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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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修订版)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 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

2. 0. 3 耐火极限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 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GB/T 12496.8-2015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碘吸附值的测定县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 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 不超过 1/2 者。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 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 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 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 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3.0.2 的规定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列 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 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 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 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 堵材料封堵。 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 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 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电、乙类)(库)房,申、乙 为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

4. 1. 3. 4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一个厅、室和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²。 4. 1. 5. 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 1. 5. 3 必须设置火灭目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火火系统 4. 1.5. 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构

4.1.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

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

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较低一座 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 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2

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 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唯 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 定。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诸罐

自 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注:①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4.2. 6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 3. 00

可一面贴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 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

4. 2. 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 2. 7 的规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m)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 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 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 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

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 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 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1.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列 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

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 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 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 物。

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 筑面积,不应超过表 5.1.1 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注:①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充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 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②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 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 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²;地下部分防火分区 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²。

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 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 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 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 5.1.5.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 防火门、窗。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 档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 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²,且防烟分区不应 跨越防火分区。

5.2.1防火墙不宜设在U、L 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 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 不限。

5.2.4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

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 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

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 30kg/m

5.3.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 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 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 栅栏门。

分别独立设置;其并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 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 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 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 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租相连通的孔洞,其隙应采用 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 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5.4.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

5.5.1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

5.5.1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 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 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 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内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 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 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 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

6.1.6跃廊式住宅的安全蔬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 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 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6.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 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 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 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 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 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 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 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 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 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 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 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 数应减半。

6.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 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 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6.1.14.1设在屋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房、电梯机房 水箱简共角关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造价者Z 6. 1. 14. 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 1. 14. 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4.4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 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 用侧拉厂门、吊和转。人员密集场所防正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 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 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6.1.17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 00m的防火挑檐。

6.1.15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 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 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2. 1. 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 向开启。

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首的蔬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 窗、洞口。

蔬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 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 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 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 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 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 开门时,应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 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 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王

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直耐火极限不 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 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 楼梯总觉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 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6.2.9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

6.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 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而 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 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蔬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个 立正对梯段。 6.2.11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莲通

6.2.11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 的辅助疏散设施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除电梯: 6. 3. 1. 1 一类公共建筑。 6. 3. 1. 2 塔式住宅。 6. 3. 1. 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GB/T 37312.1-2019 航空电子过程管理 航空航天、国防及其他高性能应用领域(ADHP)电子元器件 第1部分高可靠集成电路与分立半导体器件通用要求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6. 3. 3. 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 3. 3. 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 2.00m²,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7.1.1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

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

7.1.3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GB 1886.143-2015 食品添加剂 γ-癸内酯,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 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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