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1453—2023综合客运枢纽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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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1453—2023综合客运枢纽设计规范.pdf

6.2.3.1枢纽应与城市道路网系统有机衔接,其中,大城市、特大城市的一级、二级综合客运枢纽应设 置机动车专用道路,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等高等级道路连接,其他类型客运枢纽外围衔 接道路要求应符合GB/T51402一2021的规定。 6.2.3.2当航空枢纽远期日客流量大于20万人次,铁路枢纽远期日客流量大于30万人次时,宜采用 2个或2个以上方向的接驳设施与道路交通设施集散客流,且不同方向与枢纽之间衔接的道路不应重 复利用。 6.2.3.3枢纽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高效衔接,其中规划有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应引人城市轨道交 通,无规划轨道交通的城市应根据换乘公交客流预测结果合理确定接人的地面公交线路数量,其中二级 及以上枢纽应设置枢纽公交专线。 6.2.3.4枢纽对外交通组织应遵循公交优先、客货分流、到发分离的原则。 6.2.3.5枢纽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出人口应分别设置,其数量、宽度和位置应结合自身客流预测 结果、周边道路交通条件以及区域一体化开发建设统筹合理确定。 6.2.3.6枢纽主要人行出人口设置宜避开交通主干道并应保障行人过街安全,当过街人流量大于 5000人每小时、一个进口道或路段上双向车流量大于1200pcu/h时,应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6.2.3.7枢纽应合理确定街区大小及路网密度,其中位于城市中心商业区的枢纽核心区道路网密度 不宜小于10km/km。

6.3.1.1新建枢纽宜相对集中设置各类型交通方式的换乘区域,遵循换乘区域联通共享、设 用的原则.提供便捷高效的换乘路径

6.3.1.2各类型枢纽换乘设计符合以下要求

铁路主导型综合客运枢纽应紧凑布设轨道交通、公路客运、城市公交以及旅客换乘区域,具备 条件的枢纽宜将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功能置于同一建筑空间内。 b) 水运主导型综合客运枢纽应设置水运与公路客运、轨道交通等共享共用服务空间。 cC) 航空主导型综合客运枢纽宜设置换乘中心,同步规划设轨道交通、公路客运、机场专线等设 施,实现陆空运输无缝衔接。换乘区域与航站楼空间宜统一规划设计,实现一体化,提供便捷 无感换乘服务

驻华大使馆基坑工程施工方案6.3.1.3枢纽的换乘系统应包含

a)换乘广场、换乘大厅、换乘通道、上下客区、等候区等集散换乘区域: b)出人口、楼梯、垂直电梯、自动扶梯、坡道等交通设施; c)人工/自助票务区、检票区、安检区等客运设施; d)标识、行李寄存、卫生间、医疗室、问询、通信广播、商业等服务设施。 6.3.1.4换乘系统应统筹整合换乘路径及空间,并以各交通方式客流分担比例为依据确定换乘区域 规模。枢纽多种交通方式换乘系统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 6.3.1.5换乘系统信息资源应共享设置交通时刻表信息展示和查询引导客流快捷转换

6.3.1.5换乘系统信息资源应共享,设置交通时刻表、信息展示和查询.引导客流快捷转换

内主要换乘区域应与主导交通方式进、出站口或

6.3.2.2换乘广场、换乘大厅、换乘通道以及交通设施(出入口、楼梯、垂直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 坡道等)规模,应按超高峰设计换乘量进行测算。 注:超高峰设计换乘量为预测远期高峰小时换乘量或客流控制期的高峰小时换乘量乘以超高峰系数,超高峰系数根 据枢纽功能定位及客流特征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为1.1~1.4。 6.3.2.3换乘区域各部位最小净宽和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换乘区域各部位最小净宽和最小净高

注1:换乘通道的最小净高指换乘通道地饰面至吊顶或雨棚垂直高度,换乘厅的最小净高指换乘地饰面至吊顶 直高度,换乘通道的最小净宽指通道两侧围护饰面之间的垂直宽度。 注2:换乘通道内悬吊设施距地面垂直高度不小于2.2m。 注3:通往非机动车停车库及小汽车停车库的换乘楼梯宽度不小于1.1m。

6.3.2.4换乘通道净宽度应按高峰小时换乘量确定,当换乘通道兼做城市通廊时,应叠加旅客换乘量 之外的人流量。 6.3.2.5各交通方式间的最远换乘距离应符合下列表4规定,当换乘距离超过300m时,宜设置自动 步道、捷运系统或采用立体换乘形式

表4 各交通方式之间的最远换乘距离

0换乘区域的上下客区宜设置全天候设施,最

3.3.1枢纽内不同交通方式旅客的进、出口和换乘通道进、出口宜分散布置,两个换乘口部之间 乘距离不应小于15m。 B.3.2换乘区域内各种交通设施的最大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换乘区域各种交通设施的最大通行能力

注1:交通设施客流量中对外交通方式客流量占比超过50%时,最大通行能力乘以0.85的折减系数 注2:自动人行道上使用行李推车时最大通行能力乘以0.8的折减系数。 注3:对于倾斜角大于6°的自动步道,其额定速度限制在0.5m/s以内。

来源:GB/T51402—2021,表6.2.

