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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汇编交底二(三)、有关问题的说明4、管道工程预留孔、洞及回填缝隙情况: 安装队伍应配合土建队伍根据施工图纸预留相应孔、洞。室内管道敷设安装中,管道穿墙(或穿楼板)孔洞,定额以按现场打孔与配合土建预留综合考虑,实际施工时不论以哪种方式为主,消耗量不做调整。消防管道安装、空调管道安装若仅预留孔洞,这部分费用可办理签证。项目名称
二(三)、有关问题的说明5、风机风机型号规格确定: 查阅标准图集或《风机手册》。6、注意:电缆、电线配线工程,清单计价中按设计图尺寸以净长度计算,综合单价报价时应考虑其预留长度。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3.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项目按通用措施项目与专业措施项目分列。“通用措施项目”是指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均可列的措施项目。各专业工程的专用措施项目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中各专业工程中的措施项目并根据工程实际进行选择列项,同时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车陂南至黄阁段土建施工方案,当出现08清单计价规范未列的措施项目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通用措施项目:(1)环境保护费; (2)文明施工费;(3)临时设施费; (4)夜间施工费;(5)二次搬运费; (6)冬雨季施工费;(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8)施工排水费; (9)施工降水费;(10)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11)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专业措施项目: (1)组装平台;(2)设备、管道施工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3)压力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验;(4)焦炉施工大棚;(5)焦炉烘炉、热态工程;(6)管道安装后的充气保护措施;(7)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8)施工现场围栏;(9)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措施;(10)长输管道施工便道;(11)长输管道跨越或穿越施工措施;(12)输管道地下穿越地下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3)长输管道工程施工队伍调遣;(14)格架式抱杆。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4.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2)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①材料暂估价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3)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4)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5.规费 (1)工程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 ①养老保险费;②失业保险费;③医疗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5)安全施工费 6.税金(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注意: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2. 凡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工程,其全部计价活动应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及有关规定执行。 3.安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费率可参考《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的《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中费率计算,工程类别划分参照消耗量定额中《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执行。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4.以下费用应根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计入综合单价。 ●安装操作高超施工增加费 ●设置于管道间、管廊、已封闭的吊顶、沟内管道 施工增加费 ●洞库、暗室施工增加费 ●高层建筑施工增加费 ●安装与生产(或使用)同时施工增加费 ●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5.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6.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7.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措施项目费中的环境保护费基价、文明施工费基价、临时设施费基价(此处的措施费基价,不包括管理费和利润)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报监前需先此项费用全额存入施工企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账户。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8.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9. 工程量清单规范有关条文说明 【条文】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条文】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条文】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条文】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条文】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条文】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建设市场的特点和实际,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在本条文说明中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结合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条文】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对投标总价的报价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 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条文】5.2.5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 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 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的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否则,视为此笔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施工过程中此笔费用不予支付;在竣工结算时,此笔费用不能计算。
1、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2、价款的调整 ⑴、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⑵、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⑶、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⑷、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⑸、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商品住宅实体检测专项施工方案,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①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②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⑹、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⑻、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3、工程结算价款组成工程结算价款= ⑴+⑵+⑶+⑷+⑸ ⑴. 分部分项工程费 ⑵.措施项目费 ⑶.其他项目费 ⑷.规费 ⑸.税金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⑴. 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⑵.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物流部鱼雷罐车从动端加装防护罩施工方案⑶.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①+②+③+④+⑤+⑥ ①计日工 ②专业工程结算价 ③材料暂估价调整 ④总承包服务费 ⑤索赔费用 ⑥现场签证费用 ⑦暂列金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