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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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承发包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该合同主要用于明确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施工范围、质量要求、工期安排、费用结算以及双方责任等内容,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工程概况,如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及承包方式等;二是工程质量标准,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并满足设计要求;三是工期约定,明确开工和竣工日期,以及延误责任;四是价款支付条款,详细规定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支付比例和时间;五是双方职责,例如发包方负责提供场地条件、办理审批手续,承包方则负责按图施工、保证质量和安全;六是违约责任,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约束;七是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处理纠纷。

此合同有助于保障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同时为双方合作提供法律依据。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特点,细化条款内容,以减少潜在风险。

(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

幻灯片格式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实例(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 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 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 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

16.1程质量标准: 。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人民币)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23.3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

25.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28.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30.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ybt 4144-2019 建立和控制原子发射光谱化学分析曲线规则30.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

1783.某水利枢纽工程第一标大坝工程全套施工组织设计大坝坝基开挖与支护(2)绿化种植工程: 。

(3)喷泉、喷灌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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