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T/CCSAS 019-2022 加氢站、油气氢合建站安全规范.pdf5.4.12加氢站内压缩机和加氢机应在现场及控制室均设置停车按钮, 5.4.13储氢容器、储氢井的出口管道上宜设置过流防止阀或采取其他防过流措施。 5.4.14站内固定储氢容器、储氢井、氢气压缩机与加氢区、加油站工艺设备区、加气站工艺设备区、站 房、辅助设施之间,应设置厚度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实体防护墙或厚度不小于6mm的防护钢 板,其高度应高于储氢容器顶部和氢气压缩机顶部0.5m及以上,且不应低于2.2m;宽度不应小于储氢 容器、储氢井、氢气压缩机长度或宽度方向两侧各延伸1m。 5.4.15氢气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的卸气端与站内其他设施、设备(卸气柱除外)和临近的站外建 筑物之间,应设厚度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实体防护墙,其高度应高于氢气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 装箱的高度1.0m及以上,长度不应小于车宽两端各加1.0m及以上。 5.4.16加氢站临近行车道的地上氢气设备(设置有防护墙的储氢容器、储氢井除外)应设防撞柱(栏)。 5.4.17设置有储氢容器、储氢井、氢气压缩机的区域应设实体墙或栅栏与公众可进入区域隔离。实体 墙或栅栏与加氢站其他设施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应小于0.8m。应使用非可燃材料制作实体墙或栅 栏,高度不应小于2m。 5.4.18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或跨越站房等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与管沟、电缆沟和排水沟相交 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加氢站、油气氢合建站应为固定储氢容器和长管拖车设置冷却水喷淋系统,其设置除应符合 B5015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L/(m²·s),供水范围应为着火储氢容器(包括长管拖车)和相 邻储氢容器全部表面积,当着火的储氢容器与相邻储氢容器之间设置有防护墙,着火储氢容器 的相邻储氢容器火灾时可不冷却。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5min,喷头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 0.1MPa;喷水管和喷头应设置在储氢瓶组或储氢罐上方,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m。 b)当依托的市政消防给水管网或邻近企业的给水管网不能满足供水要求时,站内应设置水罐储 存冷却水,储水罐应采用水泵或压缩氮气系统为供水动力设备,并应与储氢区的火灾报警系统 联锁启动。 c)站内不设置储水罐时,由市政消防给水管网或邻近企业给水管网接出的冷却水管道应设置自 动控制阀,该阀应与储氢区的火灾报警系统联锁开启。 5.2加氢站、油气氢合建站中,氢气设施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2台加氢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氢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b)氢气压缩机间(箱)应按建筑面积每50m²配置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c)油气氢合建站中加油和加气部分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GB50156的有关规定; d)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有关规定。
5.6.1.1站内控制和通信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电池持续时间不应少于60min。 5.6.1.2加氢站、油气氢合建站的控制室、配电室、罩棚、营业室、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应急照明中国银行运城分行办公楼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照明时 间不应少于90min,配线电缆或导线应采用耐火型。 5.6.1.3加氢站、油气氢合建站的电力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 管保护。
5.6.1.4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内应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氢气、油品、LNG和 CNG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5.6.1.5加氢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GB50516的有关规定。 5.6.1.6油气氢合建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GB50156的有关规定。 5.6.1.7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GB50058的有关规定。户外 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5.6.2防雷、防静电
5.6.2.1加氢站、油气氢合建站应按GB50057、GB50156、GB505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 设施。 5.6.2.2储氢容器应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氢气的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停放场地 卸车点车辆停放场地,应设两处临时用固定防雷接地装置。 5.6.2.3应对所有可燃介质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采取防静电措施,以消除或减少静电积累的可能性。 5.6.2.4加氢站、油气氢合建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 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0。 5.6.2.5在加氢机、卸气柱邻近处、取样口附近和储氢区出人口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器
