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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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9月).pdf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将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 变用途)项目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送审。送审时应当提供《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本指南规定的资料及具有 本指南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第二十六条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涉及建筑防火分区、使用功 能改变、消防设施等设计内容变更导致需复核原消防设计参数时,应提供原设计 单位或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含建筑及消防设施施工 图设计图纸等)。 第二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 消防技术标准及本指南附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要求进行技术审查,主要内 容包括: 1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建筑、结构及构造防火 4安全疏散设施 5灭火救援设施 6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防烟排烟和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 8消防用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气防火 9建筑防爆 10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11热能动力防火 12其他行业(专业)防火 本指南附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依据2020年6月30 日之前发布实施的法规和正式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 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第二十八条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技术审查内容YS/T 5430-2016 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可参照特殊建设工 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进行。

第六章技术审查结果判定

第二十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 则》、本指南的规定和附件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 技术审查,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 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技术审查内容分为A(关键项目) 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A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的内容;B类是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 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C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的内容。 第三十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 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A类);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 “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B类); (四)具有本指南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 资料通过专家评审,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专家评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档案应包括审请材料检查、消防设计 文件技术审查、审查结果判定等所有资料。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 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附件: A.0《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 A.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 A.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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