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工作规范DZT0401-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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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工作规范DZT0401-2022.p*f

充分收集利用矿山有关资料,按有关规范规程要求,根据需要开展矿山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 量、地面摄影测量、探矿工程测量及建井测量、矿井联系测量、露天采场测量等,以正确指导生产,监督资 源合理开采,对矿山进行科学管理

1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斯一克吕格投影,测图比例尺大于或等于

1:10000时统一采用3分带。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7.2.2矿山控制测量应充分利用矿区内及附近已有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控制点、小三角点、导线点等高 等级已知点成果。当首级控制点密度不足时万科台湖公园里项目017地块总承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近400页),可加密一、二级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控制点或导线点。通视 条件差的地区,可布设独立导线网作为矿区基本控制网。 7.2.3矿区基本控制测量、坐标系统改变、矿井联系测量、重要贯通测量、岩层移动观测等重大测量项 目,应编制技术设计与技术总结报告。 7.2.4测量成果的精度评定以中误差为标准,当与观测误差的观测值本身大小有关时,应同时用相对误 差来评定观测结果的质量。测量工作及测量成果精度按GB/T18341执行。 7.2.5在测量实践中,应经常对实测成果进行各项精度评定和分析,以求得各种测绘误差的基本参数。 7.2.6矿区基本测绘、矿山境界测量、矿区地面工程测量、矿井工程测量、岩层移动观测等的相关技术要 求,参照GB/T18341执行。有单矿种测量规范的,执行单矿种测量规范

7.3.1建立矿区基本控制网及满足井下(或露天)生产所需的测量控制系统。 7.3.2填绘反映矿山生产现状的各种采掘(剥)工程图和专用图。 7.3.3测绘矿区地形图及矿界。 7.3.4开展巷道、地下采场、露天台阶等地上及地下全部探采工程的施工、竣工测量,对采掘(剥)工程量 和质量进行验收。 7.3.5应对正常生产矿山采空区范围、积水深度、积水面积、积水量进行实测,为阶段性核实提供资料。 7.3.6对于老空区,具备条件的应对采空范围及积水情况进行测量;不具备条件的应在有关成果报告中 说明。倡导使用经济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对采空区进行探测。 7.3.7开展岩层移动、地压、边坡滑动及重要建(构)筑物变形等的观测研究。 7.3.8应对地面重要工程定期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采掘(剥)生产地质工作

8.1.1全程参与坑道掘进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8.1.2坑道施工前,应编写坑道掘进地质说明书。 8.1.3坑道掘进过程中,应及时开展现场编录,修正有关资料指导施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 见或建议;对掘进副产矿石进行管理和控制;调查研究影响生产、安全、矿区生态环境的地质因素(如断 层、破碎带、含水层等),及时与采矿、安全管理、环保部门制定技术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促进持续安全 生产。 8.1.4当开采技术条件与原设计有差异时,如工程地质条件或水文地质条件变复杂或发现氧化、风化矿 段等,应及时与采矿部门沟通,采取调整采场结构参数、改变采矿方法、加大回采强度等技术措施,在保障 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高开采回采率。

8.2露天采剥生产地质工作

2.1深入研究开采平台的矿体地质特征,为岩(矿)石分爆、分铲、分装、分运,保证回采矿石的 坡管理等提供可靠资料 2.2加强表土管理和废弃矿渣处理。

8.2.3 随着采剥工程的推进,应及时进行编录、采样和圈定矿体 8.2.4随着开采深度增加,应加强对边坡稳定性的监测和研究。

8.3.1采矿工作面回采前,应编制回采地质说明书,指导采掘(剥)工作。开采过程中应及时收集和编录 现场资料,如出现矿体形态、产状变化,以及夹石、断层、破碎带、岩脉等影响开采的地质问题,应及时收集 并修正有关资料,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8.3.2分矿石类型、品级开采的,以及按矿石、废石(围岩、夹石)分采的采场,应加强分区、分段爆破和分 别装运出矿的指导,保证矿石质量,减少矿石损失。 8.3.3指导切割拉底巷道(层)施工,尽可能使其与矿体边界吻合。拉底巷道宽度不足时应扩帮。 8.3.4检查矿房两帮。对可进人的采场,每次爆破后应检查顶、底是否还有残留矿石。如有,下次回采 时应回采到矿体顶、底边界,以减少矿石未采下损失,并在掌子面圈定矿体顶、底边界线,使回采爆破边界 与矿体边界尽可能吻合。 8.3.5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的采场,应正确布置切割井及炮孔,避免无效进尺及矿石不合理的贫化。 8.3.6充填采矿法采场,在充填前应保证采下矿石出净,避免矿石和充填料相互混人。

