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457-201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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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3457-201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技术规程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平行试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 施工单位自行检测的基础上,按照工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 活动。

2.0.4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行为 The monitoring and Testing

HG/T 2827-2011 工业氰化亚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 或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机对工程实体 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活动

2. 0.5 检测人员 Testers

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检测岗位证书,从事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活动人员的总称

具有相关检测专业知识,获得相关责任主体的岗位任命文 件,承担检测试样取样、制样的人员。

2.0.7 见证人 Witnesses

试验知识并获得相关责任主体的

对检测试样的取样、制样和送样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真实 性、规范性见证的技术人员。

在见证人见证下,现场取样、制作,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 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

2.0.9抽样检测SamplingDete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 工程实体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检 测,评价检验批质量的检测

2.0.10检测合同 Test Contrac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议、合 司或检测委托书(单),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责 任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2.0.11检测任务书(单)TestAssignment(Sheet)

检测机构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 需信息的通知书。

由检测活动产生能再现检测过程并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 的数据和完成各类活动的证据。

2.0.15电子签名ElectronicSignatur

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 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2.0.17检测争议Dispute of Detection

2.0.18监督检查SupervisionandInspection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组织实施,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进行的“双随机,一公 开”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目的在于检查检测 机构检测能力保持情况和检测结果准确性的比对活动。

3.0.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厂

3.0.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应依法取 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 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 或其他利害关系

3.0.2见证取样检测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

取样数量的30%。工程所在地有2家以上检测机构时,同一工 程项目见证取样检测与非见证取样检测不应由同一检测机构 承担。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家 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3.0.3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并按规定执行见

3.0.3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并按规定执行见 证取样送检制度。

3.0.4工程质量检测样品的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应严格执 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3.0.4工程质量检测样品的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应严

3.0.5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台帐登记管理制度。检测机

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 检测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 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24小时以内报告工程所 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3.0.6检测机构应使用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工程检 测信息管理系统受理检测业务、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 并上传检测信息。

测信息管理系统受理检测业务、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

构报送《检测机构业务状况年度报表》(见附录A一1)和《检测 不合格报表》(见附录A一2),向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 送《检测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录A一3)和《检测人员变 动情况年报表》(见附录A一4)

测报告应当实事求是,数据真实准确,结论科学可靠,必须由检 测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三名不同岗位人员签字,并加盖 检测、检验专用章或公章后方可生效。对于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还应注明见证人姓名及单位。 具有检测能力的监理单位在完成监理平行检验后应做好 检测记录,按需要出具监理通知单,由总监工程师签字认可;监 督机构的监督检测记录应编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对工程质量 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0.9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

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分类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抽撤、涂

构。检测人员与所检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检测机构 及其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 参与监制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度,规范检测行为,并定期检查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完善检测 管理体系(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开展检测活动配备的 检测仪器设备和选择的方法应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并可参照 对检测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3.0.13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检测行为的检测机构,应加强行业

3.0.13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检测行为的检测机构,应加强行业 自律管理,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必须配合“双随机,一公开”的 检查和参与能力验证活动。

4.1.1签订委托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的文本参照附录B。

4.1.1签订委托检测合同

4.1.2委托登记及验样

检测机构受理检测业务,应指导送样人填写检测委托单, 注明样品来源,根据委托单信息,验收样品和描述样品状态,确 认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送样人、接收人签字确认。检测委托 单应记录取样人、见证人信息。 当需要现场抽检时,应根据检测技术标准和检测管理规定 确定抽样规则,商定抽样时间。

4.1.3样品流转与管理

根据委托的检测合同,对样品进行唯一一性标识和分类编 号。样品流转单应采取盲样形式,流转过程应符合规定要求并 应有记录,应与委托单编号、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编号相关联。 样品贮放、养护的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检测前应核对流转单和样品的一致性; 2检查试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并应填写仪器设备 使用记录和环境记录; 3试验人员应熟悉检测异常情况处理预案: 4 根据合同约定的检测标准或方法要求制备样品; 5依据相关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及时、真实

