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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pdf的1、江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族区内均
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 数估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 时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5.3.1镇区规划中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厂场、以及绿地中 的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的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镇区,其公共绿地所占建 也的比例可大于所占比例的上限
5.4.1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区位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 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 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发展余地等因 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5.4.2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 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需要扩大用地规模 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 5.4.3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
5.4.1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区位和自然条件、占地的 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 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发展余 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姓议用地且远让工产业达丽近,开应儿力利市历 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需要扩大用地规模 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 5.4.3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 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墙面装饰抹灰饰面、墙板、砖面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4.4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规
1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发震 断裂等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 2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 胜区; 3 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 藏区。 5.4.5在不良地质地带严禁布置居住、教育、医疗及其他公众 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布量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 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 方客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塔施
5.4.7位于或邻近各类保护区的镇区,宜通过规划,减少对保 护区的干扰
6.0.1居住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6.0.2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 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 水污染源的上游; 2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3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 地段。 6.0.3居住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镇区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 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2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 6.0.4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 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 和空间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镇区住 宅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 系数; 2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 标准》GB50178的Ⅱ、Ⅲ、Ⅳ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符合 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的要求。 6.0.5居住组群的规划应遵循方便居民使用、住宅类型多样、 优化居住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应综合考虑空间组织、组 群绿地、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停车场地、管线敷设等的要求, 区别不同的建设务件进行规划并应签会下列规定
6.0.5居任组群的规划应遵循方便居民使用、住宅类型多样、 优化居住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应综合考虑空间组织、组 群绿地、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停车场地、管线敷设等的要求, 区别不同的建设条件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