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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2010汇编交底)第二节 工程费用 汇编P514.其他项目费(3)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第二节 工程费用 汇编P514.其他项目费(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二节 工程费用 汇编P515.规费(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①养老保险费;②失业保险费;③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6)安全施工费。
第二节 工程费用 汇编P516.税金(1) 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费附加。
DB35/T 1916-2020标准下载第一节 建筑、装饰工程计算程序及费率 汇编P41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术语定义 汇编P56(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术语定义 汇编P56(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各位数字的含义是:一、二位为工程分类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术语定义 汇编P56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3)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综合单价费用组成 汇编P52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综合单价费用组成:1.人工费;2.材料费;3.施工机械使用费;4.企业管理费;5.利润;6.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条文】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建设市场的特点和实际,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 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在本条文说明中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结合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条文】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条文】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条文】 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条文】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汇编P5711.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条文】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汇编P5712.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条文】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三节 有关问题的说明 汇编P5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三节 有关问题的说明 汇编P542.凡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工程,其全部计价活动应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有关问题的说明 汇编P54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三节 有关问题的说明 汇编P544.建筑、装饰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是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各项费率(规费和税金除外)是计价活动的参考。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工程费率表中的管理费率、利润率、税率、措施费率和规费费率也可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工程类别划分同第一章消耗量定额中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第三节 有关问题的说明 汇编P545.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措施项目费中的环境保护费基价、文明施工费基价、临时设施费基价(此处的措施费基价,不包括管理费和利润)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三节 有关问题的说明 汇编P55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管的通知》(青建管标定字[2008]1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报监前需先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全额存入施工企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账户。施工企业应在财务管理中对该账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不允许与工程进度款混合使用。采用消耗量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执行当期发布费率。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按施工组织设计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计算费用,但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3%。
第三节 有关问题的说明 汇编P556.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节 有关问题的说明 汇编P55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第三节 有关问题的说明 汇编P567. 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第三节 有关问题的说明 汇编P568.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超高增加费、构件运输费、构件安装费含在分项工程报价款中。
第三节 有关问题的说明 汇编P5713.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四节 工程结算说明 汇编P59一、工程量的调整二、价款的调整三、工程结算价款组成
一、工程量的调整 汇编P59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二、价款的调整 汇编P59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价款的调整 汇编P59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公路瓦斯隧道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GT 3374―2020,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二、价款的调整 汇编P59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二、价款的调整 汇编P60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价款的调整 汇编P60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二、价款的调整 汇编P60(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价款的调整 汇编P60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A=[ B — C ×(1±α)]×D 其中: α为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 A为材料差价。 B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 C为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 D为材料用量。
陆家嘴软件园桩基和基坑围护施工方案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 =∑(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47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