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工程管材吊装与运输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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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工程管材吊装与运输安全技术交底-

(9)运输前,应根据管径、质量、长度选择适宜的运输车辆。严禁超载、超高运输,并应采取防止管子变形、损伤管外防腐层的措施。

(10)机动车、轮式机械在社会道路、公路上行驶应遵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现场限速等交通标志的管理规定;超宽、超长、超高运输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11)人工运输管材宜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听从指挥,动作一致;行驶应缓慢、均匀,采取防倾覆措施,并应避让车辆、行人;装卸管子时,抬运、起落管子应步调一致,放置应均衡,绑扎必须牢固;雨雪天必须对运输道路采取防滑措施。

(12)卷扬机牵引运输时某酒店部分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l)卷扬机操作工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卷扬机制动操作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阻卡现象。

3)作业时必须设信号工指挥,作业人员应精神集中,步调一致。

4)卷扬机应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的管子。

5)运行前方和两侧必须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6)使用皮带或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应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拉板式滑轮。

7)作业中,严禁任何人跨越正在作业的钢丝绳,卷扬机工作状态时,操作人员禁止离开卷扬机。

8)双筒卷扬机两个卷筒同时工作时,每个卷筒的起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50%,严禁超载作业。

9)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的弹性联轴器、制动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电气线路及其接零或接地线和钢丝绳等,均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0)卷扬机前方设导向滑轮时,导向滑轮至卷扬机的距离不得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并应使钢丝绳与卷筒轴保持垂直。

2.给排水工程管材码放

(1)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不得码放管子。

(2)在槽边码放管子时,管子不得与沟槽平行,码放高度不得大于2m,管子距槽边的距离不得小于2m。

(3)需要在社会道路上码放管子时,应征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管子周围设围挡或护栏和安全标志。

(4)运输道路应通畅,周围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管子码放场地应平整、坚实、不积水,管子应分类码放排列整齐,各堆放层底部必须挡掩牢固。

(5)不得直接靠建(构)筑物码放管子;在其附近堆放时,必须保持lm以上的安全距离;直径lm(含)以上的管子应单层放置,直径lm以下的管子码放高度不得大于lm。

(6)管子码放应由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码放时必须在下层挡掩牢固后,方可码放上层。每层管子均应挡掩牢固,取用管子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并应及时将未取管子挡掩牢固。严禁从下方取管。

(7)管子码放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注:1.承插口应交错平行堆放,承口部位应悬出插口端部。

2.塑料管、管件应存放在温度不大于40℃及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不得在露天和阳光下暴晒存放点距热源不得小于lm。

3.与塑料管材配套的橡胶圈、管件不得与管材分开放置。

3.给排水工程管材吊装

(1)吊装场地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能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2)吊装作业前应划定作业区,设人值守,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

(3)吊装机具、吊索具应完好,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支设应稳固。作业前应检查、试吊,确认正常。

(4)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管径、质量、长度、作业环境进行吊装验算,确定吊装方法、使用机具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吊装管子、管件应采用兜身吊带或专用吊具起吊,装卸时应轻装轻放。吊塑料管时不得损坏管壁,打捆应牢固,严禁拖拉、抛滑管子。

(6)吊装作业中使用金属吊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在吊钩上焊补、打孔。

2)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3)钢丝绳切断时,应在切断的两端采取防止松散的措施。

4)钢丝绳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理干净、加油润滑、理顺盘好,放至库房妥善保管。

5)吊索具应由有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合格证,并经试吊,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6)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时封闭锁必须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补焊方法修复卡环。

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扭转变形超过10°;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其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

8)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37的钢丝绳。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0%计。

9)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表的要求:

(7)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采用两木搭吊装。

2)吊点位置应符合施工设计规定。

3)吊装应缓起、缓移、缓转,速度均匀。

4)穿绳时,不得将手臂伸至吊物的下方。

5)挂绳应保持管子平衡,超长的管子,宜采用卡环锁紧吊绳。

6)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六级(含)以上风力的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作业。

7)吊装作业时,管子下方严禁有人,当管子距离承重面50cm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手、脚必须避离管子底部;管子就位必须固定或卡牢后,方可松绳、摘钩。

8)作业时,必须由信号工统一指挥。作业人员必须精神集中,服从指挥人员的指令。指挥人员在吊装前,应检查作业环境,确认吊装区域内无障碍、作业人员站位安全、被吊管材与其他物件无连接等后,方可向机具操作工发出起吊信号。

(8)吊装作业中使用天然和人造纤维吊索、吊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纤维吊索捆绑刚性物体时,应用柔性物衬垫。

2)使用中受力时,严禁超过材料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允许拉力。

3)纤维吊索、吊带应由有专业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合格证。

4)使用潮湿聚酰胺纤维绳吊索、吊带时,其极限工作载荷应减少15%。

5)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6)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7)使用中某人工湖雨洪利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吊带软索眼处夹角不得超过20°。

8)纤维绳穿过滑轮使用时,轮槽宽度不得小于绳径,且滑轮直径(从槽底测得)与绳径比不得小于5:1。

9)人造纤维吊索、吊带的材质应是聚酰胺、聚酯、聚丙烯;大麻、椰子皮纤维不得制作吊索;直径小于16mm细绳不得用做吊索;直径大于48mm粗绳不宜用做吊索。

10)吊索和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潮湿后不得加热烘干,必须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

11)各类纤维吊索、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禁止与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不可接触的物质相接触,防止受到环境腐蚀作用,天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或气体,聚酯纤维不得接触碱性溶液。

12)纤维绳索、吊带不得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温度范围以外环境中使用,且不得在有热源、焊接作业场所使用。

13)当纤维吊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严重折弯或扭曲;绳索捻距增大;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绳索表面过多点状疏松、腐蚀;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绳索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颗粒;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股1/3;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花岗岩干挂施工方案,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已报废的绳索严禁修补重新使用。

14)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吊带出现死结;纤维表面粗糙易剥落;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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