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162-2019 建筑基坑施工监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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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T15-16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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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15-162-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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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15-162-2019 建筑基坑施工监测技术标准

测斜测段长度(mm);基础两端点或两监测点的水平距离(m); M一支撑测量断面的计算弯矩(kN·m); Ma一高差偶然中误差(mm); Mw一高差全中误差(mm): N一水准测量测段数;附合路线和闭合环的总个数; N。一支护结构轴力 (kN); P一土压力(kPa);被测土压力估值(kPa);土压力计实测的总压力(kPa); p'一实测土压力(kPa); Po一静止土压力理论计算值(kPa); P一水平位移监测点; W一水准测量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 △一水准测量测段往返高差不符值(mm); AD一倾斜值(m)或建(构)筑物顶部监测点相对于底部监测点的倾斜值 (m); 力(kPa); △S一建(构)筑物基础两端点或两监测点的沉降差(m); u一水压力(kPa); α一小角法视准线测量时偏角("),前方交会法测量时A测站点内测角: 建(构)筑物主体的倾斜角(°); β一前方交会法测量时B测站点内测角; 8o一标定时土压力计或孔隙水压力计测得零点压力的初读数(μe); 一监测时土压力计或孔隙水压力计的测读值(μus); 8。一应变计平均应变;

一常数,其值为206265"; w一水的重度(kN/m3): ,一应力计平均应力(kN/mm²); sl、s2一待测钢筋计的应力值(kN/mm²); axi、yi一测斜时第i个测段处本次测试倾斜角(°); αxio、yio一测斜时第i个测段处初试测试倾斜角(°); (xa,y.)、(xyr)一前方交会法测量时A、B两点的坐标。

3.1.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场地地质条件或周围环境较复 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施工监测。 检添测应汁到利的

NY/T 2668.4-2014 热带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程 第4部分:龙眼3.1.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场地地质条件或周围环境

1对基坑支护体系及周边环境进行有效监测; 2为信息化施工提供依据; 3为设计验证提供依据。 3.1.3基坑设计单位应明确基坑施工监测的技术要求,包括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3.1.4建设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也应进行监测。 3.1.5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现场工程情况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 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部门或 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3.1.6监测工作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1接受委托; 2现场踏勘,收集资料; 3制定监测方案; 4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布设和验收; 5现场巡查与监测; 6监测数据整理、分析,提交监测日报表,必要时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 7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总结报告。 3.1.7监测单位应按方案实施监测,及时整理资料,将结果报告委托方及相关单 位。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或现场出现异常和事故征兆时,监测单位应及时通报 委托方及相关单位,工程建设各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1.8监测时应记录监测设施状况、施工工况、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巡查结果 3.1.9监测人员须经培训并持相应专业岗位证书方可上岗,监测人员应对监测数

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3.1.10监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以下资料,并按有关规定组卷归档 1监测方案; 2 测点布设、验收记录; 3 阶段性监测报告; 4监测总结报告。

.2.1编写监测方案前,监测单位应了解监测要求,收集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 委托方应向监测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监测技术要求; 2基坑工程和地下结构的设计文件; 3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4施工组织设计; 5基坑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和管线等资 斗; 6其他有关资料。 2.2监测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测目的和依据; 3监测内容和项目; 4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布设和保护; 5监测方法及精度,主要仪器设备; 6监测期限、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 7数据处理、分析及信息反馈; 8监测成果或监测报告的主要内容: 9监测报警和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10监测项目的组织架构及人员配备; 11监测工作的质量安全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

3.3.1基坑工程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巡视检查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方法。

3.3.1基坑工程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巡视检查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方法。 3.3.2基坑工程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1支护结构; 2地下水状况; 3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 4周边建(构)筑物; 5周边管线及设施; 6周边重要的道路; 7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3.3.3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应针对监测对 象的关键部位进行监测,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并形成有效完整的监测系统。 3.3.4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按表3.3.4选取,并应符合设计 要求,

表3.3.4基坑工程监测项目表

3.3.5监测单位在开展监测工作时应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以目测为主, 以锤、针、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并应符合以 定: 洲检杰

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 定: 1巡视检查宜以可视范围内与监测工作相关的内容为主,一般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1)施工进度、天气情况; (2)监测设施:测点是否按要求及时布设,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保护 是否得当和有效,监测点和基准点是否稳固、有无碰撞或移动痕迹,测点破坏之

