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黄线管理办法.pdf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pdf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1 M
标准类别:其他标准
资源ID:385085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pdf

参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花园四期工程建筑节能施工方案(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

第五条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

第六条城市黄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

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

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十条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

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

第十三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教产业园2号楼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某高速公路隧道开挖爆破施工方案,对有关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