填写或打印检测原始记录; 6检测完成后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 7已检样品应进行状态标识并放入规定的区域并按有关 标准规定进行留置处理

1检测前,应根据委托的检测合同要求编制检测方案,主 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检测依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 4)检测的数量和抽样方案; 5)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6)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9)检测中的环境措施: 10)相关方征询意见。 2开始检测前,应核对检测任务单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 3 应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 4 进入检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 5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检测方案、作业指导书实施检 测,及时、真实填写检测原始记录; 6现场检测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 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充允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直至 恢复到规定的环境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 4.2.3现场检测应根据相应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抽 送去体主胜实胜储折证

够再现。 1 试验室检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始记录名称; 2)样品编号、接样日期、检测日期; 3)样品名称、规格型号; 4)样品状态描述; 5)样品来源; 6)检测的依据和方法; 7)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8)检测环境; 9)检测数据或观察结果: 10)计算结果; 11)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 12)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13)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 2现场检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2)委托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3)委托合同编号、委托日期、抽样日期、检测日期 4)抽样依据、方法、地点、数量、检测批及其容量; 5)检测对象的状态描述; 6)检测见证人的签名; 7)检测的依据和方法; 8)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9)检测环境; 10)检测数据或观察结果; 11)计算结果; 12)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 13)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14)检测、校核人员的签名。

4.3.2检测原始记录可以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 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 或不使用电子签名。

4.3.2检测原始记录可以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

4.3.3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或打印,做到数据准确,字迹 工整,信息足够,不得涂改。

改正后的数据填写在杠改处,杠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实施 记录改动的人员应在更改处签名或等效标识。自动采集的原 始数据如发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在备注中予以说明,检查人 签字。

1 试验室检测报告应包含的基本信息: 1)检测报告名称: 2)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3)报告的唯一性编号和页码标识; 4)样品来源; 5)样品的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 6)样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等级、代表批量 7)样品的状态; 8)检测结果或结论; 9)检测依据或执行标准; 10)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必要时): 11)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 12)检测、审核、授权签字人签名; 13)检测单位的名称、地址及通讯信息。 2现场检测报告应包含的基本信息: 1)委托单位名称; 2)委托单位委托检测的主要目的及要求;

3)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规模、施工日期、 竣工日期及现状等; 4)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名称; 5)被检工程以往检测情况概述; 6)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依据的标准; 7)抽样方案及数量; 8)检测日期,报告完成日期; 9)检测项目的主要分类检测数据和汇总结果;检测结果、 检测结论; 10)检测、审核、授权签字人签名; 11)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通信信息; 12)报告的唯一性编号和页码标识。 3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除上述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必 检测说明和声明,对于见证取样检测报告还应注明见证人 及单位

4)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名称; 5)被检工程以往检测情况概述; 6)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依据的标准; 7)抽样方案及数量; 8)检测日期,报告完成日期; 9)检测项目的主要分类检测数据和汇总结果;检测结果 检测结论; 10)检测、审核、授权签字人签名; 11)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通信信息; 12)报告的唯一性编号和页码标识。 3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除上述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必 要的检测说明和声明,对于见证取样检测报告还应注明见证人 姓名及单位。 4.4.2当需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鉴定)报告中还应 包括下列内容: 1对检测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 特定的检测有关的信息: 2需要时,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说明; 3 必要时,提供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 4 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说明。 4.4.3 检测(鉴定)报告的编制、审核和签发 1 采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系统 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2检测(鉴定)报告的编制应结论准确、客观公正、信息齐 全、用词规范、文字简练; 3检测(鉴定)报告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必须对检

要的检测说明和声明,对于见证取样检测报告还应注明见证人 姓名及单位。 4.4.2当需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鉴定)报告中还应 包括下列内容: 1对检测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 特定的检测有关的信息; 2 需要时,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说明 必要时,提供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 4 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说明。 4.4.3 检测(鉴定)报告的编制、审核和签发

