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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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2).doc

4.1实物出资在房屋、机器设备等以及投资前费用作为资产入帐之时视为付讫。

5.1如违约方为甲方,则乙、丙、丁方公司有效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5款共同或单独要求终止本合同,并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

5.2如违约方中有一方为乙方,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5款要求终止本合同,并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

5.3如违约方为丙方和丁方两方或其中一方,则其余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有权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丙方和(或)丁方已缴付的出资0006 顶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按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出资的面值,由乙方购买。

5.4如果乙方和甲方在没有丙方和丁方两方或其中一方参加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合营公司,任何一方在此后再逾期90天不付讫其出资,则本款5.1、5.2、5.3各节同样适用。

6.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第六条 增资和资本转让

1.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可以增加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但是,合同各方在新增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应与原注册资本中的比例相同。

2.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合同一方方可将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或将其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如合同一方欲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合同其他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其原先向合同其他各方提出的转让条件。

3.合同一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或接纳新的合营者,应由合同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上述书面条件应视为合同的补充。

4.增资和资本转让应在合营公司章程中更详细地予以规定。

5.发生上述增资、资本转让和接纳新合营者时,合营公司应在经贸部批准后1个月内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尽管有上述各款规定,合同各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份额中不超过××%的部分转让给××××投资公司或一家由甲方选择的×国银行。在此情况下,××公司还可以将××公司有权委派的五名合营公司董事中一名或几名董事的委派权转让给××××投资公司或上述××银行。

第七条 利润率

1.合同各方应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

2.根据本条第3款按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配给合同各方的净利润,为利润总额减去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三项基金提取的金额由董事会决定。

4.然而,初期亏损应在第二个全会计年度末予以平衡。

5.最初和以后的销售价格应按本合同附件五确定。

第八条 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2.在本合同终止时,合同任何一方都应获得符合其权利的结算,结算的金额应根据合营公司的价值(以下称“估价”)计算。各方在结算中所得份额应相应于其在合营公司的投资比例。

3.汇给甲方及丙方的利润和汇回甲方及丙方的出资,应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汇给和汇回之日所公布的对于××币和××币的官方汇率。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1.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名,其中一名为第一副董事长,乙方委派×名,其中一名为董事长,丙方委派×名,为第二副董事长,丁方委派×名。董事会应于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举行第一次会议,即董事会成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2.董事会人选由合同各方各自书面委派或调换。

3.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合营公司业务的决策和监督,并为此定期举行会议。董事会的职权应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订明。

4.董事会应建立执行管理委员会,由一名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和一名或几名执行经理(以下统称“执行经理”)组成。

5.董事会应采用其认为合适的合营公司组织机构。合营公司建立后第×年的年底将形成的组织机构,见本合同附件六。

6.合营公司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见本合同附件七。董事会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方式对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随时加以修改。

第十条 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

制造合营公司的产品所需的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将要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 国产率

1.合营公司制造的各种车型的国产率最终目标为100%。合同各方应共同努力,促使本合同附件八中商定的外购件和自制件的×××车国产率发展计划得以实现。

2.乙方、丙方和丁方保证国产率发展计划所需的先决条件得以完全实现。为此,除了要遵循经济和质量标准外,还要及时发展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生产能力。因此,有必要实现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先决条件:

--合营公司应可以自由选择中国协作厂;

--合营公司的中国协作厂应作出设备投资,和(或)购买按照甲方的质量标准制造××零部件和在后阶段制造甲方许可的合营公司其他产品所需的技术许可证和(或)专有技术;

--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制造零部件所需的材料应在中国××计划中予以考虑,并提供给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

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期望始终取得优惠进口关税税率,并能迅速办理结关手续。

3.甲方应在技术转让协议范围内尽其最大努力向合营公司提供帮助和咨询,以期达到国产率目标。此外,甲方还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国内外可能的外购件协作厂以转让技术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对可能的中国合作者予以援助。同样,乙方、丙方和丁方应促使其各自的上级组织和上述协作厂、将来可能的中国合作者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对上述协作厂予以充分合作。

4.如果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的国产零部件未能保持甲方的质量标准,从而造成停产的危险,则有关零部件应由甲方提供。

5.如果国产件的入库价高于甲方交付的零部件的合营公司入库价,则有关零部件应由甲方提供。

6.有关国产率的具体技术问题应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二条 场地、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

1.第四条第2款所述的第一阶段使用的合营公司汽车厂和发动机厂应在乙方目前使用的××汽车厂。

2.上述厂区要设有必要的厂外基础设施,如能源供应、污水处理和废物处理,直到厂区边界为止。此外,应建造一条铁路连接线和公路连接线,××路应对外封闭。

上述厂外基础设施的费用将由××市政府负担。

但是,如果合营公司在上述基础设施之外就其他只供合营公司使用的厂外基础设施提出特殊要求,则合营公司应支付一部分合理的建造费用。

3.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营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提供合营公司需用的工厂场地(包括附件九甲中的平面布置图和将来扩展用地)和本合同附件九乙中合营公司所需的厂外基础设施以及公用服务。

