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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集中交底会2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第3号)
三、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依据(一)责任主体1、建设单位2、勘察、设计单位3、监理单位4、施工单位5、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6、出租单位
(二)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连续梁上构施工方案,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1、建设单位
(2)①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②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③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 ①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监理单位 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施工单位 (1)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①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③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③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⑤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③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9)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15)①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 ②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③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④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16)①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②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③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④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①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③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①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②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③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④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⑤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①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②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③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④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出租单位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一、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认识二、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事项三、施工升降机 四、物料提升机
一、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认识1、范围 2、型号
二、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事项(一)、基础有关问题(二)、安全保护装置的认识(三)、安装过程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四)、使用中的安全事项(五)、几个用电问题
(一)基础有关问题1、只考虑安装不考虑拆除造成拆卸困难 2、塔机离建筑物过远GB50328-2019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修订稿-正式版.pdf,造成将来无法进行附着。3、两台以上塔机共同作业应满足多塔作业条件 4、外线距离与防护5、基础地耐力 6、深基坑边沿基础的确定7、基础砼施工中易出现的问题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认识1、力矩限制器 2、起重量限制器 3、起升高度限制器 4、变幅限位器 5、回转限位器6、吊钩保险装置 7、卷筒保险装置8、风速仪 9、障碍灯
(三)关于塔机安装的安全技术问题1、安装前的准备2、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3、升节和降节 4、附着锚固
(四)使用中的安全事项1、塔机司机持证上岗,并配备相应的信号指挥2、安全装置定期检查,严禁私自调节或拆除3、多塔作业无法满足条件应相互避让 4、经常对塔机垂直度进行测量,垂直超标应及时调整。调整方式按规程进行
(五)两个用电问题1、塔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4Ω2、塔机电气控制系统中的失压保护和零电位保护
三、施工升降机(一)安全保护装置 (二)荷载控制
(一)安全保护装置1、限速器2、顶盖门开关3、笼门连锁装置4、吊笼上、下限位开关5、吊笼极限限位开关6、防松绳开关(断绳保护开关)7、安全钩8、缓冲器
(二)荷载控制因施工升降机不设置超重限制器浙江省台缙高速公路台州至仙居段建设项目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所以荷载控制实际是人为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