5.7.1独立加氢站、油气氢合建站中的加氢站应设置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气体和有 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成套设备控制系统等,用于完成工艺过程的基本过程控制、监测和管理,并完成安 全保护等功能, 5.7.2过程控制系统(BPCS)可采用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或分散控制系统(DCS)。过程 控制系统应实时采集和记录各主要工艺设备的运行状态及参数,根据各项工艺参数自动控制设备安全 运行;实现站场集中监视控制,报警信号及其处理结果都应记人系统数据库中。过程控制系统应设置与 其他控制系统的通信接口,与其他控制系统进行数据通信。 5.7.3安全仪表系统(SIS)的设计应符合GB/T50770的有关规定。安全仪表系统应能实现紧急停车 和关闭紧急切断阀的保护功能。安全仪表系统应独立设置,并通过冗余的通信接口与过程控制系统进 行数据通信。 5.7.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的设计应符合GB/T50493的有关规定。GDS应完 成加氢站内氢气的浓度指示、报警等功能。GDS应独立设置,并通过余的通信接口与过程控制系统 进行数据通信。 5.7.5成套设备(如压缩机、加氢机、冷却设备、固定式氢气储气设施等)可自带控制系统,成套设备控 制系统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成套设备自带的PLC应完成各种设备的工艺过程的数据采集、 控制、显示、报警等监控功能,同时应具有参数查询、历史记录查询等功能,在紧急情况下切断设备电源 或关键阀门。系统应具有专门编制的控制和管理软件,具有远传接口。成套设备自带的PLC应与 BPCS进行通信,将控制、检测、报警、联锁信号通信到BPCS中。 5.7.6加氢站、油气氢合建站的现场仪表选型应符合SH/T3005的相关规定。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现场 仪表应符合GB/T3836.1的相关规定。户外安装的现场仪表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非露天安装的 现场仪表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户外安装的现场仪表的防雷设施应符合SH/T3164的相关 规定。
a)布置有氢气压缩机的房间或箱柜顶部应设置氢气检测器。当空气中氢气含量(体积)达到 0.4%时应报警,达到1%时,应能联锁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达到1.6%时应启动紧急切断联 锁动作。 b)在高压工艺介质泄漏时产生的噪声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声压级的场所,可选用噪声型 氢气检测器,并在控制室的GDS系统内报警。例如,储氢容器(并)与管道的接口处上方、钢带 错绕或多层包扎式储氢容器上方等位置。 5.7.9压力表应带泄压装置外壳,外壳结构应带坚固前外壳和泄压后壳并应符合ASMEB40.1图4(b) 的要求,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a)布置有氢气压缩机的房间或箱柜顶部应设置氢气检测器。当空气中氢气含量(体积)达到 0.4%时应报警,达到1%时,应能联锁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达到1.6%时应启动紧急切断联 锁动作。 b)在高压工艺介质泄漏时产生的噪声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声压级的场所,可选用噪声型 氢气检测器,并在控制室的GDS系统内报警。例如,储氢容器(井)与管道的接口处上方、钢带 错绕或多层包扎式储氢容器上方等位置。 5.7.9压力表应带泄压装置外壳,外壳结构应带坚固前外壳和泄压后壳并应符合ASMEB40.1图4(b) 的要求,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5.7.10加氢站、油气氢合建站内的仪表管道、电缆的设计、敷设等应符合SH/T3019的相关规定及以 下规定。 a)仪表电缆应与动力电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最小净距离应符合SH/T3019的相关规定。 b)在站内较为分散的电缆宜穿在金属管内保护;较为集中的电缆电线宜敷设在电缆槽内。 c)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应充沙填实。 d)仪表电缆不得与氢气、油品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e)仪表电缆沟应避免与地下管道、动力电缆沟交叉。当仪表电缆沟与动力电缆沟交叉时应成直 角跨越,在交叉部分的仪表电缆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f)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5.7.11加氢站、油气氢合建站内宜设置专用的控制室,用于放置控制系统设备,例如控制系统机柜、控 制系统操作站。由于紧急切断按钮设置在控制室的控制系统机柜或操作站内,因此控制室应限制非操 作人员的进人,防止因误按按钮等误操作使得全站紧急停机。 5.7.12加氢站、油气氢合建站宜设置将关键工艺参数上传的通信接口
