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部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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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部长令)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部长令)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国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该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监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方责任以及监督管理机制,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指导。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本规定强调监理单位应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实施。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了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中的核心作用。此外,还对监理人员的职业资格、执业规范及职业道德提出了具体要求,以提高监理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文件中还提出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行业透明化发展上海南汇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施工方案(桩基),并对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增强法规执行力。此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对于促进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建设单位可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或多个工程监理单位组成联合体来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工程监理单位或联合体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监理业务,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转委托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并和专业工程监理单位就转委托的监理业务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合同文本可参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依法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向发放施工许可文件或批准开工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服务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监理收费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受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作内容、对监理单位的授权范围等情况书面告知被监理方。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依据应包括: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

(二)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建设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

(五)与监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

施工阶段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

(二)根据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四)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出具监理评估报告;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六)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及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文件。

(1)编制监理规划并报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签认会议纪要;

(3)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工地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工地会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6)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7)检查承包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8)检查承包单位的试验室;

(9)审核分包单位资质;

(10)查验承包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签署开工意见;

(12)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抽检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13)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14)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存在隐患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15)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特殊结构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组织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签认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等事项;

(19)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0)编制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建设单位;

(21)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签认竣工结算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监理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工程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三)查阅、复制或现场封存与监理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协调处理可能存在的工程隐患,制止正在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行为;

(五)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行为。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和执法许可文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或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权投诉或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或举报,查处结果应及时公布,对违法违规行为 应在诚信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可以根据住建部的授权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规范。

工程监理单位非法承揽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未取得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监理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吊销其资质证书,并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隶属或利害关系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其所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非法转让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将所承接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而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而降低工程质量;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三)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查;

(四)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违反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上海市某高速公路整体施工组织设计(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xf/t 1190-2014标准下载,从事监理执业活动;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反注册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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