯间→前室→走道→房间的、与疏散人流相向而行的气流。对于该楼层或其中某一个房间而言,如此巨大的风量,难道不是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补风了吗?

之所以一般都对此视而不见,想来主要是出于对人员疏散完毕后前室防火门自行关闭无法继续补风的担心。这样的担心其实也是多余的,因为疏散一旦完毕,排烟、补风系统就已经基本上大功告成了。稍后救援人员赶到,所面对的情形大体上也就是下面几种可能:其一、喷头开放,火已经被浇灭,没补风什么事;其二、因救援及时或室内补风不足(氧气供应不足),火灾尚在初期增长阶段,救援人员破拆门窗灭火,排烟、补风重振雄风继续操练便是;其三、火灾已到了充分发展阶段,排烟系统也很可能因烟气温度超过280℃而自动关闭,联动补风系统关闭;其四、房间不大且是名副其实的密闭空间,可燃物多为丙类固体物品,火灾基本属于通风控制型,室内氧气耗尽后燃烧中断——可惜这种情形并不多见,因为地上建筑中不少被认为是密闭的空间其实并不密闭。最不好的是第三种情形凑巧发展到了极端:一个密闭房间失火,本来很有可能出现上述一、二或四的结局,但因为系统故障自喷失效,排烟量和补风量又过于充足,燃烧进行得很迅速很充分,就算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恐怕也已经很难再有所作为。

一直以来,设计中滥用补风的做法相当普遍。《标准》4.5.1条对于指导补风系统的合理设置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建议树立全局观念,认真分析工程条件,准确辨识空间条件及其补风来源,合理确定补风系统及其风量,切实体现《标准》总则所确立的“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原则。

36 《标准》4.6.3.2,住宅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也要按本条计算排烟量吗?

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干混预拌砂浆储罐基础施工方案,同时,住宅建筑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比较困难,如能将火灾控制在住宅建筑中的套内,则可有效减少火灾的危害和损失。按照这一思路,《建规》在适当提高住宅建筑的套与套之间或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性能基础上,合理确定建筑内的消防设施配置等其他相关设防要求。从《建规》“8 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章中很容易就可以看出,住宅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要求普遍低于公共建筑。这种差别在《标准》中已经不是那么显眼,但仍然是存在的,它是由建筑自身的特质决定的,因而也是合理的。

建筑防排烟系统的首要功能是保障人员安全疏散,在这方面,住宅建筑另一个有别于公共建筑的特点就是人员密度较低、熟悉环境、疏散便利。此外,住宅建筑内的可燃物种类和数量有限,分布比较均匀分散,火灾功率、规模和灭火救援难度基本可以预测,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则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无法一概而论。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标准》4.6.3.2款只对公共建筑、工业建筑,而不对住宅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的排烟量计算作出严格规定是有道理的。再结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可以认为,住宅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无需按《标准》4.6.3.2款的规定计算排烟量。

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其实,住宅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并不多见GBT14912-2005_1:500_1:1000_1:2000_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pdf,顶多也就是门厅或起居大厅,面积不算大且都可以营造出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故建议按一般自然排烟场所进行设计。

37 《标准》 4.6.3, 公共建筑地上部分的走道或回廊如周边房间面积小于50m2,其排烟系统设计适用该条文哪一款?

答: 《标准》 4.6.3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具体体现了走道或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与周边房间排烟设施的设置的密切关系,其原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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