3.4.1基坑工程施工监测测点的布置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工作状态及其变化趋 势,且满足现场监测要求,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宜布置在同一监测断面上。 3.4.2在内力和变形变化大的部位及周边重点监护部位,监测点应适当加密。 3.4.3基坑外1~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 等均应作为监测对象。在深厚淤泥及淤泥质土地区,应扩大监测范围;采用施工 降水时,尚应考虑降水及地面沉降的影响;采用爆破开挖时,爆破振动的监测范 围应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爆破 试验确定。位于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重要保护对象的测点布置,尚应满足相关管 理部门或单位的技术要求。 3.4.4监测标志应结构合理、稳固、明显。应加强对监测标志的保护,必要时设 置保护装置或警示标志。 3.4.5围护结构顶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监测点宜设置 在基坑边坡坡顶上或基坑围护结构顶上,基坑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 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当基坑工程安全 等级为三级时,监测点数量可适当放宽。

3.4.6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基坑周边的中部、阳角处及其他有代表性的 部位,监测孔水平间距宜为20m~40m,每边至少应设1个监测孔。 3.4.7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井应沿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被保护 对象周边或在两者之间布置,监测并间距宜为20m~50m。相邻建(构)筑物、 重要的地下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并;如有止水惟幕,水位监测并宜 布置在惟幕的施工搭接处、转角处等有代表性的部位,位置宜布置在止水幕的 外侧约2m处。 3.4.8立柱竖向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杂 处等的立柱上,监测点不应少于立柱总数的10%,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应少于立 柱总数的20%,且均应不少于3根。 3.4.9围护结构内力监测剖面应视支护结构类型、地质条件和施工组织,在受力、 变形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竖向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m~4m,在弯矩最 大处应布置监测点。每一监测点沿围护结构内外侧对称布置传感器。 3.4.10支撑轴力监测截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支撑内力较大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杆件上设置监测截面: 2支撑内力监测截面不应少于支撑总数的10%,每层不应少于3个,各层 监测截面位置在竖向宜保持一致; 3钢支撑的监测截面宜布置在两相邻立柱支点间支撑杆件的1/3部位或支 撑的端头。钢筋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截面宜布置在两相邻立柱支点间支撑长度的 1/3部位,并避开节点位置。 3.4.11锚杆(索)拉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边中 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宜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数量宜为该层锚杆总数 的5%,并不应少于5根。每层监测点在竖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 的测试点应设置在锚头附近或其他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3.4.12基坑底部隆起监测点应符合下列

1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断面布置,断面宜选择在基坑的中央以及其他能反 映基底变形特征的位置,断面数量不宜少于2个; 2同一断面上监测点间距宜为10m~30m,数量不宜少于3个 3监测标志宜埋入坑底以下20cm~30cm。

1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断面布置,断面宜选择在基坑的中央以及其他能反 映基底变形特征的位置,断面数量不宜少于2个; 2同一断面上监测点间距宜为10m~30m,数量不宜少于3个: 3监测标志宜埋入坑底以下20cm~30cm。

3.4.13土压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布置监测断面。在监测 断面上,测点应根据土压力分布特点和地层结构布设,在围护结构深度范围内, 基坑外侧布设多个测点。围护结构嵌入土体段,基坑内侧也可布设测点。测点间 距宜为2m~5m,监测断面的下部宜适当加密; 2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置监测点时,每层土应至少布置1个测点,且布置在 各层土的中部; 3当需测定垂直于基坑方向的土压力变化时,可垂直于基坑方向布置多个测 试断面,且埋设同一高程上的测点高差宜小于0.5m; 4控制性土压力监测点埋设后,如测定的初始值不稳定或土压力计失效或因 施工等原因遭受损坏且无法修复时,应及时补点。 3.4.14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应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竖向 布置监测断面,在监测断面上,测点间距宜为2m~5m,数量不宜少于3个。对 控制性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埋设后,如测定的初始值不稳定或水压力计失效或因施 工等原因遭受损坏且无法修复时,应及时补点。 3.4.15建(构)筑物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建(构)筑物四角、严重开裂处的 两侧以及结构性沉降敏感的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四角、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侧不少于 3个监测点; 2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 3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 5新、旧建筑或高、低建筑交接处的两侧; 6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应少于4点。 3.4.16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点应布置在建(构)筑物的角点、变形缝或抗震缝两侧的承重柱或 墙上。 2当测定顶部相对于底部的整体倾斜时,应沿着同一竖直线分别布设顶部 监测点和底部对应点,

