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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20-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pdf.pdf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受荷载 或出现压屈、局部失稳; 2)支护结构及土体整体滑动; 3)坑底土体隆起而丧失稳定; 4)对支挡式结构,坑底土体丧失嵌固能力而使支护结构推移或倾覆; 5)对锚拉式支挡结构或土钉墙,土体丧失对锚杆或土钉的锚固能力; 6)重力式水泥土墙整体倾覆或滑移; 7)重力式水泥土墙、支挡式结构因其持力土层丧失承载能力而破坏; 8)地下水渗流引起的土体渗透破坏。
1)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支护结构 位移; 2)因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渗流或施工因素而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 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土体变形; 3)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支护结构位移; 4)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地下水渗流。 支护结构、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沉降、地下水控制的计算和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
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波形钢腹板PC箱梁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 式要求:
Rd 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对临时性支护结构,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F一一作用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应按本规程第3.1.6条的规定采用; S一一作用标准组合的效应。 2)坑体滑动、坑底隆起、挡土构件嵌固段推移、锚杆与土钉拔动、支护结构倾覆与滑移 基坑土的渗透变形等稳定性计算和验算,均应符合下式要求:
一抗滑力、抗滑力矩、抗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的极限抗拔承载力等土的抗力 标准值; Sk一一滑动力、滑动力矩、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的拉力等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格六址宁人
式中:R一 一抗滑力、抗滑力矩、抗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的极限抗拔承载力等土的抗力 标准值; S一一滑动力、滑动力矩、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的拉力等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K一一稳定性安全系数。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由支护结构的位移、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的沉降等控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符 合下式要求:
式中:S一作用标准组合的效应(位移、沉降等)设计值; C一一支护结构的位移、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的沉降的限值。 3.1.6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Y:不应小于 1.25。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支护结构,其结构重要性系数(o)分别不应小于1.1 1.0、0.9。各类稳定性安全系数(K)应按本规程各章的规定取值。 3.1.7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与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的乘积(yoSa)可采用下列内力设计 值表示: 弯钜设计值M
式中:M一一按作用标准组合计算的弯矩值(kN.m); V一一按作用标准组合计算的剪力值(kN); N一一按作用标准组合计算的轴向拉力或轴向压力值(kN)。 3.1.8基坑支护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设定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控制值和基坑周边环境的沉降控 制值: 1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建筑物的沉降控制值 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中对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道路时,支护 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地面沉降控制值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相关