6.3.3.3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a)当提升高度不小于4m时,应设上下行自动扶梯。在设置双向自动扶梯困难且提升高度不大 于6m时,可仅设上行自动扶梯。 b)当自动扶梯提升高度不大于13m时,自动扶梯应一次提升。当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大于13m 时,宜分段连续设置;各段自动扶梯工作点间距不得小于9.0m,且自动扶梯速度、宽度及水平 梯级踏板数均应相同。 c)自动扶梯的维修空间应满足设备故障、维修等作业时的运营要求。 d)自动扶梯宽度应满足两股人流通行。扶梯的梯级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4m。自动扶梯 倾角不应大于30°,额定速度不宜大于0.75m/s。当速度大于0.65m/s时,在其端部应有不 小于1.6m的水平移动距离作为导向行程段。 e)应采用公共交通型重载扶梯。 6.3.3.4电梯应考虑轮椅旅客、携带行李(大件行李)旅客、携带婴儿车旅客使用需求,并符合下列 规定: a)电梯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 b)电梯额定速度不应小于0.63m/s,宜采用1m/s。 c)电梯开门宽度不应小于1m(1000kg梯)或1.1m(1600kg梯),且宜采用双扇中分门。 d)无障碍电梯轿厢的深度不应小于1.6m,宽度不应小于1.4m。电梯门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 于0.9m。轿厢内除开门一侧以外应设扶手,扶手高度为850mm~900mm。 6.3.3.5自动步道宽度应满足两股人流通行且宽度不应小于1m。二级及以上枢纽自动步道宽度不 宜小于1.5m。自动步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4m。 6.3.3.6当采用坡道换乘时,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20,且水平连续长度不宜超过24m。

6.3.4.2换乘区域内卫生间设计符合下列规

3.4.2换乘区域内卫生间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a) 卫生间宜分散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m; b) 卫生间主人口不宜设门,宜采用通道式布局便于旅客通行,并保持私密性; c) 卫生间主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8m; d) 卫生间宜结合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整体布置; e) 无障碍卫生间位置宜靠近公共卫生间人口,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²; f) 换乘空间内卫生间洁具数量宜按照公式(1)和公式(2)确定。

式中: M一男士卫生间洁具数量,单位为个; F一女士卫生间洁具数量,单位为个; P 一 典型高峰小时换乘量,单位为个每小时; G一男性旅客占全体旅客比例,通过调研确定,单位为百分比(%); G一—女性旅客占全体旅客比例,通过调研确定,单位为百分比(%); T一旅客使用卫生间的比率,通过调研确定,单位为百分比(%)。 3.4.3换乘区域内母婴室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面积每超过5000㎡²,或日客流量每超过1万人次的枢纽,应设置至少1个使用面积不少 于10m的独立母婴室; b)母婴室位置宜与卫生间靠近,出人口宜独立设置,不应与无障碍卫生间合用; c)母婴室内应通风、安静、清洁、温馨; d)母婴室宜满足清洗、打理、哺乳等功能的需求,哺乳区和其他区域之间宜设置分隔措施; e)母婴室洗手盆应提供热水,并安装水温控制系统。 3.4.4换乘区域内可使用自助售票、自助信息查询、自助值机、自助行李托运、自助通关设备设施,

式中: M一男士卫生间洁具数量,单位为个; F一女士卫生间洁具数量,单位为个; 典型高峰小时换乘量,单位为个每小时; G——男性旅客占全体旅客比例,通过调研确定,单位为百分比(%); G——女性旅客占全体旅客比例,通过调研确定,单位为百分比(%); T-旅客使用卫生间的比率,通过调研确定,单位为百分比(%)。

6.3.4.3换乘区域内母婴室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6.3.4.3换乘区域内母婴室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面积每超过5000㎡,或日客流量每超过1万人次的枢纽,应设置至少1个使用面积不少 于10㎡²的独立母婴室; b)母婴室位置宜与卫生间靠近,出人口宜独立设置,不应与无障碍卫生间合用; c)母婴室内应通风、安静、清洁、温馨; d)母婴室宜满足清洗、打理、哺乳等功能的需求,哺乳区和其他区域之间宜设置分隔措施; e)母婴室洗手盆应提供热水,并安装水温控制系统。 6.3.4.4换乘区域内可使用自助售票、自助信息查询、自助值机、自助行李托运、自助通关设备设施 6.3.4.5应根据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接驳口,合理规划手推车进出流程及回收通道,并在接驳口附近 留出适当的手推车领取和回收场地