9.1.1采样方法应根据采样目的,矿体(层)规模、厚度,矿石结构和构造,有用矿物粒度大小等因素确定。 9.1.2采样时应考虑矿石的不同工业类型、自然类型、工业品级和不同的围岩,保证样品的代表性,不应 避贫就富或避富就贫选择性采样。所采样品应能代表矿山近期开采的矿石性质。 9.1.3对于空气反循环钻样及露天矿的炮孔岩粉样,主要作为矿山生产监测与排产的依据,一般不作为 资源量估算的依据。在能证明样品分析结果可靠、能够达到探矿目的时,可参与资源量估算。 9.1.4在采样前应编制采样设计,采样时应填写采样卡片,样品送加工化验时要填写送样单。 9.1.5应根据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研究需要,加强矿石或岩石的物理和机械性质研究,采取矿石体积质 量、湿度、孔隙度、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抗剪强度、松散系数、硬度及块度等方面的测试样品。 9.1.6应根据矿山优化矿石加工选冶工艺流程的需要,采取具有代表性的试验研究样品。样品质量应 满足相应试验研究程度的要求。

9.2.1大、中型露天采场在开采台阶上利用炮孔采取岩粉作为生产监测的依据。采样孔的间距取决于 矿石与废石的接触情况、矿化均匀程度及炮孔间距。地质情况复杂时每个孔均应全孔采样,地质条件简 单时可隔孔采样。 9.2.2中、小型露天采场利用凿岩机打眼时,应采取凿岩矿粉作为试样,在采样线上连续采样。 9.2.3中、小型矿山可采用台阶刻槽法或拣块法采样。 9.2.4采取工作面爆堆样,每爆破一次,布置采样网格线采取拣块样,并按线将各采样点的拣块样合并 为一个样品

9.3.1采用充填法、全面法等采矿方法时,在采场工作面上可用刻槽、刻线、网格等方法进行采样

DZ/T0401—2022

9.3.2采用中深孔或深孔回采方法时,利用凿岩孔采岩粉样 9.3.3采用分层(段)崩落采矿方法时,在分层或分段开凿时穿脉或进路巷道内可用刻槽法、刻线法全厚 连续采样

9.4.1爆堆矿石采样。在爆破后的矿石堆上采用方格抹块法采样。 9.4.2矿车采样。坑内矿车及外运火车均可采用方格抹块法采样。 9.4.3放矿漏斗采样。当漏斗放矿至一定车数或一定时间后,在放矿漏斗处采样一次,按规定车数或时 间内所采样品合并为一个样品

9.5其他探矿工程采样

槽探、浅井、坑道、钻孔岩芯等地质采样同地质勘查阶段的采样要求

9.6.1副样应至少保管到所采样品代表的矿块开采完毕。 9.6.2样品的送检、制备、分析测试等相关要求,参照GB/T33444及DZ/T0130执行。 9.6.3矿山实验室分析测试采样质量符合要求,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内检、外检且合格的,分析测试结果 可以参与资源量估算

保证采区矿石达到出矿的质量标准,实现矿石质量均衡、稳定,及时掌握采场矿石质量动态变 尽量避免或降低矿石的贫化与损失,提高采出矿石的品位,有效利用资源,保障矿山经济效益

根据矿石加工选冶技术、工艺流程对人选(加工)矿石的质量要求,对可能达不到矿石质量标准的,应 利用计划开采矿块的相关资料,编制矿石质量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技术或管理措施,以保证所采矿石能 够合理配矿,达到矿石加工选冶要求

矿石质量计划编制步骤如下: a) 2 在查明矿床地质、查定矿石质量分布情况的基础上编制,重点说明采掘(剥)信息和各矿块的采 出矿石量计划; b) 1 按开采部位,必要时结合矿石类型预计矿石平均品位; C) 在编制开采设计和采掘(剥)作业计划时编制配矿计划,按照矿石质量均衡的要求,提出具体的 配矿措施; *) 编制文字说明与相关图表。

10.3采矿中的矿石质量管理

10.3.1对于具备分穿、分爆条件的矿、岩分布区及不同矿石类型接触的地段,不应混爆。 10.3.2根据地质条件确定矿、岩的分爆顺序,防止人为造成矿、岩混杂增加废石混人,保证出矿品位,减 少不合理的矿石损失。 10.3.3采用崩落法采矿时,应按照中深孔设计的方位、角度和深度要求进行施工。 10.3.4应按开采设计和采掘(剥)作业计划,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采矿、出矿顺序。 10.3.5制定合理的出矿比例,确保矿石质量。 10.3.6控制出矿截止品位。 10.3.7做好矿石日常质量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采场、出矿点或配矿比例,监督矿石质量计划 执行,保证矿石质量达标。

