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组设计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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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工程安全监理交底书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6)地下顶管作业工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并提交书面论证报告。本项目需要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有:脚手架搭设方案,箱梁满堂红支架预压方案,顶管施工方案等。
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1)程序性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是否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水利枢纽工程船闸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履行论证,并按论证报告修改专项方案;不符合程序的应予退回。
(2)符合性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必要时应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论证的书面报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有紧急救援措施等应急救援预案。
(3)针对性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施工工艺、所处环境、施工管理模式、现场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经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后,应在报审表上签写监理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经审查如有不遵守程序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缺乏针对性的应予退回,通知其重新编写,或修改补充后再报审。
6、施工现场安全监理检查要点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目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制度、新进场工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作业的危害。
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出入口、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出入口、基坑边、每个临时用电设施。
持证上岗人员:电工、焊工、起重机工。
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的安全距离;临时建筑应安全;施工应围档全封闭施工;工地出入口应符合交通管理要求;施工可能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管道、高压线路的防范措施。
基坑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基坑施工方案须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
深度超过2m的基坑,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上下基坑应设有专用通道或登高设施。
地下水位较高的基坑应有降水措施。
对地质较差、深度较大的基坑,坑壁支护应有专项方案或措施。
对毗邻基坑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高压线路等应有防范保护措施。
基坑上下周边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
未经验算或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在坑边堆土、存放材料或机械设备、通行车辆。
进场施工机械应经查验,司机须持证上岗,作业区应设警示标志。
须有脚手架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搭前进行交底,搭后组织验收。
钢管脚手架应用统一管径,扣件连接,严禁钢木混用、铁丝绑扎。
立杆应有垫木或底座基础,并有排水系统。
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大于1.5m,立杆有纵横扫地杆。
脚手架应设置登高斜道,斜道上设有防滑装置。
架体出入口和紧临架体的通道,应在其上设置防护棚。
卸料平台不准与脚手架连接,钢管脚手架四角应设置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装置。
模板工程应有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
对箱梁的大跨度、大荷载模板及支撑体系施工方案应附有支撑系统验算计算书。
支撑立柱应垂直、稳定、下有垫木,立柱间距、水平支撑、纵横剪刀撑间距应符合方案要求。
制模施工是在2m以上高处时,作业人员应有稳定可靠的作业环境。
制模作业面上的孔洞和临边应有完善的防护设施。
模板及支撑系统施工完毕,应组织分项工程验收。
施工用电现场布置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用电平面布置规定进行。
施工用电干、支线架设高度应符合要求。
架线电杆、横担、绝缘子,电杆埋深等应符合规定。
严禁使用老化、破皮、漏电的电线和电缆。
施工用电变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供电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室应有示警牌、配备灭火器、绝缘垫、绝缘手套等用品。
配电箱内有标记,下引出线整齐,有门、有锁、有防雨措施。
动力开关箱应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用电开关箱应统一编号,安装位置适当,周围无杂物,箱体下边高出地面60㎝,箱内闸具齐全,熔断丝匹配。
用电设备,机械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施工用电统一管理,用电必须办理手续,严禁擅自乱接乱拉临时用电。
施工用电管理人员和接电、送电、架线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6)“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m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打桩机:打桩机出厂证、准用证有效;设备完好,配置齐全,不准带病作业;超高限位装置有效可靠;作业区上空无高压线;电源线路无破损,有专用电开关箱;机上控制系统有效可靠;钢丝绳防锈、润滑良好;操作人员持证作业;机上挂有安全操作规程。
木工机械:每台机械有专用开关电箱,接地、漏电保护;搭设防护棚;挂有安全操作规程牌。
钢筋机械(剪切机、成型机、冷拉、调直机、对焊机):安装验收手续;传动部分有防护罩;搭设防护棚;冷拉、对焊作业区设有防护;设有专用开关电箱及接地、漏电保护;挂有安全操作规程牌。
电焊机:设备检验完好;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焊把线接头不超过三处;线路绝缘良好,不得有破皮、漏电现象;焊机配有防雨罩;设有专用开关电箱;外壳有可靠接地、防漏措施。
潜水泵:设备工具检验完好,绝缘良好,设有专用开关电箱,有接零装置,漏电保护器。
(1)进入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树立安全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2)认真学习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掌握安全监理工作要点,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背心进入施工现场,不准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登高。
(5)在攀爬脚手架,上下脚手架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时,应注意跳板是否牢固、安全、防滑,并注意头顶、脚下,防止碰头、滑倒或坠落。
(6)凡遇高处作业或吊装区域不得停留或穿行。
(7)在现场巡视监理时应高度注意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以及高处作业临边防护设施是否齐全,警惕失足。
(8)现场巡视、跟踪检查过程中,进入暗处工作或夜间工作须带手电筒或照明工具。
(9)攀高作业或在高处旁站监理(如预应力张拉)应有防护措施和个人保护用品。
(10)雨季监理时,不得在钢管脚手架上、吊装机械下避雷雨;冬季攀高监理时,应注意防滑防冻。
(11)重视现场安全防火,不在禁烟区内吸烟,不乱扔烟头或明火,不在办公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2)严禁办公室内使用电炉,外出或下班时应切断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
(13)凡患有恐高症、眩晕、严重贫血症、高血压、心脏病等人员不宜从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发生疾病,及时就医,不应勉强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8、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划分
(1)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经监理单位审查,签署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审查的,应承担《安全条例》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署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通知,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违背监理单位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理单位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将承担《安全条例》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已下达书面指令,同时又将情况报告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施工单位拒不按照监理单位的指令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围堰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站)报告;
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站)报告,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将按《安全条例》第57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已经履行了上述职责,施工单位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仍然我行我素,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未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在无法制止上述行为时,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站)报告,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将按《安全条例》第57条,第58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已履行了安全监理职责,施工单位的上述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凡发生上述情况,监理单位已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因有关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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