3当由基础差异沉降推算建筑倾斜时,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建筑变形测 量规范》JGJ8中关于建筑沉降监测点布设的要求。 3.4.17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监测其长度和宽度,必要时量测其深度。 3.4.18周边道路及地表的竖向位移监测宜按剖面垂直于基坑边布置,部面间距宜 为20m~40m,并宜设置在基坑每侧边中部,监测剖面线延伸长度宜不少于2~3 音基坑开挖深度,每条剖面线上的监测点宜由内向外先密后蔬布置,且不宜少于 3个

3.4.19地下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测点间距视 现场条件而定。对于重要的管线,测点平面间距宜为20m40m; 2供水、煤气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在无法理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 也可设置间接测点。 3.4.20爆破振动监测点可选择受影响最大的建(构)筑物和结构薄弱部位布设: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在岩土层或地面布设测点

3.5.1监测单位应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现场环境条件和设计要求,选择合理 可靠的监测方法。 3.5.2变形测量点分为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监测点。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布 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准点应埋设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外,每个基坑工程应不少于3个稳固, 可靠的基准点。 2工作基点应选在相对稳定和方便使用的位置。在通视良好、距离较近或观 测项目较少的情况下,基准点可直接当作工作基点使用。 3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和一级基坑的工作基点宜设置具有强制对中的观测 墩或混凝土标石,基准点的埋设要求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 4监测期间,应定期检查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稳定性。 5当测区受到洪水、地震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基准点检核。 3.5.3监测仪器及传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仪器及传感器应满足监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与量测的介质特性相 匹配,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灵敏度高、线性好、重复性好;防水性好 抗干扰能力强,成活率高; 2监测仪器应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传感器应在使用前进行标定。 3.5.4监测精度应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支护结构类型、基坑形状、开挖深度 周边环境和设施的重要程度、设计变形报警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3.5.5对同一监测项目,监测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2使用固定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及监测点; 3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4固定监测人员; 5在基本相同的时段和环境条件下工作

3.5.6监测数据的采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手写记录时,对监测记录表中规定的内容,均应详细记录,记录内 容应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和转抄; 2当采用信息化监测时,原始数据应备份保存。 3.5.7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连续观测3次的且 较差满足要求的观测值之平均值。 3.5.8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前,宜用传统方法进行验证,并在使用过程中与 传统方法进行对比,且监测精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5.9监测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期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处理监测数据; 2监测数据宜在现场进行核查,当发现数据异常时,监测人员应及时分析原 因并进行复测。 3.5.10监测数据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合其他相关监测项目的数据、自然环境条件、施工工况等,对监测结果 进行综合分析; 2反映基坑施工各阶段的变化; 3反映基坑空间(平面和深度)上的变化

3.5.10监测数据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合其他相关监测项目的数据、自然环境条件、施工工况等,对监测结果 进行综合分析; 2反映基坑施工各阶段的变化; 3反映基坑空间(平面和深度)上的变化。

3.6.1监测工作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正。对有特殊要 求的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才能结束。 3.6.2监测频率应考虑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 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参照表3.6.2,依据设计要求确定

表3.6.2基坑工程监测频率

注:1有内支撑的基坑工程,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天内,监测 频率不应低于1~2 次/d:

2基坑开挖前的监测频率视具体情况确定; 3各施工阶段监测频率可根据施工进度、围护结构和邻近建(构)筑物 与设施变形,以及天气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4当基坑支护结构监测值相对稳定,开挖工况无明显变化时,可适当降 低对围护结构的监测频率。 5当基坑安全等级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6停工期间,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7d。 5.3爆破振动监测频率应根据爆破规模及被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确定,符合专项 计方案和评估的要求。 5.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

