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98-2022 河道清水廊道构建和生态保障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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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98-2022 河道清水廊道构建和生态保障技术导则.pdf

7.3.1河道水陆交错带为河道水位高低变化所覆盖的区域,应通过边坡改善、水生植被优化配置等技 术措施,提高水陆交错带的生态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 7.3.2在河道岸线不稳定、易崩塌、缺乏植物生长基质的区域,应进行边坡改善,并符合下列要求: a)边坡改善应保留河道的自然岸坡形态: b)宜采用土工网护岸、垒石护岸、石笼护岸、生态混凝土护岸、生态袋护岸或铰接式护坡等形式 构建兼顾水生植物生长和河岸稳定安全的生态边坡; c)入河管道穿越护岸时,应对护岸进行加固和抗冲刷保护。 7.3.3当水陆交错带植被覆盖度不高、植物种类单一、群落结构不稳定时,应采取水生植被优化配置 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a)宜根据不同类型水生植物对水位波动适应的差异性进行水生植被空间组合配置; b)常水位以下区域植被恢复以沉水植物和浮叶植物为主,常水位以上区域植被恢复以挺水植物 和湿生植物为主; c)沉水植物种植适宜水深0.5m~2.5m且透明度与水深之比大于2/3的缓流区域,挺水植物种植 适宜水深为0m~0.5m的区域,浮叶植物种植适宜水深为0.5m~1.5m的缓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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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水生植物初次种植密度不宜过高,应考虑种植成活率和植物蔓延的影响JJF(冀) 047-2003 加油加气设备接地电阻检测规范.pdf,并符合景观设计的要 求; e) 水生植被配置宜与水生动物调控相结合,合理构建草、鱼、螺蚌共生的动态平衡生态系统

.4.1河道陆向缓冲带位于河流水陆分界线陆向80m范围以内,具体宽度设置应综合考虑堤岸类型、 冲带类型和面源污染拦截目标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a)河堤堤顶高于陆域区域的河道以背河堤脚线为水陆分界线,缓冲带宽度可取低值;河堤堤顶低 于或平于陆域区域的河道以河道多年平均最高水位线为水陆分界线,缓冲带宽度宜取高值; b)当土壤类型为砂土时,缓冲带宽度可取低值;当土壤类型为黏土时,缓冲带宽度宜取高值; c)当坡度较小时,缓冲带宽度可取低值;当坡度较大时,缓冲带宽度宜取高值; d)当入河面源污染拦截要求较低时,缓冲带宽度可取低值;当入河面源污染拦截要求较高时,缓 冲带宽度宜取高值; e)由于耕地红线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陆向缓冲带无法达到适宜宽度时,可采取径流收集、强化拦截 等措施减少入河面源污染负荷。 4.2河道陆向缓冲带由水面至陆向包括草甸绿化缓冲带、灌木过渡缓冲带和乔木隔离缓冲带三种类 ,各种类型缓冲带宽度设置和植物群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草甸绿化缓冲带宽度宜为7m~30m,灌木过渡缓冲带宽度宜为8m~30m,乔木隔离缓冲带宽 度宜为5m~20m; b)草甸绿化缓冲带宜选择生长旺盛、固土力强、氮磷营养物质吸收能力强的草本植物; c)灌木隔离缓冲带宜选择生长量大、生长稳定、抗逆性强的灌木树种,物种搭配宜采用灌草结合; d)乔木隔离缓冲带宜选择根系发达、固土力强、耐水湿水淹的乔木树种,物种搭配宜采用乔灌草 结合或乔草结合。

7.5.1河段水质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或需要进一步提升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入河尾水水质时, 宜结合河道水文和空间条件,构建河水净化旁路或原位湿地, 7.5.2河道水流速度较小、具有河湾部或河道膨大区,以及河水污染较轻时,宜选择河水净化原位湿 地;河道内空间有限、水流速度较快,以及河水污染较重或需要处理净化入河尾水时,应选择河水净化 旁路湿地。

a)湿地场址宜选择河道中下游湖库区或开水面; b) 湿地分区包括物理净化区、生态浮岛区、沉水植物区,各分区宜组合或叠加设置; C) 物理净化区宜设置人工增氧曝气装置,增氧曝气装置的选择应遵循节约能源、运行稳定、便于 运维、抗冲击能力强的原则; d)生态浮岛区宜采用水上植物、水面浮体、水下挂膜的立体浮岛,生态浮岛覆盖面积宜为湿地水 面的30%以下; e)沉水植物区应设置可耐污和适应季节变化的植物物种组合,植物种植要求参照本文件7.3.3, 并应视植物成活情况进行更新和补种; f)湿地平均水流线速度宜不高于100m/d。 5.4河水净化旁路湿地构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7.5.4河水净化旁路湿地构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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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宜利用地形条件使湿地进出水实现自流,地形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现、堰、闸等措施控制河道 水位,但不应影响行洪安全; c)湿地类型包括表流人工湿地、潜流人工湿地、稳定塘,在用地较为紧张条件下,宜采用潜流人 工湿地或潜流人工湿地与其他类型湿地组合; d)湿地面积应根据进水污染负荷、水力负荷和湿地水质净化率要求确定; e)各种类型湿地应设置两种及以上植物物种组合。 5.5河水净化旁路湿地面积有限且有严格运行要求时,可采取以下强化净化措施: a)对于进水污染物浓度较高或出水悬浮物浓度要求严格的,宜在湿地前部设置混凝沉淀设施和 适当增大湿地填料比表面积; b)对于湿地驯化启动或恢复净化效率要求时间较短的,可采取投加微生物菌剂的方法; c)对于出水总磷浓度要求严格的,宜在湿地内部铺设与水生植物协同增强除磷效果的填料; d)对于出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要求严格的,宜采取措施提高湿地内部溶解氧水平; e) 1. 对于出水总氮浓度要求严格的,宜在湿地内部营造有氧与缺氧交替环境并外加碳源,鼓励采用 生活污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等废弃物类液态碳源。

