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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 - 2017.pdf存放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用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 具、容器的场所
包括食品库房和非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包括主食库、副食库 等;非食品库房包括杂品库等。
专门用于垂直运输原料、主副食成品的厢式电梯,又称传菜 电梯、餐梯。
屋面防水保温工程施工方案3.0.1饮食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以及食品安 环境保护和消防等管理部门的要求
3.0.2饮食建筑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 全管理部门对粉尘、有害气体、有害液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 散性污染源距离要求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 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0.4饮食建筑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气味、噪声及废
物对邻近建筑物或环境造成污染,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 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的相关规定
4.1.1饮食建筑的功能空间可划分为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公
4.1.1饮食建筑的功能空间可划分为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公 共区域和辅助区域等四个区域。区域的划分及各类用房的组成宣 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饮食建筑的区域划分及各类用房组成
注:1厨房专间、冷食制作间、餐用具洗消间应单独设置, 2各类用房可根据需要增添、删减或合并在同一空间
4.1.2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4.1.2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m²/座
4.1.3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
4.1.3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 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4.1.4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宜符 合表4.1.4的规定
4.1.4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宜符 合表4.1.4的规定
4.1.4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宜符
表4.1.4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
表中所示面积为使用面积。
Z 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饮食建筑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等的餐馆,厨房区域 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1.5位于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餐馆、饮品店和位于三层及三
大型食堂宜设置自动扶梯
人型良呈且以直日动状怖。 4.1.6建筑物的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不应 布置在厨房区域的直接上层,并应避免布置在用餐区域的直接上 层。确有困难布置在用餐区域直接上层时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 的防水措施。 4.1.7用餐区域、厨房区域、食品库房等用房应采取防鼠、防 蝇和防其他有害动物及防尘、防潮、防异味、通风等有效措施。 4.1.8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和厨房区域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设 计,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331中的相关要求。
4.1.8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和厨房区域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设 计,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331中的相关要求。 4.1.9位于建筑物内的成品隔油装置,应设于专门的隔油设备 间内,且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隔油装置的日常操作以及维护和检修的要求; 2应设洗手盆、冲洗水嘴和地面排水设施; 3应有通风排气装置。 4.1.10使用燃气的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 4.1.11餐饮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4.2.1用餐区域的至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餐区域不宜低于2.6m,设集中空调时,室内净高不应 低于2.4m; 2设置夹层的用餐区域,室内净高最低处不应低于2.4m。 4.2.2用餐区域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侧面采光窗 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直接自然通风时,通风 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无自然通风的餐厅应 设机械通风排气设施。 4.2.3用餐区域的室内各部分面层均应采用不易积垢、易清洁
4.2.4食堂用餐区域售饭口(台)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 洁的材料。
1公共卫生间宜设置前室,卫生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用餐 区域,卫生洁具应采用水冲式; 2卫生间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设置机械排风 设施; 3未单独设置卫生间的用餐区域应设置洗手设施,并宜设 儿童用洗手设施; 4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 则所设计标准》CJJ14对餐饮类功能区域公共卫生间设施数量 的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 规定; 5有条件的卫生间宜提供为婴儿更换尿布的设施。
4.3.1餐馆、快餐店和食堂的厨房区域可根据使用功能选择设 置下列各部分: 1主食加工区(间)一包括主食制作和主食热加工区 (间); 2副食加工区(间)一一包括副食粗加工、副食细加工、 副食热加工区(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3厨房专间一一包括冷荤间、生食海鲜间、裱花间等,厨 房专间应单独设置隔间; 4备餐区(间)一一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区(间)、食 品留样区(间); 5餐用具洗涤消毒间与餐用具存放区(间),餐用具洗涤消 毒间应单独设置。 4.3.2饮品店的厨房区域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1加工区(间)一一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 其他制作区(间)及冷藏场所等,冷食制作应单独设置隔间; 2冷、热饮料加工区(间)一一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 煮制、冷却和存放区(间)等; 3点心、简餐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可参照本标准第4.3.1条 规定的有关部分; 4餐用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4.3.3厨房区域应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 工、备餐、成品供应、餐用具洗涤消毒及存放的工艺流程合理布 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向,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副食粗加工应分设蔬菜、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 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区不应反流; 2冷荤成品、生食海鲜、裱花蛋糕等应在厨房专间内拼配 在厨房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 进间;
4.3.4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饮食建筑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等 的餐馆,可在本标准第4.3.3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厨房 的工艺流程。使用外部供应预包装的成品冷荤、生食海鲜、裱花 蛋糕等可不设置厨房专间。
4.3.5厨房区域各类加工制作场所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5m。
GBT 36503-2018标准下载4.3.8厨房区域各加工场所的室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不渗水、易清 洗、耐磨损的材料;
2楼地面应处理好防水、排水,排水沟内阴角宜采用圆 弧形; 3楼地面不宜设置台阶; 4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无异 味、不透水、易清洁的材料,各阴角宜做成曲率半径为3cm以 上的弧形; 5厨房专间、备餐区等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排水明沟, 地漏应能防止浊气逸出; 6顶棚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 耐湿的材料,水蒸气较多的房间顶棚宜有适当坡度,减少凝结水 滴落; 7粗加工区(间)、细加工区(间)、餐用具洗消间、厨房 专间等应采用光滑、不吸水、耐用和易清洗材料墙面。 4.3.9厨房区域各加工区(间)内宜设置洗手设施;厨房区域 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空间,大型以上饮食建筑宜设置独立 隔间。 4.3.10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窗。 4.3.11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 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 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
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 门、窗。
4.3.11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
某斜拉桥施工组织设计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 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的实体墙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