1监测值达到报警值; 2监测值变化量较大或者速率异常增大 3存在勘察中未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未按设计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出现突然较大沉降或严重开裂; 9邻近的建(构)筑物出现突然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开裂: 10基坑底部、坡体或支护结构出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 11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3.7.1基坑工程监测必须设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 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安全控制要求。 3.7.2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特征,设定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报 警指标。 3.7.3监测报警值应根据基坑安全等级和支护形式等,参照表3.7.3,由基坑工程 设计方确定,并在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中给出。当地有可靠经验时,也可作为报警 依据。

表3.7.3围护体系监测报警值

2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连续三次监测值超过表中规定的70%,应报警; 3钢支撑内力应设置报警值下限,一般为预加轴力的70%~80%。 3.7.4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应由设计方根据建(构)筑物或设施权属单位的要求 确定,如权属单位无具体要求,参照表3.7.4确定。

表3.7.4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

1报警值取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建造年代、结构和基础型式确定,建造 时间较短、结构和基础型式较好的可取上限: 2邻近建筑位移按照最大沉降和差异沉降双重指标控制; 3确定基坑周边建筑、管线、道路报警值时,应保证其原有沉降或变形

注:1报警值取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建造年代、结构和基础型式确定,建造 时间较短、结构和基础型式较好的可取上限; 2邻近建筑位移按照最大沉降和差异沉降双重指标控制;

值(由委托单位提供)与基坑开挖、降水造成的附加沉降或变形值叠 加后,不应超过其充许的最大沉降或变形值; 4水位报警值视具体情况由设计方综合确定,且应剔除常态水位的变化 情况; 5爆破振动报警值的确定,应考虑受影响结构的安全以及结合基坑围护 结构连接情况、影响范围内的设备设施保护等因素综合考虑,且应小 于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规定的相应爆破振动安全 允许标准。 3.7.5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警;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相应的 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当监测值达到报警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 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 出的迹象; 4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可能发展的变形裂缝或较 严重的突发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大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报警的情况

值(由委托单位提供)与基坑开挖、降水造成的附加沉降或变形值叠 加后,不应超过其充许的最大沉降或变形值; 4水位报警值视具体情况由设计方综合确定,且应剔除常态水位的变化 情况; 5爆破振动报警值的确定,应考虑受影响结构的安全以及结合基坑围护 结构连接情况、影响范围内的设备设施保护等因素综合考虑,且应小 于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规定的相应爆破振动安全 允许标准。

4.1.1本章适用于基坑围护结构顶部、立柱、坑底隆起以及基坑周边地表、道路、 管线和近建(构)筑物等的竖位移测量 4.1.2竖向位移监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采用几何水准测量、静力水准测量、三 角高程测量等方法。基于全站仪的三角高程测量可用于三等、四等竖向位移监测。 4.1.3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应满足《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相关 规定。

4.2.1儿何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期观测开始前,应测定水准仪的i角。对于一等、二等竖向位移观测, 当i角超过15"时;对于三等、四等竖向位移观测,当i角超过20"时,应停止使 用,立即送检。 2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因瓦水准尺,不应超过 0.15mm;对于条形码尺,不应超过0.10mm。 4.2.2静力水准测量可用于自动化竖向位移观测。应根据观测精度要求和预估沉 降量,选取相应精度和量程的静力水准传感器,对于一、二等竖向位移测量,宜 采用连通管式静力水准;对于二等及以下等级竖向位移观测,可采用压力式静力 水准。 4.2.3采用静力水准测量进行竖向位移观测,宜将传感器稳固安装在待测结构上, 静力水准测量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内液体应具有流动性; 2安装在室外的静力水准系统,应采取措施保证全部连通管管路温度均匀, 避免阳光直射; 3对连通管式静力水准,同组中的传感器应安装在同一高度,安装标高差异 不得超过其量程的20%;管路中任何一段的高度均应低于储水罐底部,但不宜 低干02m

4.2.4用全站仪进行三角高程测量时,全站仪标称精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2.4三角高程测量所用全站仪标称精度要求

注:表中n为测站数。

注:1表中n为测站数

2当采用光学水准仪时,基、辅分划或黑、红面读数较差应满足表中两次读数所测高差 之差限差。

4.3.2静力水准的现场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静力水准的现场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静力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静力水准观测技术要求(mm)

2静力水准测量系统的数据采集与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测时间应选在气温最稳定的时段,观测读数应在液体完全呈静态下进 行。 (2)每次观测应读数3次,读数较差应小于表4.3.2中相应等级的仪器标称 精度,取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观测值。 (3)多组串联组成静力水准观测路线时,应先按测段进行闭合差分配后计算

