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2089-2011 干混砂浆生产工艺与应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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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 2089-2011 干混砂浆生产工艺与应用技术规范.pdf

6.5.3计量装置应由称重传感器和称重显示控制仪组成。计量装置在脱离电脑系统时,应具备手动称 量功能。 6.5.4计量精度不应低于国家Ⅲ级秤的标准要求。 6.5.5配料装置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材料,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贮 功能。

6.6.1混砂浆各种原材料进入混合机时以及在混合过程中物料温度不应超过50℃。

6.6.2干混砂浆混合机填充系数宜控制在0.4~0.8之间。 6.6.3物料的最少混合时间应以保证物料的混合均匀为前提。物料的混合匀质性应符合表5的要求。 a)双轴浆叶混合机和单轴螺带混合机最少混合时间不宜少于300s; b)单轴浆叶混合机和立轴强制式混合机最少混合时间不宜少于120s; 6.6.4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应清理干净。 6.6.5正常生产时西安路施工组织设计,应定期检查混合机搅拌叶片磨损和卸料门的密封。 6.6.6混合机正常工作时,距其外侧1.5m处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 6.6.7混合机的混和能力应与生产线的工作循环周期相匹配,动态下应有超载10%的能力。 6.6.8混合机卸料门的卸料时间不应超过18s;混合机的残留量不应大于0.10%。 6.6.9混合机的叶片、犁刀、铲片应采用耐磨材料制作且易于更换。叶片、犁刀、铲片与筒体的间隙 不应超过5ml。 6.6.10容量大于1500L的混合机筒体,应采用耐磨材料制作或增加可换性耐磨内衬。 6.6.11混合机检修孔盖与启闭电源应有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当孔盖打开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

6.7.1 散装车装料处宜设置手动控制装置或视频探头。 6.7.2 1 干混砂浆袋装成品应采用定量包装秤包装。 6.7.3 3定量包装秤和散装头处,应配置取样和收尘装置

6.8.1空气压缩机宜采用螺杆式压缩机,其供气量应大于生产线耗气量的1.5倍,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5MPa。 6.8.2贮气罐、气送粉料仓应配置安全阀。 6.8.3气路系统元件及管路安装应符合GB/T7932的要求

6.9.1生产线的动力配电、电气控制、照明等电气设备应符合GB5226.1的要求。 6.9.2烘干系统可采用联机控制或者单独控制。

6.9.1生产线的动力配电、电气控制、照明等电气设备应符合GB5226.1的

IC/T 2089—2011

6.9.3控制系统应配置粗称、精称和卸空回零的功能。控制系统应配置给定多种配比,并能随时进行修 正物料称量值和配比的功能。控制系统应配置自动称量误差补偿功能。控制系统应配置显示被称物料设 定值和显示值的功能,所有数据应能储存或打印。

6.10.1生产线应配置收尘装置。 6.10.2收尘装置宜采用中央集中收尘和分散定点收尘相结合的方式。 6.10.3收尘能力应与生产线的粉尘排放量相匹配。

6.10.1生产线应配置收尘装置

7.1不同品种砂浆,其集料的颗粒级配应通过试验确定。 7.2干混砂浆配比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其使用环境,满足使用要求。 .3 :干混砂浆配比设计时,其拌合物可操作性应满足施工要求。 7.4 干混砌筑砂浆配比设计应按照JGJ98执行;其他干混砂浆配比设计可参照JGJ98执行。 7.5 配比设计应明确产品拌合水掺量的范围。 7.6 3 生产配比应经试验室试配确定。 7.7 生产配比应在试验室配合比汇总表范围内。 7.8 当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比设计和试配。

8.2.1.1干混砂浆产品质量的检验分出厂检验、交货检验和型式检验。 8.2.1.2出厂检验、交货检验和型式检验的取样、组批、合格判定应按照JG/T230及国家相关标准 执行。 8.2.1.3取样点可在混合机出料口、包装机出料口、包装袋、成品仓出料口、散装头、散装输送车和 移动筒仓选择,取样应有代表性。

8.2.2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干混砂浆在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检验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1 交货检验可于交货地点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或者以该批干混砂浆的出厂格 衣据,采取的验收方法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协定。 普通干混砂浆的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项目应按照表7执行。

