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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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为规范物业委托管理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文件,旨在明确委托方(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组织)与受托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该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物业的基本情况,如住宅区范围、建筑面积等;二是服务内容,涵盖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等方面;三是服务质量标准,确保物业服务达到约定水平;四是收费条款,明确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支付方式及调整机制;五是合同期限与续约条件;六是违约责任,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七是争议解决方式,提供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多种途径。
通过签订此合同,可以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住宅区和谐稳定发展。同时,合同还强调了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共同维护住宅区的整体利益。这份合同对于推动常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 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一) 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 %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 ,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 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 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一) 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 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 其它约定: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 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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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