6.4城市复合功能一体化

6.4.1.1枢纽应系统考虑城市功能、空间形态、产业分布、交通需求等因素,宜采用TOD模式高效联系 枢纽与各类城市功能空间。 6.4.1.2应充分利用枢纽及核心区空间,缩减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接口距离,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6.4.1.3应充分研究枢纽类型与级别、枢纽区域区位优势与承载能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区域及周边产业现状及规划、区域开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各业态开发规模。 6.4.1.4应结合枢纽主导交通运输方式及区位情况来确定枢纽区域城市功能类型与分布。 6.4.1.5枢纽配套服务设施规模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诱增客流的影响。 6.4.1.6枢纽区域城市功能规划应根据预测的客流增长趋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等合理确定开发建 设时序,明确近期、远期的开发功能与规模,并为远期开发预留空间与接口,整体设计,分步实施。

JT/T14532023

空间,应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枢纽承担城市内部交通转换功能时,应在上述基础上额外增 加城市内部交通转换用地 6.4.2.2枢纽交通服务辅助类设施应在衔接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区域设置专用电子信息牌以及动静 态标识系统相结合的换乘引导标识,实现全覆盖、无盲点、不间断、明晰化的内外标识系统。 6.4.2.3不同类型的枢纽的城市功能设计配置见表6

钢筋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6城市功能一体化设计配置

注1:·表示应布设;表示宜布设;O表示可适量布设;一表示不宜布设。 注2:表中主要城市功能是指在枢纽区域中占有主要地位、开发规模占比在10%以上的城市功能类型,不包括 发规模占比小于10%的城市功能类型。 注3:城市公共服务类功能强调公益属性,一般可选择城市公园、文旅、医疗、康养、会展、教育等业态;商业类功 可选择商业零售、餐饮、宾馆等业态;商务金融类功能可选择企业研发办公等业态;娱乐康体类功能可选 电影院、游乐场、体育馆等业态;居住类功能一般选择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业态。

●表示应布设;表示宜布设;O表示可适量布设;一表示不宜布设。 表中主要城市功能是指在枢纽区域中占有主要地位、开发规模占比在10%以上的城市功能类型,不包括开 发规模占比小于10%的城市功能类型。 城市公共服务类功能强调公益属性,一般可选择城市公园、文旅、医疗、康养、会展、教育等业态;商业类功能 可选择商业零售、餐饮、宾馆等业态;商务金融类功能可选择企业研发办公等业态;娱乐康体类功能可选择 电影院、游乐场、体育馆等业态:居住类功能一般选择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业态

6.5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

6.5.1枢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 规划的相关要求。 6.5.2枢纽宜通过立体步行系统、出人口、通道等与周边城市建立快速立体的集散系统,并设置明显 的寻路指示标识。 一 6.5.3开发建设需通过评估与预测确定地下空间利用范围、规模、功能等要素,合理布置,并制定分期 建设规划,具体要求如下: a)枢纽先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时,宜预留地上地下接口或通道,与城市公共空间形成整体。 b)当枢纽核心区内城市公共功能空间先于枢纽建设时,宜采用多方位连接通道,在原有城市公 共功能空间的架构下与新建枢纽空间形成体系。 c)连接通道应合理考虑当地气候条件,配置贯通性风雨遮蔽设施,并明确通道开放时限及管理 维护权责

6.5.4枢纽地下空间宜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通,其综合防灾应纳入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6.5.5地下空间开发应与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相协调,应符合GB/T51345的全部要求。 6.5.6地下空间应通过垂直交通、安全通道、下沉式广场等方式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下穿京石客运专线输水管道保护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地上空间及地面环境形成整体

6.6与城市生态环境的一体化

6.6.1以枢纽为核心,围绕枢纽打造富有活力、低碳、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并与城市的绿色生态系 统形成整体。 6.6.2宜引入慢行系统,对枢纽及周边城市功能区域进行串联,衔接城市景观带及城市公园。 6.6.3枢纽应充分保护和修复原场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场地内原有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城市生态系统 相连通。对场地改造后,应采取生态恢复或生态补偿措施。 6.6.4枢纽场地应充分采用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渗水蓄水措施,消纳自身径流雨水。 6.6.5枢纽的建设应为新能源汽车预留充足的停车空间,并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 安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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