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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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1部分)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条件(第1部分)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重要文件,旨在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该部分内容通常包括通用条款,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具体而言,第1部分主要涵盖以下核心内容:一是合同双方的基本定义和术语解释,如“发包人”“承包人”“工程师”等角色的界定;二是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例如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三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四是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划分,如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资金保障等义务,以及承包人按图施工、按时交付等责任;五是关于变更、索赔、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为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处理依据。

通过这些条款,第1部分为工程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标准化框架,有助于降低风险、提高效率,并促进项目目标的实现。同时,它也为后续的专用合同条款留下了灵活调整的空间,以适应不同项目的具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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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决定上述承包商的费用数额并加合同 价中,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6战争爆发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对工程施 工在经济上或物质上有无影响,则除非按本款规定合同已经终止,否则承包人应继续尽最 大努力为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终止。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业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 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本款和执行第67款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此合同应告终止, 但不损害双方任何一方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65.7合同结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如果根据65.5款规定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尽快从工地撤离一切承包人设备,并为其各 分包人的撤离提供相同的方便。 65.7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按上述条件终止,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和费用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终止 之日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包括帐上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 下述费用: (a)有关任何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预备性项目的应付款项,只要这些项目中的工作 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项目中其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 费用。 (b)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和货物的费用,如其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 对之依法有责征收货时,而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后,该项材料、设备和货物即成为业主 的财产。 (C)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开支的任何费用的总额,但上述费用未包括在本款 提及的任何其他费用中。 (d)按65.3及65.5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追加费用。 (e)按65.7款规定考虑到已经或即将支付已实施工作的费用,承包人设备撤离的合理 开支以及如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将承包人的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的主要设备基地或其他 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 (f)承包人所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如此终止时 的合理遣运费。 业主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任何应付费用外,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任何有关承包人的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偿还 业主的任何其他款额。任何据本条支付的款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 决定,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解险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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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人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峻工之后进行。但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义务在工程 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中的仲裁而改变。 67.4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在67.1款规定的期限内,业主或承包人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与此 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任 何其权利的条件下,可据67.3款规定将该违约提交仲裁。第67.1和67.2款的各项规定不适 用于任何这类提交。 退知 68.1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款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 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 该类地址。 68.2致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 或派人送达本合同条件第1.6款中规定的地址。 68.3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14天通知另一方后,将其指定地址改变工程施工所在 国家内的另一地址,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地 业主的违约 69.1业主的违约 如果业主发生下述情况: (a)在第60,16款中规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的28天内,未能接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证书 向承包人支付其应得的款项(此款项已扣除据合同业主有权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项);或 (b)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发所终要的批准:或 (C)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进行的清理者除 外:或 (d)通知承包人,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由于经济混乱,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 义务。 承包人有权通知业主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并将一副本送监理工程师。合同的 终止应于此通知发出14天后生效。 69.2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承包人在第69.1款规定的通知14天期限结束后,将不受本文第54.1款规定的约束,尽 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设备。 69.3合同结止时的支付 在合同如此终止的情况下,业主在对承包人付款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与合同第65款规定 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但除第65.8款中规定的各项付款外,业主还应支付承包 人由于该种终止造成或该种终止有关或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发生的金额。 69.4承包人暂停工作的权力 不损害60.16款规定承包人对利息的权力及据69.1款终止合同的权力,如果业主未能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在60.16款规定的期满后的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应得的款项(除 去合同规定业主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承包人在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后28天内,可以 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人据此条,暂停工作降低施工速度,影响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 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a)按合同第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的合同价,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69.3复工 如果在根据69.4款通知后,承包人暂停了工作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业生随即支付了 包括第65.8款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如尚未发出终止通知,那么承包人据69.1 款的权利不再有效。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70.1费用调回原则 因劳务、材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的费用升降而需要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 此种调整应分外币和当地货币两部分进行。 价格调整将按下述条款中的公式和价格调整文件,对60.1款和60.2款规定的月支付报 表以及60.11款规定的最终支付报表分别进行: (a)外币部分的价格调整系数(ADJF)应由70.2款所提供的价格调整公式得出桩板结构技术交底,并据 此确定应支付承包人的数额。 (b)当地货币部分的价格调整应由70.3款所提供的由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和原则 进行并据此确定应支付承包人的数额。 (c)如果合同中的本条款或其他条款并不包括因费用升降而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补偿 则合同中的单价和费用应认为已包括了一笔应付这种费用升降的意外费用。 (d)月支付报表中的外币和当地货币部分的可调整金额应是下列两项之差,即: (1)根据第60.1款的规定,监理工程师认为应支付承包人的金额际扣除保留金),包 括以基本价格完成的工程量及计日工(若计日工已调整则不包括计日工),但扣除已进场的 材料款; (2)减去在上一次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根据上述(d)(1)算出的金 该可调整金额应排除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款项以及以实际成本或现行阶格为基础的其他款项 (e)每月支付证书中的外币或当地货币部分调整的金额应通过把价格调整系数乘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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