4.4.2当需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鉴定)报告中进

1对检测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 特定的检测有关的信息: 2需要时,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说明 3必要时,提供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 4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说明

4.4.3检测(鉴定)报告的编制、审核和签发

1采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系统 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2检测(鉴定)报告的编制应结论准确、客观公正、信息齐 全、用词规范、文字简练; 3检测(鉴定)报告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必须对检 测结果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检测机构应规定各检测项目的报告审核人员,审核人

员必须对报告的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5检测(鉴定)报告由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批准,批准 人对检测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6检测(鉴定)报告应盖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或公章,多 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功能不合格项目时,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交

功能不合格项目时,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4.5. 17 检测机构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 4. 5.2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样品建立状态标识,确保在任何时 候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滑

4.5.3检测机构应按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 样品留置。检测后不合格样品或备用样品以及有争议样品的 留样期不得短于报告异议期;其他已检样品相关标准留置时间 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小时。

4.6.1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检氵

4.6.1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检测

4.6.2档案内容应包括管理资料、技术资料及其它需要保存

1管理资料包括:法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质量管理体 系文件、质量活动记录、人员资料、上级部门来文、内部行政文 件和仪器设备资料等; 2技术资料包括:抽样记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合 同、检测委托单和协议书等;电子数据技术资料含有原始数据、

处理过程、分析结果三方面内容; 3技术资料的保管应按年度、项目、编号的顺序装订成 册,定期归档存放。 4.6.3档案可以用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电子档案的保存应 有防止信息去失或被篡改的可靠措施。 4.6.4档案的保存应有符合保存要求的固定场所,应做到防 火、防盗、防潮、防霉变等。

4.6.5档案保存时间:

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 科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 本结构的检测档案等保存期为20年;其他检测资料档案保存 期不少于6年; 2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设备报废后1年; 3技术人员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 动关系后1 年。

5.1.1 检测机构配备的检测人员应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的 要求。

5.1.2检测机构配备的技术人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一1、附

5.1.2检测机构配备的技术人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一1、附 录C一2的规定,并宜按附录C一1、附录C一2的要求设立相应 的检测参数。

5.1.3检测人员应由企业自行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检测

5.1.3检测人员应由企业自行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检测 人员企业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具有10年以上 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检测报告批准人、检测报告审核 人应经检测机构授权,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 称,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的检测工作经验。

5.1.5检测机构室内检测同一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

5.1.5检测机构室内检测同一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 不得少于2人;现场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 于3人;每个工程现场检测人员不应少于2名,

5.1.6检测机构应制定单位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计划,并

5.1.7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行业或企业组织 的各类培训

5.1.7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行业或企业

5.2.1检测机构应具备所开展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试验

5.2.1检测机构应具备所开展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试验 室面积和工作场地均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应满足检测设备 布局、避免交叉影响及检测流程合理的要求。

5.2.2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

备,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监控设施与设备的完好性、环境条件

备,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监控设施与设备的完好性、环境条件 的符合性,并及时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 时,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5.2.4检测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 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有相互影响的检 测区域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2.4检测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

5.2.4检测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

5.2.5检测场所应合理存放有关材料、物质,确保化学危险

品、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安全存放;对检测工作过程中产 生的废弃物、影响环境条件及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 保护和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应有相应的应急 处理措施。

标识,严格控制使用,并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5.2.8检测工作场所应有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确保人 员、设备的安全。

5.2.8检测工作场所应有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

便于取用的位置,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5.3.1检测机构配备的仪器设备应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的

5.3.1 检测机构配备的仪器设备应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的 要求。 5.3.2 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配备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

要求。 5.3.2 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配备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 5.3.3 检测机构所配置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 术要求。

5.3.5检测机构应建立仪器设备校准或检定周期台账,并建 立仪器设备档案,记录仪器设备技术条件及使用过程的相关信 息。

5.3.5检测机构应建立仪器设备校准或检定周期台

5.3.6检测机构应制定仪器设备的周期校准或检定计划,并

5.3.7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结果应按本机构体系文件中规 定的人员确认,以确保仪器设备符合使用要求

