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考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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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考前培训

培训内容涵盖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订立与履行、合同变更与转让、违约责任及救济措施等核心知识点,并深入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编的重要条款。同时,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如合同风险防范、争议解决机制等进行专题讲解,增强学员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

课程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配备经验丰富的专业讲师团队,提供个性化辅导服务。学员可通过互动答疑、真题解析等形式巩固所学内容,查漏补缺。此外,我们还特别设计了考前冲刺模块,集中强化记忆关键考点,助力考生以最佳状态迎接考试。

无论您是法律从业者、企业管理人员还是其他对合同管理感兴趣的人士,本次培训都将为您打开一扇通往专业领域的大门,助您实现职业发展新突破!

①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②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不对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③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概念: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2)特征①合同有效②主体的改变③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内容④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和受让人的关系⑤权利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某管道微控定向穿越铺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义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⑥必须是转让依法能够转让的权利⑦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3)转让与变更区别①转让:主体变更(全部权利义务,部分权利义务)不发生内容的变更变更:内容变更(部分内容)不发生主体的变更②转让:涉及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变更:当事人之间进行

①合同有效②转让人(合同当事人)与受让人(第三人)协商一致的转让行为③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④必须是转让依法能够转让的权利⑤必须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5)类别:权利转让、义务转让、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权利义务终止指一定事由的产生或者出现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后,合同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也随之而消灭。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的其它情形

①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协议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a协议解除:协商一致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解除b单方解除(法定解除)P19,合同目的不能实现(94条)《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a.对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b对将来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c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偿条款效力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难以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概念及其法律特征1)概念: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2)特征P20①不履约所产生的民事责任②违约方自己承担责任(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③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④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按合同约定履行①构成要件:a有违约行为b有受害方请求违约方的继续履行合同行为c违约能够继续履行合同d强制履行不违背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

②不能请求继续履行的情形a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b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强制履行费用高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第111条)

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赔偿损失(违约赔偿损失)

对违反合同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①概念:违约方以金钱方式弥补损失②特征:a最基本、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b以支付金钱方式弥补损失c赔偿因违约所产生的损失d赔偿范围和数额允许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

③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法律无规定和当事人没约定的,完全赔偿限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返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①概念: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量货币。②特征:a由当事人协商确定b违约金的数额预先确定c是违约后生效的一种补救方式d具有担保和补偿的双重功能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权利损害的情况加害给付责任就是因债务人的加害给付,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构成要件①债务人有履行合同的给付行为②给付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③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合同的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经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而采取的一种保证措施。担保合同的发生是以所担保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担保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主要法律特征是:(1)保证人是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他是以自己的名义担保合同的履行,而不是被保证人的代理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代履行或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2)保证是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因此,主合同无效,则保证无效。(3)保证人的承担责任范围,应以主合同中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为限,具体范围依保证人同被保证合同另一当事人约定。法律有规定的除外。(4)保证人代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后,即相应取得权利人的地位,有权向主合同的被保证人请求补偿。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和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自己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以法律规定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到法律规定的抵押物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物登记。

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动产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各种有价证券债权以及股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物的质押。质押与抵押同样是较为可靠的担保手段,两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质押必须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公路景观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仅适用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且留置物仅限于动产。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工程价款为由将建筑物留置。

①作用:a担保;b证明约定成立;d资助②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常用的担保方式

1.施工投标保证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1)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2)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3)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没收投标人的投标担保:(l)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2)中标的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履约担保、未签署合同协议书或放弃中标。在决标后,发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般为担保有效期满后30天内,将投标担保退还给未中标人;在中标人签署了协议书及提交了履约担保后,亦应及时退回其投标担保。

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也称“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其保险内容包括已完工的工程、在建的工程、临时工程、现场的材料、设备以及承包人的施工设备等。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3.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钢筋加工机械安全技术交底,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2)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3)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4)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6)其它特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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