制室及配电室等场所应设置摄像机。储氢区、储氢容器管路接口端、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卸载区和 氢气加压区宜设置热成像型摄像机。在控制室和营业室内设置监视器, .8.2加氢站宜设置防入侵系统。在围墙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报警控制器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8.3加氢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控制室、机柜间、配电间、营业室应设置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器。 b)储氢区、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卸载区和氢气增压区设置的火灾报警探测器,其火灾场景的 覆盖率不应小于设备投影面积的100%。氢气压缩机布置在房间或箱柜内时,火灾报警探测 器应设在房间或箱柜内。 c)在有氢气火灾风险的场所,火焰探测器应选择具有探测氢气火焰类型的防爆探测器。 d)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内。 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有关规定。 .8.4加氢站宜设置智能化视频检测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氢气卸车流程智能检测内容包括车辆到位、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放置三角木、连接静电装置、连 接氢气软管等;
日a) 氢气卸车流程智能检测内容包括车辆到位、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放置三角木、连接静电装置 接氢气软管等; b) 储氢区、增加压区智能检测内容包括打手机检测、穿戴合规检测、无关人员人侵检测等:
5.9.1布置有氢气压缩机的房间或箱柜,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强制通风设备。房间或箱柜的 顶部应设置自然通风口,不应有积聚氢气的结构。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设备的设置应符合GB/T 34584的有关规定 5.9.2布置有氢气压缩机的建筑物或箱柜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按GB50016的有关规定采取泄压 措施,宜采用轻质屋(箱)顶作为泄压结构
a) 罩棚应为单层开式建筑,立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罩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罩棚 顶采用钢网架结构时,钢网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b) 设置于加氢机上方的罩棚内表面应平整,宜采用V或U字形顶棚形式,坡向外侧上部空间应 保持通风良好,顶棚内表面应平整,且避免死角,不得有集聚氢气的结构
采购、施工及验收安全要求
6.1.1储氢容器采购技术要求
6.1.1.1储氢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6.1.1.2储氢容器应满足未爆先漏的要求,设计文件中应包括判定容器满足未爆先漏的计算书和说明, 6.1.1.3储氢容器应进行疲劳评定,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储氢容器压力波动范围及允许的压力波动次 数某大桥改建抢修工程斜拉桥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疲劳评定报告应作为峻工文件的必要内容提交容器使用单位。 6.1.1.4储氢容器制造单位应向容器使用单位提供使用手册,内容应包括储氢容器操作和设计工况,介 质特性,安装、操作、维修及改造过程中的风险及预防措施,建议的定期检验周期、检验项目、方法和评定 准则等
6.1.2.1压缩机的气缸应为无油润滑,其设计应符合GB50156的有关规定。 6.1.2.2压缩机配套电气和仪表的防爆要求应符合GB50058的相关规定。压缩机优先采用电动机直 连驱动。 6.1.2.3距离压缩机1.0m处的噪声等级应符合GBZ2.2的相关规定。若设置了隔声罩,罩内防爆区 域需按1区考虑,同时配置必要的氢气检测和排气设施。排气风扇应是无火花设计。 6.1.2.4压缩机宜由加氢站统一设置的冷水机组提供冷却水。否则,压缩机组应配置闭式冷却水系统。 6.1.2.5氢气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5.3.1.1的规定。 6.1.2.6压缩机撬装箱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具备防止氢气积聚的自然通风条件:
b)应设置氢气浓度报警、火灾报警、事故排风及其联锁装置等安全设施; c)应按GB50016的有关规定采取泄压措施,宜采用轻质屋(箱)顶作为泄压结构, 6.1.2.7压缩机制造单位应提供《压缩机安装、操作和维修手册》
6.1.3.1卸气柱应符合5.3.1.1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3.2卸气柱制造单位应提供《卸气柱安装、操作和维修手册》 6.1.3.3加氢机应符合5.3.4.2、5.3.4.3和GB/T31138的规定, 6.1.3.4加氢机制造单位应提供《加氢机安装、操作和维修手册》。
地脚螺栓预埋施工方案6.1.4高压氢气管道及其组成件的技术要求
6.2.1.1施工作业应有经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并对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2.1.2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有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的书面文件或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 更书面文件。 6.2.1.3氢气管道的螺纹密封接头,螺纹连接处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 6.2.14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按GB/T50484的有关规定执行
6.2.1.5独立的加氢站工程施工应符合GB50516的有关规定,油气氢合建站工程施工应符合 GB50156的规定。 6.2.1.6加氢站、油气氢合建站项目应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申报质量监督,施工及验 收全过程应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取得工程质量监督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