7.6.1河道生态流量包括基本生态流量和目标生态流量,计算方法可按照SL/T712的要求。 7.6.2河道流量不能满足基本生态流量要求的,应进行河道生态补水;河道流量不能满足目标生态流 量要求的,宜根据潜在引水水源条件进行河道生态补水。

7.6.3河道引水水源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单水源进行河道生态补水时,水源水质不应劣于待补水河道水质管理目标; b) )宜采用多水源进行河道生态补水,鼓励采用清洁源水和满足引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进行组合 补水,并根据河道水质状况和水量需求,尽可能降低清洁源水使用比例; C) 清洁源水应引自水质优于待补水河道水质管理目标的流域内或跨流域地表水源; d) )不应在河道水质尚未达标的情况下,使用清洁源水进行河道补水; e)对于不满足引水水质要求的地表水源和再生水,可采用净化湿地或快速净化工艺进行引水水 质提升; f)应建立河道水质水量耦合模型,对河道水质水量状况和引水水源进行评估论证,确保实施补水 后河道水质和水量均能满足管理目标要求

8.1.1清水廊道运行维护包括河道巡查、设施养护、应急处理和档案管理等。 8.1.2应将清水廊道运行维护的人员、技术、宣传、资金等要求纳入河道清水廊道建设和管理整体方 案,建立长效运维机制。 8.1.3应对清水廊道运行维护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 操作技能的培训及考核,为其配备相应的管护装备。 8.1.4应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提高公众意识,自觉维护河道清水廊道运行和管理设施。

8.2.1日常河道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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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河道干流、入河支流水质水量和生态状况; b)入河排污口运行管理情况; c)河道堤岸、水陆交错带、陆向缓冲带、河水净化湿地、河道补水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3.2.2当河道干流、入河支流水质水量或生态状况发生异常时,还需对流域污染源及其治理设施进行 专项巡查。 3.2.3日常河道巡查频次应不低于每月1次,专项巡查可根据日常河道巡查情况确定。遇洪水、台风 等紧急状况,应加强巡查。 3.2.4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无人机、在线监测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设施开展河道巡查,

8.3.1应加强水陆交错带、陆向缓冲带和河水净化湿地植物的维护管理湖北堵河潘口水电站临时油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时补种、修剪、收割植物, 植物残体应妥善处置。 8.3.2因河水冲刷造成水陆交错带水土流失或坡岸结构不稳时,应及时采取防冲刷措施和进行坡岸稳 定加固。 8.3.3河水净化湿地运行中应注意控制水位、流速和加固边坡、设施等,确保在大风、暴雨、洪水、 干旱等各种极端情况下,湿地设施不发生损坏或损坏程度降低。 8.3.4河水净化湿地植物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湿地栽种植物后,应注意水位调节,促进植物根系发育和良性生长; b)不应使用化学农药和肥料等; c)对于大型湿地工程,应考虑配备植物收割机械装置。 8.3.5河水净化旁路湿地应改善低温环境下运行效果,可采取以下措施: a)应用植物收割覆盖法,做好湿地保温隔离; b)5 强化预处理和人工曝气措施; c)适当延长湿地水力停留时间。 8.3.6河水净化旁路湿地应预防堵塞,可采取以下措施: a)强化预处理,控制湿地进水悬浮物浓度; b)湿地采用间歇或轮换运行方式; c)定期清洗、疏松湿地填料。

8.4.1清水廊道运行维护单位应制定防汛抗旱及抗雪防冻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应河道保障及 应急处置工作。 8.4.2遇河道水质突然恶化情况,应及时查找污染源并进行针对性源头治理,同时加强河水净化湿地 等生态保障措施,尽快控制河道水质异常波动状况

8.5.1清水廊道运行维护单位应制定档案文件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归档。 8.5.2清水廊道运行维护应形成台账记录,包括巡查记录、养护记录、监测记录、处置记录和整改记 录等,台账记录应以纸质和电子档案形式留存。 8.5.3纸质档案应字迹工整、图面清晰、签章完备。 8.5.4电子档案除包括纸质档案全部信息以外,还应包括清水廊道运行维护的现场照片和视频等。 8.5.5清水廊道运行维护单位应积极协助相关机构开展档案管理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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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黑建设[2021]11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3部门2021年12月23日).pdf[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订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订版) [5]《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6]《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 [7]《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技术指南》(环办水体函(2021)558号) [8]《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9]《安徽省“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皖环发(2022)17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订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订版) [5]《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6]《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 [7]《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技术指南》(环办水体函(2021)558号) [8]《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9]《安徽省“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皖环发(20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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