3观测宜在日出后2h至日落前2h的期间内目标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阴天 和多云天气可全天观测

式中:Mw一高差全中误差(mm); W一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 L一一计算各W时,相应的路线长度(km); N一附合路线和闭合环的总个数。 4.4.2静力水准测量应取3次观测读数算术平均值作为观测值。对连通管式静力 水准系统,同一测段内静力水准测量的沉降观测按下式计算:

式中:△H——k测点第i次测量相对于测点g第j次测量的沉降值(mm); hg—g 测点第i测次相对于蓄液罐内液面安装高度的距离(mm); hg——g测点第j测次相对于蓄液罐内液面安装高度的距离(mm)。 4.4.3三角高程测量单次观测的高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i²——后视点与前视点之间的高差(m) D,、D, 后视、前视水平距离(m);

5.1.1本章适用于基坑围护结构顶部、管线和建(构)筑物水平位移的监测。 5.1.2水平位移监测可根据现场条件选用小角法、极坐标法或前方交会法等方法。 5.1.3水平位移监测精度应满足《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相关规定 且观测等级不宜低于三等,

5.3.1水平位移监测测站点宜布设在基坑围护结构的外直角上或位于基坑2~3倍开控 深度以外的稳定位置,使用带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或混凝土标石。 5.3.2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宜采用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必要时,可与国家坐标系统联 测。监测基准网可采用三角网、导线网、GPS网和视准轴线等形式。当采用全站仪进 行基准网点观测及基准点与工作基点间的联测时,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的相关规定。

5.3.3采用全站仪进行位移观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则站点与监测点之间的距离宜符合表5.3.3.

5.3.4采用小角法观测时,可按下述步骤进行:

据进行初步分析,发现异常数据及时处理,

图5.3.5极坐标法

用前方交会法进行位移观测时,可按下述步骤进行: 在合适位置布设测站点和监测点,所选基线应与监测点组成最佳构形,交会角

1仕60° 2分别将仪器架设在已知点A、B两站,观测测点P,得到ZBAP(α)、ZABP (β)的角度值,见图5.3.6。 3根据A、B两点的坐标和ZBAP、ZABP计算得到测点P的坐标,按每周期计 算监测点坐标值,再以坐标差计算水平位移,或直接由两周期观测方向值之差解算坐 标变化量确定水平位移。 4当采用边角交会时,应在2个测站上测定各监测点的水平角和水平距离;当仅 采用测角或测边交会时,应至少在3个测站点上测定各监测点的水平角或水平距离。 5对监测数据进行初步分析,发现异常数据及时处理,必要时应进行复测

图5.3.6前方交会法(角度交会)

4.1采用小角法进行视准线测量时YB/T 5055-2014 起重机用钢轨,监测点偏离值d(见图5.3.4)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α一偏角("); D一从测站点到监测点的距离(m); p一常数,其值为206265"。 5.4.2采用极坐标法测量时(图5.3.5),测点P的坐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Xp=XA+pSin(αAB+α) Yp =ys + pcos(αar +α)

式中:(XAJA)(XBYB)一A、B两点的坐标; α一ZBAP; P一A点到P点的距离。 5.4.3采用前方交会法测量时(见图5.3.6),监测点P的坐标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XAYA)(XBYB)一A、B两点的坐标; α、β一A、B两测站点内测角。 5.4.4水平位移监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监测点位布置图; 2监测成果表; 3水平位移曲线图。

5深层水平位移(测斜)监测

6.1.1本章适用于基坑围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沿深度方向的水平位移监测。 6.1.2深层水平位移采用在围护结构内或土体中埋设测斜管,通过测斜仪测量不同深 度处水平位移量的方法监测

6.2.1可采用移动式或固定式测斜仪测量深层水平位移。 6.2.2测斜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0.25mm/m,分辨率不宜低于0.02mm/500mmGB 4337-84 金属旋转弯曲疲劳试验方法,电缆 长度应大于测斜孔深度。 6.2.3测斜管宜采用聚氯乙烯(PVC)或铝合金等材料制成的专用测斜管,内径宜大于 45mm,内管壁应有呈十字型分布的四条凹型导槽,导槽深度宜不小于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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