规范对其允许变形的规定; 2当支护结构构件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不应大于主 体结构设计对其变形的限值; 3当无本条第1款、第2款情况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应根据地区经验按工程的 具体条件确定。 3.1.9基坑支护应按实际的基坑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和施工荷载等条件进行设计。设 计中应提出明确的基坑周边荷载限值、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等基坑使用要求。 3.1.10基坑支护设计应满足下列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要求: 1基坑侧壁与主体地下结构的净空间和地下水控制应满足主体地下结构及防水的施工要 求; 2采用锚杆时,锚杆的锚头及腰梁不应妨碍地下结构外墙的施工; 3采用内支撑时,内支撑及腰梁的设置应便于地下结构及防水的施工。 3.1.11支护结构按平面结构分析时,应按基坑各部位的开挖深度、周边环境条件、地质条件 等因素划分设计计算剖面。对每一计算剖面,应按其最不利条件进行计算。对电梯井、集水坑 等特殊部位,宜单独划分计算剖面。 3.1.12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支护结构各构件施工顺序及相应的基坑开挖深度。基坑开挖各阶 段和支护结构使用阶段,均应符合本规程第3.1.4、第3.1.5条的规定。 3.1.13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冻胀、冻融对支护结构受力和基坑侧壁的影 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3.1.14土压力及水压力计算、土的各类稳定性验算时,土、水压力的分、合算方法及相应的 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地下水位以上的各类土,土压力计算、土的滑动稳定性验算时,对粘性土、粘质粉 土,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Ccu、Pe或直剪固结快剪强度指标 Ccq、Peq,对砂质粉土、砂土、碎石土,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采用有效应力强度指标c、 2对地下水位以下的粘性土、粘质粉土,可采用土压力、水压力合算方法,土压力计算、 土的滑动稳定性验算可采用总应力法;此时,对正常固结和超固结土,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采 用三轴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Ccu、Peu或直剪固结快剪强度指标Ccq、Peq,对欠固结土,宜 采用有效自重压力下预固结的三轴不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Cu、u; 3对地下水位以下的砂质粉土、砂土和碎石土,应采用土压力、水压力分算方法,土压 力计算、土的滑动稳定性验算应采用有效应力法;此时,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采用有效应力强 度指标c、',对砂质粉土,缺少有效应力强度指标时,也可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 标Ccu、eu或直剪固结快剪强度指标Ccq、Pq代替,对砂土和碎石土,有效应力强度指标可 根据标准贯入试验实测击数和水下休止角等物理力学指标取值;土压力、水压力采用分算方法 时,水压力可按静水压力计算;当地下水渗流时,宜按渗流理论计算水压力和土的竖向有效应 力;当存在多个含水层时,应分别计算各含水层的水压力; 4有可靠的地方经验时,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尚可根据室内、原位试验得到的其他物理力 学指标,按经验方法确定。 3.1.15支护结构设计时,对计算参数取值和计算分析结果,应根据工程经验分析判断其合理 性。
3.2勘察要求与环境调查
1勘探点范围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基坑外宜布置勘探点 其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1倍:当需要采用锚杆时,基坑外勘探点的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
的2倍;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勘察资料并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2勘探点应沿基坑边布置,其间距宜取15m~25m;当场地存在软弱土层、暗沟或岩溶等复杂地质条件时,应加密勘探点并查明其分布和工程特性;3基坑周边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基坑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时,勘探孔深度应穿过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4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进行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并提出各层土的物理性质指标和力学参数;对主要土层和厚度大于3m的素填土,应按本规程第3.1.14条的规定进行抗剪强度试验并提出相应的抗剪强度指标;5当有地下水时,应查明各含水层的埋深、厚度和分布,判断地下水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有承压水时,应分层测量其水头高度;6应对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地下水位的变化幅度进行分析;7当基坑需要降水时,宜采用抽水试验测定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与影响半径;勘察报告中应提出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8当建筑地基勘察资料不能满足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要求时,宜进行补充勘察。3.2.2基坑支护设计前,应查明下列基坑周边环境条件:1既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位置、基础形式和尺寸、埋深、使用年限、用途等;2各种既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类型、位置、尺寸、埋深、使用年限、用途等;对既有供水、污水、雨水等地下输水管线,尚应包括其使用状况及渗漏状况;3道路的类型、位置、宽度、道路行驶情况、最大车辆荷载等;4确定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的荷载;5雨季时的场地周围地表水汇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的渗入对地层土性影响的状况。3.3支护结构选型3.3.1支护结构选型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基坑深度;2土的性状及地下水条件;3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承受能力及支护结构一旦失效可能产生的后果;4主体地下结构及其基础形式、基坑平面尺寸及形状;5支护结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6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7经济指标、环保性能和施工工期。3.3.2支护结构应按表3.3.2选择其形式。表3.3.2各类支护结构的适用条件适用条件结构类型安全基坑深度、环境条件、土类和地下水条件等级支锚拉式结构适用于较深的基坑1排桩适用于可采用降水或截水惟幕挡支撑式结构一级、适用于较深的基坑的基坑式悬臂式结构二级、适用于较浅的基坑2地下连续墙宜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结三级当锚拉式、支撑式和悬臂式结构外墙,可同时用于截水双排桩构构不适用时,可考虑采用双排3锚杆不宜用在软土层和高水位的碎9
