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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166-2022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pdfDB4401/T 166—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鸿、胡耀锋、廖文瀚、丘广新、吴云孙、何华贵、欧海平、王叙泉、刘洋 林寅桑、陶岚、郭朝晖、陈飞、吴敏亚、肖海威、林瑾云、张百灵、刘演志、黎小敏。
: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本文件规定了1:500、1:1000、1:2000地形图上表示的各种自然和人工地物、地貌要素的符号和注记 的等级、规格和颜色标准、图幅整饰规格,以及使用这些符号的原则、要求和基本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1:500、1:1000、1:2000地形图的测绘,也是各部门使用地形图进行规划、设计, 科学研究的基本依据。编制其他图种的地理底图或测绘相应比例尺的地图可参照使用;在使用图式时也 可根据不同专业锅炉房高支模施工方案,按用图需要增补符号。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398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20257.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3.1.1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度和宽度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符号。 3.1.2半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度能依比例尺而宽度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符 号。在本文件中符号旁只标注宽度尺寸值。 3.1.3不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度和宽度不能依比例尺表示。在本文件中符号旁 标注符号长、宽尺寸值
3.2.1符号旁以数字标注的尺寸值,均以毫米(mm)为单位。 3.2.2符号旁只注一个尺寸值的,表示圆或外接圆的直径、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的边长;两个尺寸值 并列的,第一个数字表示符号主要部分的高度,第二个数字表示符号主要部分的宽度;线状符号一端的 数字,是指其线的粗度。符号上需要特别标注的尺寸值,则用点线引示。 3.2.3符号线划的粗细、线段的长短和交叉线段的夹角等,没有标明的均以本图式的符号为准。一般 情况下,线划粗为0.15mm,点的直径为0.3mm,符号非主要部分的线划长为0.5mm,非垂直交叉线 段的夹角为45或60°(30°)。 3.2.4以虚线表示的线段,凡未注明尺寸的,实部为2.0mm,虚部为1.0mm。 3.2.5小圆圈符号未标明直径尺寸的,其直径为1.0mm。以点线表示的线段,凡未注明尺寸的,其点 的直径为0.3mm 3.2.6台阶和楼梯的间隔为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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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定位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
3.3.1符号图形中有一个点的,该点为地物的实地中心位置。 3.3.2圆形、正方形、长方形等符号,定位点在其几何图形中心。 3.3.3宽底符号(蒙古包、烟肉、水塔等)定位点在其底线中点。 3.3.4底部为直角的符号(风车、路标、独立树等)定位点在其直角的顶点。 3.3.5几种图形组成的符号(敖包、教堂、气象站等)定位点在其下方图形的中心点或交叉点。 3.3.6下方没有底线的符号(窑、亭、山洞等),依比例尺表示的,定位点在两端点上,不依比例尺表示 的,定位点在其下方两端点间的中点。 3.3.7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其他符号(桥梁、水闸、拦水坝、岩溶漏斗等)定位点在其符号的中心点, 3.3.8一般线状符号(如道路、河流、堤、境界等)定位线在其符号的中轴线;依比例尺表示时,在 两侧线的中轴线。围墙、铁路、坎等左推符号的定位线在其右侧线的中心。
3.4.1符号除简要说明中规定按真实方向表示者外,其他的均垂直于南图廓线。
3.4.1符号除简要说明中规定按真实方向表示者外,其他的均垂直于南图廊线。 3.4.2土质和植被符号,根据其排列的形式可分成三种情况: a)整列式:按一定行列配置,如苗圃、草地、经济林等; b)散列式:不按一定行列配置,如有林地、灌木林、石块地等; c)相应式:按实地的疏密或位置表示符号,如疏林、散树、独立树等。表示符号时应注意显示其 分布特征。 整列式排列一般按图式表示的间隔配置符号,面积较大时,符号间隔可放大1~3倍。在能表示清 楚的原则下,可采用注记的方法表示。(配置是指所使用的符号为说明性符号,不具有定位意义。在地 物分布范围内散列或整列式布列符号,用于表示面状地物的类别。) 3.4.3以虚实线表示的符号(机耕路、乡村路等),按光影法则描绘,其虚线绘在光辉部,实线绘在 暗影部,一般在居民地、桥梁、渡口、徒涉场、山洞、涵洞、隧道或道路相交处变换虚实线方向,示意 图如图1所示,实际道路表示如图2所示。