5.3.7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结果应按本机构体系文件

范的要求,仪器设备出厂技术要求、检测设备使用频次、环境条 件、所需的测量准确度,以及由于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所造成的 危害程度等因素,并结合检测机构实际情况确定。

在用的仪器设备均应标有校准或检定有效期的状态标识。 5.3.10检测机构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仪器设备应编制 使用操作规程。

5.3.11检测机构应对主要仪器设备作好使用记录,用于现场

5.3.13检测机构应建立仪器设备的台帐,并注明仪器设备名

5.3.14当仪器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校准或

1 可能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和维修后; 2 停用超过校准或检定有效期后再次投入使用; 仪器设备出现不正常工作情况 4使用频繁或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经核查不稳定的以 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仪器设备。

1当仪器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 精度时; 2 仪器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 3 当仪器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 4其他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况。

5.4.1检测人员根据检测合同的要求,应按照现行相关

5.4.1检测人员根据检测合同的要求,应按照现行相关规范 (标准)所规定或相关方确认的方法与程序进行检测活动。 5.4.2检测机构应有措施保证新的技术标准、规程或方法及 时获得并执行;首次采用或标准方法发生变化时,应对使用方 法的能力进行证实。

5.4.3选用检测方法时,应遵守

1对于同一种检测方法,地方标准适用性及要求优于和 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时,优先选用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时,应 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 2对于检测机构选用的检测方法为非标准方法时,应征 得委托方同意,并形成有效文件;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 功能的检测方法还需进行相关比对验证工作; 3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与实际情况 确有差异或存在明显不适用时,在有充分依据和比对验证情况 下,可编制相关检测方案及检测细则;调整或修正的内容应在 检测方案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调整或修正后的检 测细则; 4对于有争议的检测项目所采用的方法应提前得到争议 双方的确认。

处置等检测细则,现场复杂检测项目应编制作业指导

处置等检测细则,现场复杂检测项目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并方 便检测人员使用。

6.1.1检测机构应将其组织机构、程序、过程、资源等过程要

6.1.1检测机构应将其组织机构、程序、过程、资源等过程要 素文件化,建立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应传达至 有关人员,以保证管理体系被获取、理解和执行。

6.1.2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能满足检测各阶段的管理

1 岗位职责管理; 2 人员管理; 3 检测场所、环境和安全管理; 4 检测设备设施管理; 5 样品抽取和流转管理; 标准信 6 检测质量控制管理; 7 文件管理; 8 记录管理; 9 检测报告管理; 10 检测合同管理; 11 检测档案管理; 12 机构和人员守法诚信管理,

期对检测管理水平进行评定考核,找出不足,采取措施改进,不 断提高检测管理水平。

目所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不合格检测项目的处置活 动。

理,并执行必要的回避措施。

6.1.6检测机构应建立服务客户制度,应廉洁自律,提供优质 服务,不断提高客户对机构的满意程度。

6.1.6检测机构应建立服务客户制度,应廉洁自律,我

5.2.1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应与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检测项 目相适合。检测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技术标 准,保证检测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 告; 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 告; 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6. 2. 3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 转让或违法分包检测业务; 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 书; 4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仪器设备; 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 2. 4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未按有关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或结论判定;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3 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6.2.5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 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 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 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QLJT 0001S-2016 泸州市龙马潭区金泰调味品厂 调味蒸肉粉6.2.5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

6.2.6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2.7检测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或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 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 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6.2.9检测机构及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对委托单位的

6.2.11外省检测机构进入安徽省开展检测业务时,应当具育

6.2.12本省检测机构跨市承接检测业务,应向工程所在地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6.2.12本省检测机构跨市承接检测业务,应向工程所在地工

QB/T 4540-2013 超高压短弧汞灯6.3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6.3.1检测机构应当建立 主管部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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