桩石土、砂土层中4当邻近基坑有建筑物地下室、地下构筑物等,锚杆的有效锚固长度不支护结构与主适用于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很足时,不应采用锚杆体结构结合的复杂的深基坑5当锚杆施工会造成基坑周边建(构)逆作法筑物的损害或违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等规定时,不应采用锚杆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非软土基坑,且基单一土钉墙坑深度不宜大于12m预应力锚杆复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非软土基坑,且基合土钉墙坑深度不宜大于15m;当基坑潜在滑动土二级、用于非软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用于面内有建筑物、重钉水泥土桩垂直三级淤泥质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不宜用要地下管线时,不墙复合土钉墙在高水位的碎石土、砂土、粉土层中宜采用土钉墙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基坑,用于非软土微型桩垂直复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用于淤泥质土基合土钉墙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二级、重力式水泥土墙适用于淤泥质土、淤泥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7m三级1施工场地应满足放坡条件放坡三级2可与上述支护结构形式结合注:1当基坑不同部位的周边环境条件、土层性状、基坑深度等不同时,可在不同部位分别采用不同的支护形式;2支护结构可采用上、下部以不同结构类型组合的形式。3.3.3不同支护形式的结合处,应考虑相邻支护结构的相互影响,其过渡段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3.3.4支护结构上部采用土钉墙或放坡、下部采用支挡式结构时,上部土钉墙或放坡应符合本规程对其支护结构形式的规定,支挡式结构应按整体结构考虑。3.3.5当坑底以下为软土时,可采用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等方法对坑底土体进行局部或整体加固。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加固体宜采用格栅或实体形式。3.3.6基坑开挖采用放坡或支护结构上部采用放坡时,应按本规程第5.1.1条的规定验算边坡的滑动稳定性,边坡的圆弧滑动稳定安全系数K不应小于1.2。放坡坡面应设置防护层。3.4水平荷载3.4.1计算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水平荷载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基坑内外土的自重(包括地下水);2基坑周边既有和在建的建(构)筑物荷载;3基坑周边施工材料和设备荷载;4基坑周边道路车辆荷载;5冻胀、温度变化等产生的作用。3.4.2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土压力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作用在支护结构外侧、内侧的主动土压力强度标准值、被动土压力强度标准值宜按下列公式计算(图3.4.2):10
1)对于地下水位以上或水土合算的土层
Kp.i =tan²(45°+)
式中: <0时,应取Pak=0; dak、pk——分别为支护结构外侧、内侧计算点的土中竖向应力标准值(kPa),按本规程 第3.4.5条的规定计算; Ka、Kp—一分别为第i层土的主动土压力系数、被动土压力系数; C、—第i层土的粘聚力(kPa)、内摩擦角(°);按本规程第3.1.14条的规定取值; Pp—一支护结构内侧,第i层土中计算点的被动土压力强度标准值(kPa)。 2)对于水土分算的土层
式中: ua、up一一分别为支护结构外侧、内侧计算点的水压力(kPa)GB/T 24507-2020 浸渍纸层压实木复合地板.pdf,按本规程第3.4.4条 的规定取值,
图3.4.2土压力计算
2在支护结构土压力的影响范围内,存在相邻建筑物地下墙体等稳定的刚性界面时,可 采用库仑土压力理论计算界面内有限滑动楔体产生的主动土压力,此时,同一土层的土压力可 采用沿深度线性分布形式; 3需要严格限制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时,支护结构外侧的土压力宜取静止土压力; 4有可靠经验时,可采用支护结构与土相互作用的方法计算土压力。 3.4.3对成层土,土压力计算时的各土层计算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土层厚度较均匀、层面坡度较平缓时,宜取邻近勘察孔的各土层厚度,或同一计算 剖面内各土层厚度的平均值: 2当同一计算剖面内各勘察孔的土层厚度分布不均时,应取最不利勘察孔的各土层厚度; 3对复杂地层且距勘探孔较远时,应通过综合分析土层变化趋势后确定土层的计算厚度; 4当相邻土层的土性接近,且对土压力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或有利时,可归并为同一计 算土层。 3.4.4对静止地下水,水压力(u、up)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3.4.2):
算土层。 3.4.4对静止地下水SY/T 6727-2020 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 液压盘式刹车.pdf,水压力(u、u)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3.4.2):
地下水,水压力(ua、up)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ua=ywhwa u,=ywh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