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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pdf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最详细实用的建筑施工脚手架交底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具备区域城镇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编制任务的
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城市和部门协助提供。
第九条承担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规定。
第十条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
省域(或自治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集镇。
第十三条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
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10、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四条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由组织编制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规划区域的实际
第十五条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和主要图纸。
1、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
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包括综合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2、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图纸:
体育场施工方案超流态桩方案(1)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
(2)城镇体系规划图:
(3)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配置图:
(4)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
图纸比例:全国用1:250万,省域用1:100万~1:50万声屏障基础技术交底,市域、县域用1:50万~1:10万。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用1:5万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