4.合营公司建立后,应按经批准的上述申请书向土地主管部门订立土地使用合同。

第十三条 进出口

1.在投资和生产阶段,合营公司需进口以下(但不限于以下)货物:

1.1生产资料,包括设备;

1.2散装车、零部件、配件和附件;

1.3整车,通过中国进出口部门进口,或者在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允许时由合营公司自行进口;

1.4工艺材料和原材料;

1.5机器、模具、工具和设备的配件和附件;

1.6售后服务和培训用的工具和设备;

1.8技术资料和业务文件。

2.合营公司还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2.1迅速结关;

2.2落实国内运输;

2.3安排在港口的中间储存。

3.合营公司将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自行出口×发动机和冲压模具。

4.整车出口事宜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外汇平衡和支付

1.合同各方均应尽力支持合营公司尽快达到外汇平衡。

2.为了使合营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乙方、丙方和丁方应负责根据中国主管部门所批准的可行性报告(附件十)中规定的外汇缺额取得外汇额度。

3.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购买×发动机,此外,还保证,自营业执照签发后第×年起,每年购买价值××美元的中国制造的冲压模具,但是上述模具在价格、质量和交贷条件方面对甲方来说要具有国际竞争力。如上述购买冲压模具和短发动机的先决条件未予满足,则应适用本条第2款。

4.甲方发运给合营公司的所有贷物,将采用中国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回的信用证来支付。

5.合营公司发运给甲方的所有货物,将采用一家第一流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回的信用证来支付。

第十五条 关税

合同各方期望,合营公司经按中国法律提出特别申请后将会取得优惠关税待遇。

第十六条 会计

1.合营公司应完整、准确、适当地记帐和记录,以真实和清楚地反映合营公司财务状况,并说明公司的经济业务。

2.合营公司的一切自制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和英文书写。

3.合营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合营公司也可就外汇经济业务另立外币帐簿,其中也应记载汇率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4.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制。合营公司第一个会计年度,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条 报表和审计

1.为了促进有效的合作,合营公司应建立一个报表制度,向合同各方报告合营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

其中尤其应包括以下报表

1.1月度报表

a)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计算书、资产负债表和外汇平衡表;

b)散装车到货量、散装车库存量和在运量、国产材料和零部件的库存量以及已装配好汽车的库存量;

c)产量和职工人数;

d)新车销售量;

e)配件和附件的库存量、销售量和购入量。

1.2年中报表

a)周转性财务预测;

b)按国产率发展计划的国产率;

c)当时的能源需要、能源消耗和能源费用;

d)工厂总工时。

1.3年度报表

a)下两年的详细公司预测(预算);

b)合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c)售后服务工作。

2.此外,合营公司应定期向合同各方提供中国公布的,与合营公司业务有关的经济政策、市场发展情况以及法律和法规。

3.合营公司应以合同各方各自要求的形式,向合同各方提供与本条第1款提到的文件有关的其他资料。

4.合同各方有权派其授权代表检查合营公司的帐簿和其他业务文件。

合同各方有权为自己的目的自费聘请在中国或国外的公证会计师审查合营公司帐簿、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这一审查权还意味着合营公司有义务向上述会计师提供一切所需的数据和文件。

此外,合营公司将允许合同各方的授权代理人进入其各部分场地。

第十八条 职工管理

1.合营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各部门具体需要,系统和定期地决定公司的职工总人数和对职工素质的要求(人事计划)。董事会作决定时,应考虑组织机构表所规定的外籍职工的职位。

2.执行管理委员会应有权雇用和解雇合营公司的职员和工人道路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决定雇用职工的条件,建立奖金奖励制度,以提高生产率。

3.高级职员(执行经理、部门经理、分部经理)的薪金、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等的标准,由董事会决定。执行经理由董事会个别地与其签订书面雇用合同。部门和分部经理以及其作外籍职工由执行管理委员会个别地与其签订书面雇用合同。

4.公司职工(包括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但外籍职工除外),经中国劳动部门推荐。由合营公司经过考核,自行录用,其薪 金、工资标准和奖金、津贴等,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参照职工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由合营公司决定。合营公司开始时的职工薪金、工资和其他有关各项费用,已在可行性报告中确定。随着生产发展以及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公司应根据其利润率、生产率和竞争能力以及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职工薪金和工资。

第十九条 外籍雇员

1.甲方应与合营公司商定,在甲方的可能范围内向合营公司派遣其专家,作为合营公司的临时雇员(即外籍职工)。甲方应按合营公司提出的具体职务要求选派专家。然而,合营公司有权辞退任何证明是不称职的外籍职工,拒绝接受或辞退任何证明其健康状况不足以胜任其职务要求的外籍职工。

2.合营公司应与各外籍职工分别订立雇用合同,雇用合同应包括本合同附件十一所规定的主要条款。

3.各外籍职工的报酬总额应按甲方标准,雇有合同中所规定的外籍职工所有人员费用(包括资金)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10-2地块高支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后.docx,应由合营公司负担。

4.合营公司应负责办理,或者必要时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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