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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67-1988 石油产品闪点与燃点测定法(开口杯法).pdf5.3 试样注入内地埚时,对于闪点在210C和210C以下的试样,液面距离坩埚口部边缘为12mm(即 内坩埚内的上刻线处);对于闪点在210℃以上的试样,液面距离口部边缘为18mm(即内坩蜗内的下 刻线处)。 试样向内坩埚注人时,不应溅出,而且液面以上的坩埚壁不应沾有试样。 5.4将装好试样的坩埚平稳地放置在支架上的铁环(或电炉)中,再将温度计垂直地固定在温度计夹 上,并使温度计的水银球位于内坩埚中央,与坩蜗底和试样液面的距离大致相等。 5.5测定装置应放在避风和较暗的地方并用防护屏围着,使闪点现象能够看得清楚。
6.1.1加热坩埚,使试样逐渐升高温度,当试样温度达到预计闪点前60C时,调整加热速度,使试样 温度达到闪点前40℃时能控制升温速度为每分钟升高4±1C。 6.1.2试样温度达到预计闪点前10C时,将点火器的火焰放到距离试样液面10~14mm处,并在该处 水平面上沿着坩埚内径作直线移动,从坩埚的一边移至另一边所经过的时间为2~3s。试样温度每升 高2C应重复一次点火试验。 点火器的火焰长度,应预先调整为3~4mm。 6.1.3试样液面上方最初出现蓝色火焰时,立即从温度计读出温度作为闪点的测定结果,同时记录大 气压力。 注:试样蒸气的闪火同点火器火焰的闪光不应混淆。如果闪火现象不明显,必须在试样升高2C时继续点火证实。 6.2燃点 6.2.1测得试样的闪点之后,如果还需要测定燃点,应继续对外坩埚进行加热,使试样的升温速度为 每分钟升高4±1C。然后,按6.1.2所述用点火器的火焰进行点火试验。 6.2.2试样接触火焰后立即着火并能继续燃烧不少于5s,此时立即从温度计读出温度作为燃点的测 定结果。 6.3大气压力对闪点和燃点影响的修正 1+氧正+低于00.21P。(745mmHg)时试验所得的闪点或燃点t。(C)按式(1)进行修
6.3.1大气压力低于99.3kPa(745mmHg)时,试验所得的闪点或燃点t。(C)按式(1) 正(精确到1C):
7.1.1同一操作者重复测定的两个闪点结果之差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闪点,C 重复性
8.1 取重复测定两个闪点结果的算术平均值YB/T 4446-2014 石灰窑用镁铝尖晶石砖.pdf,作为试样的闪点。 8.2 2取重复测定两个燃点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试样的燃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64年4月。 本标准参照采用苏联国家标准厂OCT4333一48《润滑油和深色石油产品闪点与燃点开口杯测定 法(布林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