表7 普通砂浆出厂检验及交货检验项目

8.2.2.4特种干混砂浆的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项目应按照表8执行。

表8特种砂浆出厂检验及交货检验项目

8.2.3.1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3.2.3.1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批量投产时: b)正常生产满12个月继续生产或者停止生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产品的原材料、配比、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3.2.3.2型式检验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并增设匀质性检验项目作为可选检验项目

砂浆宜采用专用的移动筒仓和干混砂浆罐装车

8.3.2.1应采用符合GB9774要求的水泥包装袋。 8.3.2.2每袋净含量的允许偏差应为标识质量的土2%,随机抽取20袋的总质量不应少

4.1 移动筒仓应标识干混砂浆种类、强度等级。 4.2包装袋应标识企业商标、干混砂浆标记、净重、存储期、生产厂名称、生产厂址、生 生 产编号、使用说明及执行标准。

8.5.1.1应按照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分别存放于专用的移动筒仓,施工现场的移动筒仓应放置在钢 混凝土专用基础上。 8.5.1.2散装干混砂浆的保质期为3个月。

8.5.2.1 应按照干混砂浆的种类和强度等级分开叠放,叠放高度不宜超过10袋,并应避免淋水和受阳 光直射;存放仓库应防水、防潮。

9.1.1进行干混砂浆交易时,供需双方应签订购销合同。 9.1.2供方应按合回供货,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9.1.1进行干混砂浆交易时,供需双方应签订购销合同。

. 进行干混砂浆交易时,供需双方应签订购销合同。 .2 供方应按合同供货,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b) 2 施工单位及联系人: C 工程名称; d) 2 交货地点; e) 砂浆标记; f) 2 供货量; g) 供货时间; h)要求。 注:当有特殊性能要求时,供需双方应协商确定。

.2.1交货时,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所运送干混砂浆的发货单,发货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a)合同编号; b)发货单编号; c) 工程名称; d需方:

10.1.1运输和物流设备应保证干混砂浆的干燥和均质。 10.1.2应根据具体工程特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散装的运输方式应采用专用载运车加 干混砂浆罐装专用车的方式。

. 散装干混砂浆的运输设施应采用干混砂浆罐装专用车,运到工地后的干混砂浆应保持址 2.2 袋装干混砂浆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受潮和高温,装卸时防止破包

10.3.1移动筒仓应符合SB/T10461的要求。 10.3.2受料方式可通过干混砂浆罐装车风送,也可由专用的筒仓载运车将筒仓直接运到生产厂受料 后,再运回工地使用。 10.3.3应配置防离析装置。

10.4筒仓专用载运车

10.4.1应配置与移动筒仓插耳相连接的自动插板,可将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自动背起运输,安放到 指定的地点。

10.4.1应配置与移动筒仓描耳相连接的自动插板,可将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自动背起运输,安放到 指定的地点。 10.4.2将筒仓从地面起吊到车上的时间不应大于130s。

应能且与夜动同他细耳相连按的目动猫极,可将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自动背起 指定的地点。 10.4.2将筒仓从地面起吊到车上的时间不应大于130s。 10.4.3将筒仓从车上放置到地面的时间不应大于120S。 10.4.4翻转架的翻转角度应大于90°。 10.4.5插板的尺寸应与筒仓插耳的尺寸相匹配。 10.4.6宜采用空气悬架的汽车底盘。

10.5.1罐体应符合JB/T4735的要求,内表面应光滑。 10.5.2罐体装料口应能锁紧密封,且开启和关闭灵活:进料口直径不应小于450mm。 10.5.3进入罐体的压缩空气应干燥。 10.5.4气路系统应密封可靠,且应安装止回阀和放气阀。

10.5.5宜采用气浮式锥体料仓卸料系统和空气悬架的汽车底盘。

11.1.1干混砂浆应用时,应制定施工方案。 11.1.2干混砂浆宜采用机械拌合和机械施工,拌合宜在全封闭状态下进行。 11.1.3移动筒仓应安装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25,平面度不大于4mm/m,厚度不小于200mm的平 整硬混凝土地面上,移动筒仓设置点应方便施工和车辆的运输。 11.1.4砂浆应拌合均匀,不应出现干粉团。拌合后宜放置5min~10min再搅伴使用。 11.1.5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和噪音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1.2.1搅拌机包含干湿混合腔,推进、搅拌、水路和电气控制等主要部分。搅择部分外观为圆筒状, 受料口输入干混砂浆,中部通过流量控制阀加入拌和用水,在出料口连续输出均匀的砂浆拌合物。 11.2.2搅拌机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种。固定式可以安装在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的下锥部位的蝶阀 下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同时运输和使用;移动式可以作为一台机器单独使用,通过安装在底部的滚 轮实现移动。

