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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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是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而签订的法律文件。本合同旨在规范委托方(甲方)与受托方(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服务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作为项目出资人或发起方,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并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乙方则凭借其专业的项目管理能力,承担从项目规划、执行到收尾的全过程管理任务。乙方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协调各方资源、控制项目进度、质量及成本,同时定期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期交付并达到预期效果。
合同中明确了项目范围、时间节点、预算分配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保障合作顺利开展,合同还规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损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合同强调了信息保密的重要性,要求双方在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均不得泄露涉及对方商业机密的信息。
通过该合同奥体中心周边路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甲乙双方共同致力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降低风险,确保项目高质量完成,实现双赢目标。此合同不仅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也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代建单位必须按建设单位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建设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因代建单位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代建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建设单位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11、建设单位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12、建设单位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期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
2.13、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2.14、因建设单位原因变更导致工期延期的;
2.15、一周内非施工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2.2、双方约定的其它因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2.21代建单位在.2.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建设
单位提出报告。建设单位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同意;
2.2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由双方协同其他各方协商解
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1、代建单位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建设单位同意顺延的工期内
3.2、因代建单位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建设单位同意顺延
的工期内竣工的,则代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合格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标准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代建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1、代建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图纸要求以及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按受建设单位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予以拆除和重新施工,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3、建设单位的检查、检验应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
1.、代建单位应做好本项目的安全施工和检查的相关管理工作,督促,教育相关施工方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严密安全防护措施,并检查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2、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知建设单位和相关联部门,同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认定事故责任人,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若因下列因素.致预算增减,则投资额由双方协商作相应调整。
1、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化超过现行价格5%以上部分;
2、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变更导致投资变更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额变更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1、施工中建设单位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代建单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建设单位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并相应调整投资总额和工期。
1.2、代建单位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以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代建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建设单位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合同履行中,建设单位要求改变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2.2、对在合同工中约定的经济、技术、工期控制目标范围内的变更即小变更,由代建单位决定,报建设单位备案;对在上级批复的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范围内的变更即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研究决定;对超出上级批复的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变更或重大建设功能、重大建设工期目标变更即重大变更,则由建设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相应调整投资总额和工期。
十一、竣工验收与结算编审
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代建单位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于28天内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及竣工图纸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面60天内,由代建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配合审计单位进行结算审计。
代建单位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管理义务。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代建单位在竣工验收之前,应重点核查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保修条款的落实情况,要求其及时出具质量保修书,并督促其按保修承诺做好服务工作。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3.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3.2、质量保修期限;
3.3、质量保修责任;
3.4、质量保修金的的支付方法。
1.1建设单位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11、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项目管理费的;
1.12、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
1.13、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
1.14、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它情况。
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其违约给代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顺延延误工期。
1.21、因代建单位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建设单位同意顺延的延误工期内竣工的;
1.22、因代建单位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23、代建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它情况;
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其违约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代建单位原因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代建单位应采取组织返工、修补等补救措施,导致延误工期的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各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巳建设工程:
2.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巳无法履行,可由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各方接受的;
2.2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
2.2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
1.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1、本合同工期范围内,用于工程的有必要发生的保险,由代建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保险费用应在工程投标时考虑。
2.2、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3、保险事故发生时,各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1、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2、停止施工超过28天,建设单位仍不支工程款(进度款),代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3.3、有下列情况之一,各方可以解除合同:
3.3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3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生效。
4.2、除本合同(十一)条外,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代建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3、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沈阳某高层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4、本合同的附件、图纸、变更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建设单位: 代建单位: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缸砖、水泥花砖、通体砖地面施工工艺标准(签字) (签字)
(传真)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