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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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

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一项关键的管理工作,旨在确保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并实现预期目标。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监督以及最终结算等环节。

首先,在合同签订阶段,需要明确项目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条款清晰、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在合同执行阶段,通过有效的沟通与协调,监督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同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此外,合同变更管理也是重要组成部分,当项目条件发生变化时,需依据相关程序及时调整合同内容,避免纠纷。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 的出发点。 合同法共有4条基本原则,分别是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 易原则。 1.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合同相对人、确定合同内容以及 变更和解除合同方面的自由。因此,合同自愿原则又称为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愿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及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2)当事人有确立合同内容的自由,法律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3)当事人享有合同形式自由,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当事人可自主确定以何种形 式成立合同。 (4)当事人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经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随时变更或解除合同。 (5)当事人有选择违约补救方式的自由。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 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为: (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 当事人彼此之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相 互照顾和协助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并致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2)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当事人 双方都应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 如果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约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况, 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3)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 不再承担义务,但亦应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 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为: (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 当事人彼此之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相 互照顾和协助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并致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2)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当事人 双方都应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 如果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约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况, 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3)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 不再承担义务,但亦应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

(5)合同的解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管理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使用 文字词句可能有所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 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 虑各种因素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 3.合法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认了合法原则,这保障了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 共利益,协调不同当事人之前的利益冲突,以及当事人的个别利益与整个社会和国家利益 的冲突,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合法原则是基本的民事活动准则,合法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 照指令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订 货任务,而合同当事人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 (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鼓励交易原则 鼓励交易,指鼓励合法、自愿的交易。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 方面: 1)减少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在因违法而无效的合同中,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 才会导致合同无效;并非违反任何规范性文件均可导致合同无效。 过去的合同立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概念的规定是十分宽泛的,从而导致合同过多地被宣 告无效。而合同一旦被宣告无效,则意味着消灭了一项交易,即使当事人希望使其继续有 效也不可能。尤其是一旦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就要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将会增加不必要的返还费用,从而造成财产 的损失和浪费。从效率的标准来看,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 2)减少了无效合同的类型 过去的合同立法没有区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导致无效合同的类型过多。合同法 理顺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增加了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减少了无效合同的类型

2.1.5合同法的结构体系

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大部分组成,共23章428条。各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总 则 第一 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音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其中,合同法总则部分共8章229条,分则部分共15章198条,附则部分共1条。

2.2.1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合同成立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一个人无法成立合同。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达成一致,合意 的达成是合同成立的根本。 (3)合同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除以上基本条件之外,合同因性质的不同,还可能有其他特别成立要件。如实践合同, 以标的物的实际支付为成立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是一种要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合同法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具备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要约。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使受要约人得到了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对要约同意的 意思表示可使合同成立。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的资格广州市某污水处理厂(三期)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受要约人可以不承诺,但不可以 将承诺的资格让与他人。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 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也可以撤销,要约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中规定 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 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则要约不可撤销。 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开标前可以撤销、变更 要约,但开标后不得撤销和变更要约,否则,招标人可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法律效力的消灭。 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拘束,受要约人也失去了承诺的资格。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 法、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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