11.2.3搅拌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配置供水系统,水量可以调节; 6 应配置电气控制系统,通过电器控制系统控制出料时间; 水泵流量应与施工连续搅拌机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d) )施工连续式搅拌机与筒仓连接后出料口高度不应小于0.75m。

砂浆泵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水平最大输送距离应大于60m; b 垂直最大输送高度应大于40m。

1.4.1喷浆机田推进部分、搅拌部分、储科斗、浆、水路、输达官路、喷他、巫力衣、工 电气控制等主要部分组成。 11.4.2喷浆机分为连续式喷浆机和搅拌式喷浆机两种。连续式喷浆机与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施工 连续搅拌机配合使用。搅拌式喷浆机可以作为一台机器单独使用。 11.4.3喷浆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系统中应配置供水系统: b)水平最大输送距离应大于60m: c)垂直最大输送高度应大于40m; d) 空压机的排气量应与喷浆机的流量相匹配; e)连续式喷浆机的储料斗高度应小于750mm。

11.5.1气力输送系统由专用空压机、压力罐、输送管、喂料仓和PLC控制组成。

11.5.1气力输送系统由专用空压机、压力罐、输送管、喂料仓和PLC控制组成。 11.5.2气力输送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喂料仓出料口应与施工连续搅拌机进料口联接牢固、密封,应配置收尘系统; b 4 气力输送应保证供料均匀,不应出现断料现象; c)管 管路安装应减少弯头,两个弯管的距离应大于管径的40倍。

12.1.1散装干混砂浆现场拌合宜采用连续搅拌机。 12.1.2拌合水应符合JGJ63的要求。 12.1.3拌合水掺量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施工要求执行。 12.1.4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12.1.5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低于5℃时或当日气温低于0℃,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冬期施工 措施应按照JGJ104执行。 12.1.6当室外日平均气温高于30℃时,施工部位应避免阳光直射,避开正午时段进行施工并及时养护 12.1.7雨季进行外墙和屋面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大风暴雨时,不应进行外墙和屋面施工。 12.1.8干混砂浆施工时,应分别满足12.2至12.16的规定

DB5101/T 79.5-2020 无人机服务规范 第5部分:航拍.pdf12.2.1应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工程标准要求加水搅拌。

12.3.1基层墙体龄期应在28d以上。 12.3.2墙体基层主体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抹灰施工。 12.3.3应根据墙体种类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墙体进行界面处理。 12.3.4抹灰砂浆不宜在比其强度低的基层上施工。 12.3.5抹灰砂浆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抹灰砂浆的每遍施工厚度不宜超过9mm,第二遍抹灰应 在第一遍抹灰凝结硬化后进行。 12.3.6保湿养护不宜少于7d。 12.3.7其他施工要求应满足GB50210的规定。

12.4.1施工前,基层地面应无粉尘、油渍及松散物质。

12.4.1施工前,基层地面应无粉尘、油渍及松散物质。 12.4.2 应根据地面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地面进行界面处理。 12.4.3其他施工要求应满足GB50209的规定。

12.5.1基面应牢固、干净,无明水,有裂缝及漏水部位的,应采用补强及堵漏措施。明显 及表面起砂部位应进行界面处理。

12.5.2应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12.5.3阴阳角应做成圆弧角,阴角直径应大于50mm,阳角直径应大于100mm。 12.5.4其他施工要求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JJF(沪) 59-2018 微纳米台阶高度(深度)标准样板校准规范.pdf12.6瓷砖粘结砂浆和瓷砖填缝砂浆

12.6.1根据基层材料性能,选择匹配的瓷砖粘结砂浆。 12.6.2粘贴小型瓷砖,宜使用薄涂法施工,施工时间不应大于晾置时间,瓷砖底部应 70%的接触面积。

根据基层材料性能,选择匹配的瓷砖粘结砂浆。 粘贴小型瓷砖,宜使用薄涂法施工,施工时间不应大于晾置时间,瓷砖底部应均匀粘贴不 妾触面积。 粘贴较大的瓷砖,宜使用厚涂法,对墙体有抗渗要求的,按规定作好防水处理,瓷砖底部压 贴不少干70%的接触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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