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doc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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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doc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及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内容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北京某小区园林绿化施工组织方案,提出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的规定,承担工程设备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
(3)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参加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的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1.6.3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
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
3)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4)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
(4)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5款规定进行更换。
(5)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每年开始前的28天向监理人报送年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按合同计划要求,列出计划完成的年工程数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列出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采购的计划。
(3)提出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计划要求。
(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列出该年施工的各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计划,并说明工程试验和验收应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
1.7.2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要求承包人提供季、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按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列出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
(3)提出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3 月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
9)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纪录,以及处理结果;
10)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1.7.4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未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
1)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
2)本周(或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或下丹)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5)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1. 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l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规定办理。
(3)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
(4)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
1.9.1 施工交通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指定的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
(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
(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
(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9.2 施工供电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主降压变电站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
(3)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发包人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1.9.3 施工供水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OJ63—89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1.9.4 施工照明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I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第1.10.3条的规定。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人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
1.9.5 施工通信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信线路和现场的邮电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信服务设施。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信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信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办理。
1.9.6 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和土料,并负责砂石料和土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飞,J对各种砂石料①土料的需要,进行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后选定,配置的开采加工设备应满足砂石料和土料的高峰用量要求。
(3)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和土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各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
(4)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1.9.7 混凝土生产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第11.4.1.o条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9.8 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
1)机械修配厂(站);
2)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厂;
5)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
(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9.9 仓库和堆料场
(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1.9.10 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
1)职工宿舍、食堂、医院、急救站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
2)文化娱乐和体育场地及设施;
3)银行、邮政和治安等房屋建筑;
4)消防车间的房屋建筑及设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
1.10 施工安全保护
1.10.1 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
(2)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接触灌浆及帷幕灌浆施工工艺,应按本节第1.10.1l条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4)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1.10.2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DL_T 2314-2021 电厂侧储能系统调度运行管理规范.pdf1.10.3 照明安全
(2)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地下工程照明用电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一1999第1.3.3节的规定。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蜂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V。
1.10.4 接地及避雷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