图1 虚实线表示道路示意图
3.5符号使用方法与要求
2 实际道路表示样例
3.5.1图式中除特殊标注外,一般实线表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轮廓与地面的交线(除桥梁、坝、水闸 架空管线外),虚线表示地下部分或架空部分在地面上的投影;点线表示地类界、地物的范围、分界及 坡脚线。 252
a)地物轮廓依比例尺表示,在其轮廓内适中位置配置不依比例尺符号和说明注记,说明注记简注 按附录A执行。 b)面状分布的同一性质地物,在其范围内按整列式、散列式或相应式配置符号和注记,如果界线 明显的用地类界表示其范围(如经济林地等),界线不明显的不表示界线(如疏林地、盐碱地等)。 c)相同地物毗连成群分布,其范围用地类界表示,在其范围内适中位置配置不依比例尺符号,如 露天设备等。 3.5.3各种符号尺寸是按地形图内容为中等密度的图幅规定的。为了使地形图清晰易读,各符号之间 的间隔一般不应小于0.3mm。如果某些地区地物的密度过大,图上不能容纳时,允许将符号的尺寸缩 小三分之一描绘,或移动次要地物符号,个别情况下,次要的符号也可省略。双线表示的线状地物其符 号相距很近时,可采用共线表示。 3.5.4实地有些建筑物、构筑物,图式中无符号,又不便归类表示者,可实测该物体的地面轮廓图形 并加注专名。 3.5.5图式中某些符号(如斜坡、陡坎、墩、柱、栅栏、地下出人口等),与其它符号配合表示时, 凡未加说明者,其含义及表示方法仍以相应符号的简要说明为准。 3.5.6图式中土质和植被符号栏中,以点线框者,指示应以地类界符号表示实地范围线;以实线框者 指示不表示范围线,只在范围内配置符号。 3.5.7符号旁的深度、宽度、比高等数字注记一般注到0.1m。 3.5.8简要说明中各种数量指标,凡“大于”者含数字本身,“小于”者不含数字本身。 3.5.9符号表示与配合的示例参照附录B,多色和单色样图示例参照附录C
4.1坐标系统投影带划分
4.2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地形图分幅和编号按附录E规定执行。
地形图分幅和编号按附录E规定执行
图廓整饰按附录F规定执行。
廓整饰按附录F规定执行
DB4401/T166—2022 5符号和注记
表1符号和注记样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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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利用卫星定位技术测定的B、C、D、E、级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网点。
5.1.9 利用天文观测的方法直接测定其地理坐标和方位角的控制点 测有大地坐标的天文点用三角点符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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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河流、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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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水库均需加名称注记,附属设施以相应符号表示。净化污水的氧化塘、库需加注相应的说明注记。 a.溢洪道是水库的泄洪设施,用以排泄水库容纳不下的洪水。溢洪道用十沟符号表示,在道口底部测注高程, b.水库的坝体用堤或拦水坝的符号表示石牌区各道路污水管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测注坝顶高程和坝长及建筑材料。 c.泄洪洞口是水库坝体上修建的排水洞口。符号按实际方向表示在洞口位置上。引水孔、取水孔、灌溉孔、排沙 洞等出水口,也用此符号表示。 d.建筑中的水库表示水库坝址,用虚线表示设计洪水位时的水涯线,积水部分以实线表示。
2.2.4池塘用此符号表示,并加注“塘”字。平地上若池塘边为垂直式土坎时只绘水涯线,若池塘边为加固陡 坡时应加绘相应地形符号。
5.2.3.1~5.2.3.3人工修建的供灌溉、引水、排水使用的水道。 沟渠内侧上边缘用水涯线表示。沟渠宽度在图上大于1mm(1:2000地形图上大于0.5mm)的用双线表示;小于1mm (1:2000地形图上小于0.5mm)的用单线表示。每条沟渠需加流向符号。 有堤的沟渠,其堤高出地面0.5m以上按有堤沟渠符号表示。如堤的内侧未成两层的,以符号“a”表示;当堤的 内侧成两层,顶层堤脚与沟缘间有可通行地段的,以符号“b”表示。 平地上的沟渠,若沟渠边为垂直式土坎,图上可不表示陡坎符号;若沟渠边为加固坎或斜坡,应加绘相应地形符 号。
5.2.3.4修筑于地下,相隔一定距离水从出水口流出地面供灌溉的水道 图上出水口位置实测表示。
2.3.5指经常无水,只在雨后短暂时期内有积水的,未挖成而搁置或废弃的沟渠。图上沟宽大于1mm的防火门监控器GB 29364-2012.pdf,用双 比例尺表示,小于1mm的用单线表示。图上宽度大于5mm时,加绘等高线,并加注下雨时的水流方向。 旧战壕亦用此符号表示,并加注“战壕”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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