10.4.1矿石质量均衡方法

10.4.2配矿步骤与要求

矿石质量均衡的配矿步骤与要求具体如下。 a)配矿工作贯穿于矿石开采设计到矿石采出的全过程,可通过一次或多次对不同质量的矿石搭 配,达到矿石质量要求。 b) 在掌握矿石质量分布特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合理安排各计划中段(台阶)、地段(爆区)矿石 的采矿方向、出矿顺序及产量比例,以利于矿石质量均衡。 c)爆破时配矿主要是合理安排各品级矿石的爆破范围、数量和顺序。 *)出矿时配矿主要是根据各采场或掌子面矿石质量特点,安排出矿顺序和出矿量,对矿车进行编 组,达到配矿目的。 e)入仓或栈桥翻板时配矿主要是将不同品位的矿车对翻,或利用移动式卸矿车往复移动;也可使 用带式输送机运入贮矿仓,尽量使矿石逐层分布均匀。 f) 1 商品矿石装车时配矿,也应使矿石质量均衡。

10.5.1单车应按照装载标准装运,达到按量配矿的质量均衡要求。 10.5.2运输车辆在改变运装种类时,应彻底清理车底。 10.5.3同一车组不应混运矿石与围岩、废石,以及不同类型、品级(品种)的矿石。 10.5.4不同类型、品级(品种)的矿石,应按规定的配矿比分别装车编组,按组、按批计量、质检,具备允 许质量正负偏差配矿条件的车组,按指定地点卸矿。不应混翻或将废石(废品)翻入矿槽。 10.5.5采场公路路渣应按矿、岩地段分别使用垫料,避免增大采场贫化。 10.5.6需要按不同品级(品种)矿石分别贮存的矿石,应分别运至相应的贮存场地。

DZ/T0401—202

采下(落矿)损失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开采过程中由于矿、岩分穿、分爆措施不当,致使矿石混入废石中而被舍弃造成的损失; b) 1 在开采时,矿体中的脉岩、夹石及近矿围岩大量混入矿石中,导致矿石的混岩率超标,矿石不能 利用而被舍弃造成的损失; C 因爆破参数不合理,使爆下的矿石块度过大,又无法对其二次爆破而被留在采场造成的损失,以 及部分矿石在采场中不能放出被利用,或运输、贮矿、倒运中人为因素致使部分矿石被舍弃而造 成的损失; *D 采掘工程掘进产生的副产矿石因质量不合格

11.1.1.2未采下损失(残留损失

未采下损失(残留损失)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按设计规定应回采的矿石,因管理不当而未能采下的损失; b) 1 回采结束后残留的矿石,以及因不能回采而永久留在地下的矿柱损失; C) 1 顶、底柱回采造成的矿石损失,以及因采矿条件所致不能完全回采造成的损失。

设计损失是非开采损失的主体,是指矿山设计中根据国家技术政策规定,允许丢失在地下的资源量 包括: a) 断层、防水、矿井(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保安矿柱; b)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矿柱; c)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能开采的保护矿柱

其他原因造成的非开采损失包括: a)在开采过程中因矿体形态突变不能完全回采的损失; b)有 在开采过程中,因开采时序不合理,先采下部矿体致使上覆矿体不能开采造成的损失: C) 因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小矿体无经济开采价值造成的损失; *)因自然灾害、开采技术条件突变的影响等导致不能回采的损失。

矿石贫化包括: a) 根据采矿设计要求凿岩爆破时,围岩、夹石与矿石一并崩落所造成的一次贫化:

b2 在放矿过程中呈贡“龙一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BIM施工技术方案,因顶、底板不稳固塌落围岩混入矿石或在充填法采矿出矿时充填料混入矿石中 造成的二次贫化

11.3损失率与贫化率的计算

计算范围包括从采场开采至回采结束,将矿石运出坑口的整个采矿、出矿过程。 采用间接法计算损失率、贫化率的多金属矿山,一般按一种主要矿产的指标计算 各种采矿方法可仅计算总的损失率和贫化率。

露天开采矿山一般以一个台阶或采场为计算单元 地下开采矿山一般以中段或采场为计算单元

矿石损失率、贫化率计算方法参见附录E。对于矿体与围岩界线清晰的致密块状矿石,当围岩、夹石 基本不含有用组分,而矿石也基本不会损失时,可用废石混人率代替贫化率

11.3.5.1取全取准原始数据,重视采样、计量工作,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11.3.5.2矿石品位和资源储量应以采场最终圈定的为准。 11.3.5.3采用直接法计算的采场,应以实测资料、地质采样和编录为依据,计算采下矿石量、废石量、损 夫量及品位。 11.3.5.4采用间接法计算的采场,应以采矿、出矿采样(电耙道分斗采样、矿车采样)和计量(直接计量 或矿车计量),计算出矿品位和出矿量

凤光线平交路口扩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1.4矿石损失与贫化的监督管理

11.4.1设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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